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背的50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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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必背的 50 个考点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 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 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 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 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 140 条的生 产者

2、、销售者、第 159 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 140 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 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 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 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

3、单位内部 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 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 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 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 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

4、位置或者解除 炸弹装置。7、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 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 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 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 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

5、结果将老人砸 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 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 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 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甲准备强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 有实施奸淫行为。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 弃奸淫行为的,应认

6、定为中止犯。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 抢救。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 *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 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 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 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

7、在共同实行的意思。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 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 3000 元) ,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 30000 元 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 法益。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 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 15 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此,应适用 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

8、 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 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 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 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甲在着手 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

9、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 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 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 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 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20、检举、揭发他

10、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 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 的盗窃犯罪事实。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 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 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 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

11、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 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 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 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1: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 即可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 劫罪。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例如

12、,A 为了取得 B 的戒指 而杀害 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一周后,为了 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2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 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23: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2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 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2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

13、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 劫。26: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 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 并罚。27: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28: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 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29: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 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 263 条的规定。30: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

14、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 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31: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 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32: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 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 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3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 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 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

15、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34: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 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35: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 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36:乙到甲家办事,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 的包也由乙占有。37: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再如,甲遗忘 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38: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 A 不慎从阳台上将

16、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 A 占有。39: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 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40: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 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 使用强力夺了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 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具 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41: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 之落在离其身边 3 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后逃走,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 罪, 。宜认定为盗窃罪。42:26 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 76 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 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阴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 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 2000 元拿走, 。刘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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