劳动、劳务和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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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区别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和纷繁复杂的司法环境,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生活及 诉讼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得区分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 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 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

2、劳动力的支配与被 支配关系。(劳务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词语,但立法中却没有给以规定。劳务关系的概 念与广义的劳动关系相近似,涵盖的范围很广,其内容可以包括承揽、委托、保管、运输、 居间、服务、雇佣等不同性质的关系,也包括狭义的劳动关系。但因为这些关系分属不同 的法律调整或因不同的活动特点具有了自身特定的关系名称(如承揽、委托等),故在立 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使用劳务关系或劳务合同一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3、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 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 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 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 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 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

4、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 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 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 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 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 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 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 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

5、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 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 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 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 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 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

6、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 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一、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 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 标准,用

7、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 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二、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 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 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 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十

8、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四、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 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五、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 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 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 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

9、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 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 构进行选择。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 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 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

10、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 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 人。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对二者加以混淆的属于劳务关系的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 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 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 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

11、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 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 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 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 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 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 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 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 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 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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