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师工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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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工业业园园区区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政研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 管理工作,贯彻“强化决策、突击管理、市场服务”和 “机构政企合一、职能政企分开、管理政社分离”的理念, 在决策和管理上体现行政的强力领导,在经营服务上挖潜和发挥 市场功能,建立“决策机构一元化、管理机构行政化、服务机 构企业化 ”的扁平式直线职能型管委会组织结构。促进工业园 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兵团相关政策,结合我师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区六

2、基地”所有企业和与园 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方面适用于园区。第三条 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 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一区 六基地 ”成为我师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 师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第四条 按照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区六基地,重点 发展 ”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第五条 一区六基地的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 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 套设施。第六条 一区六基地要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

3、 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第七条 园区实行 “一区六基地”的发展模式,并科学 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煤 电化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农产品龙头企业园区。 (一)煤电化产业园区,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重点是煤炭资源 的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煤转电、煤转化等煤电化产业及其下游 产业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和先进技术生产加工企业为主。 (三)农产品龙头企 业园区,以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八条 为加强一区六基地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二道 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师直属行政 机构。直接

4、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兵团、师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 (五)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六) 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七)负责与师、团、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 (八)负责对“一区六基地”区域内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进行统 筹管理,对其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备案。 (九)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 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5、。 第九条 经批准, 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第十条 一区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 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 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师党委、师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一区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 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由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实施。第十四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 融贷款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师各

6、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园区建设 纳入资金和项目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向上争取,为园区发展给 予资金和项目支持。第十五条 师在园区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 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储。第十六条 一区六基地的土地规划分为起步区、发展区和 预留区。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 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由 师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 租赁。第十七条 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兵团、师有关土地管 理规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 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 地的执法监察力度

7、,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团场要密切 配合,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园区土地。土地、财务部门要加快进 行园外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以满足园区发展的需要。第十八条 一区六基地的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 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投 产,否则,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 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 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 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第五章 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师煤电化产业基地、高新技

8、术 产业等相关政策和我师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兵团、师相关政策,结合 园区实际,在土地开发利用、税收、各项收费、投资环境、投资 者政治和生活待遇、引资者个人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经师 党委、师批准后实行。对此,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积 极支持,保证落实。同时,各部门掌握和向上争取的各种专项资 金和专项费用要优先支持入园企业并跟踪服务,师将督办考核。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监管工作由管委会 具体负责。要以诚信为本,确保政策的全面、及时兑现;要强化 监督,确保政策的真实、准确兑现。师在园区设立“政策 扶持专项资金” ,用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第二十二条 一区六

9、基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 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 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措施,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循环型 企业入驻园区。第二十三条 师招商主管部门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为 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整合全师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制定 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团场投资参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企 业入驻园区,在利益分配上将给予科学合理的政策优惠。(一)属于团场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落户十三师工业园区, 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兵团、师工业发展 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享受师招商引资的 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二)统计

10、、财务等部门做好团场引进落户十三师工业园区 的项目统计工作,虽然其各项经济指标纳入工业区统计范畴,但 在对团场进行各类考核时,团场引进落户工业区的企业实现的生 产总值和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指标列入团场统计后再考核,考 核工业园区时此部分企业数据则不再重复统计。(三)团场引进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入驻协议由工业 园区、团场和入驻企业三方签定,协议中应明确经济指标统计及 考核的计算方法。招商引资的业绩归属引入项目的团场。(四)团场引进到十三师工业园区的企业,按每年引 进工业企业交纳的税收返还部分25%返还团场。每个财政年度 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团场。(五)对于十三师工业园区外的商贸流通企

11、业,公司总部设在十三师工业园区或注册地变更到十三师工业园区的,企 业上缴的本级财政税收按10%比例返还给上缴企业,每个财政 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纳税企业。第六章 入园条件和办理程序第二十五条 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 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方 向。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 高的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原则上要达到5000万 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耗水低于100万 m3以下。高新 产业可适度放宽。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的规定,遵守园区

12、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 种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上条件,可向 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定。签 订协议后组织办理入园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 行代办、领办服务。实施“四个一 ”工作机制:(一个工业 项目、一名领导负责、一套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措施); 实行 “绿色通道 ” 、一站式服务全程为入驻园区企业服务。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在政策上全力支持园区建设 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 开工建设、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等方面简化程序, 放宽标准,压缩时限。要根

13、据自身职能,对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给 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就管委会职责权限进行衔接,并设定相应工 作程序。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和中介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园区企业 服务。要认真执行师党委、师对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土 地、税收、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绝不允许拖延、刁难、勒卡等 现象发生,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运行服务第三十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师同意,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对园内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募捐,确需进行的由园 区统一安排并报师党委、师批准。否则,园内企业有权拒绝并通 报管委会。第三十一条 师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对园 内企业的政策保护工作,追究违规和干

14、扰园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 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园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园内劳动用工、 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环保监察、安全监 察、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规 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要建立园内企业档案库。园内企业要 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内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 作。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问题。做 好园内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统计工作。第三十六条 园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

15、表、合 并、分立、迁移、歇业等要经管委会备案。 第八章 “六基地 ”和项目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基地创办产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三十八条 各基地根据自身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 优势、人才优势等创办特色基地,实现全师一区六基地产业布局 的合理化、配套化。第三十九条 各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地管理和 服务,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第四十条 师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对各 基地的统筹协调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基地已创办和即将创办的产业要经师园区 管委会审批通过。特别是在建设规划、产业方向等方面要同全师 整体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相协调。第四十二条 各基

16、地在所上项目须经师园区管委会核准备 案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各基地要按要求定期向师园区管委会报送有 关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第四十四条 师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六基地政策的统筹协 调,防止出现相互“竞争 ”造成利益损失。六基地优惠政策须 报师园区管委会备案审核。第四十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师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二)本办法从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 会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定。签订协议后组织办理入园 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 行代办、领办服务。实施“四个一 ”工作机制:(一个工业 项目、一名领导负责、一套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措施); 实行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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