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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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纠纷形势,当务 之急是完善各项行政纠纷解决制度,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从而公正、高效的解决 行政纠纷。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 位于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位于第二层次,行政诉 讼位于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其中,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 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关键词:行政纠纷解决 制度体系 公正 和谐社会一、我国行政纠纷的现状当下,我国正步入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体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期。在政府继续 强势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2、,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矛盾多发,纠纷频出,尤其是近些年 来“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 ,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然而,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面对数量众多、种类各异的行政纠纷时,却遇到了如 下一些问题:首先,大量行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 有力保障;其次,对所有行政纠纷的处理缺乏通盘考虑,各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缺少配合, 相互之间脱节现象严重,未能发挥制度群体的组合优势;再次,重复处理行政纠纷,一些 纠纷经过了重重程序却长期不能得到解决,没有一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纠纷的处 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最后,所有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都面临权威性不足的困境,行政纠 纷解决的结果很

3、难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可见,我国当前行政纠纷的形势较为严峻,现有的纠纷解决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认真审视和思考行政纠纷和行政纠纷解决制度, 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二、理性、认真的对待行政纠纷自 2006 年 12 月初至 2007 年 3 月底,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 议和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完善行政 复议、行政审判和信访制度,公正、高效的解决行政纠纷,成为了上述会议的关键议题。 显而易见,日益严峻的行政纠纷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在设计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之前,务必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观,

4、理性、认真的对待行政 纠纷。从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知道,正确的纠纷观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 容:首先,只要有人际交往,就会有纠纷,只要有政府管理,就会有行政纠纷。尤其在当 代中国,政府承担着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大量职能,国家广泛的 介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行政纠纷的产生更加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除纠纷。其次,要从源头上减少 行政纠纷。尽管行政纠纷不可避免,但是过多的行政纠纷却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给整个 国家带来灾难。我们应当从源头上预防行政纠纷的产生,减少行政纠纷的数量。具体而言, 一方面,要继续

5、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尤其是用完备的正当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 的运作过程;另一方面,要继续开展普法宣传和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最 后,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应对已经发生的行政纠纷,确保所有行政纠纷都能得到公正、 高效的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不仅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且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特别是让正义 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然而,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一套完善的行政纠纷解决 制度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相互配合、公正高效、权威性强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行政纠纷,达至官民和谐, 实现社会正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

6、论述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之前,让我们 先来看看域外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积累的经验。三、域外解决行政纠纷的经验及其启发在政府职能膨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日益交错的当代世界,如何解决行政纠纷是各国 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英美等传统法治国家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历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亚洲的韩国经历了 20 世纪后半段的迅速发展之后,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建设上 也取得了显著成就。综观英国、美国和韩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历史和现状,可以得出以 下几个基本认识:第一,任何纠纷解决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公正。凡是用来解决纠纷的制度,都应当是能 实现公正的制度。无论是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还是美国的行政法法官制

7、度,甚至韩国的行 政复议制度,都以实现公正为首要目的。为了确保公正,所有纠纷解决制度应当至少要满 足以下几个要求:首先,纠纷解决机构尽可能的中立,纠纷解决人员的身份和待遇要 有保障。中立的纠纷解决机构是纠纷解决制度的灵魂,缺乏中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纠纷解 决制度很难说得上是公正的制度。其次,纠纷解决过程要公开,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 与到纠纷解决程序中来。再次,采用对抗式程序,各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 对所有争议法律问题进行当庭辩论。第二,发挥行政机关等法院之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英 国,绝大多数行政纠纷是由行政裁判所解决的。从英国行政裁判所受理案件的数量看,每

8、 年在 60-100 万件,纠纷范围大、数量多。但行政裁判所发挥了良好的解决纠纷的作用,绝 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裁判所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5 千件左右)才提起上诉。在美 国,行政机关被认为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力量。通过合适的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预 防和解决绝大多数行政纠纷。美国自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行政法法官制度以来,行政法法 官在确保正式裁决的事实认定能客观、中立、正确,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 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非正式裁决的听证主持人非行政法法官们,尽管独立地位比 不上行政法法官,但是也逐渐更加中立客观,非正式裁决的程序保障也愈加完善。加上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内部

9、复审机构在很多联邦行政机关的建立,行政纠纷主要在行政系统内 部得到解决成为现实。1996 年行政纠纷解决法颁布之后,美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 的探索和努力更加深入,开始倡导尽可能更早的将行政纠纷解决,以及通过替代性的纠纷 解决方法来解决行政纠纷。第三,纠纷解决制度需要整合和完善。以英国为例,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 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而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 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 序中平稳前行。再以美国为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裁决或者听证与法院司法审查 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形成了美国的行政纠

10、纷解决制度体系。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解决 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第四,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作用很重要。司法审查是所有纠纷解决的最后关口,司法 最终原则须得到贯彻。尽管在英国和美国能够进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但是由于奉行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最为权威和最终的环节,对其 他环节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四、构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一)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制度构成1978 年以来,针对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纠纷,我国陆续设立或沿用了一些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信访制度、民事诉讼、

11、刑事 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等。特别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相继出现或延续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各 式各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具体而言,有适用于大部分行政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有适用于许多领域且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调解制度,有适用于部分行政领域的普通行政 裁决制度,也有适用于极少数行政领域的专门行政裁决制度,如专利、商标领域的专利复 审制度和商标评审制度,还有仅适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当然,更有在 各个行政领域全面适用的信访制度。近年来,为了及时有效的化解大量出现的征地补偿安 置争议,我国正在探索设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对市县 人民政府与被征地人之间的征地补偿

12、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另外,2005 年出台的公务员法还 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专门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 的争议。还值得注意的是,自 2005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中首次要求各高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以看出,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已经建立起门类齐全的纠纷解决 制度。现有的问题已不再是该不该设立某种纠纷解决制度,而是如何完善已有的各种纠纷 解决制度,如何扩展各种纠纷解决制度

13、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对现在所有的纠纷解决制度 进行通盘考虑组建出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让每一种纠纷解决制度都能充分发挥 其优势,各尽其用。也就是说,上述的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都可以成为将来 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一员。此外,还可以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加以推广,在相应 领域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二)各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包括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 访和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大致可以把这些制度划分为三个层次加一 个补充,即调解位于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制度位于第二

14、 层次,行政诉讼位于第三层次,信访作为补充。另外,根据解决纠纷的层级,可以把专门 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放入第一层次或者第二层次。位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第一层次的首先是调解制度。在实践中,调解又被称为和 解、协调等,不管使用什么称谓,其核心涵义仍然是指在纠纷解决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 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自愿、友好、平和的解决纠纷是调 解制度的一大特色,之所以把调解制度置于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次,就是想充分 利用其特色,尽可能的使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以自愿、友好、平和的方式得到解决。基于调 解的自愿性,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将调解设置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

15、行 政诉讼的附属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如果通过调解能够圆满解 决纠纷,那么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程序就可以到此终止,不必再进行下去了。其次,上文提到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为了贯彻中央一贯 主张的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的方针,可以考虑在基层设立各种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在我 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领域,如公立高校、行业协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等,目前大量行政 纠纷找不到解决途径。如果能够在这些组织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成 员与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甚至于其它纠纷,那么存在于基

16、层的大量社会纠纷便找到了一条 解决之路。例如,可以考虑在公立高校内设立一个由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校外人士组 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责审理学校职工、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各种纠纷,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由校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又如,可以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立一个由 本村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各种纠纷。由于这 些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解决的是基层的行政纠纷,所以将其列入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第 一层次。位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第二层次的是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 的制度。这三项制度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以行政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在现代社会, 仅仅依靠法院来解决纠纷已不可能,行政机关理应成为解决社会纠纷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甚至是主要力量。认为解决纠纷只是法院的事情,这种观念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要 求。而且,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 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现有的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解决纠纷的制度必须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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