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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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企业所得税月( (季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 类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 2营业收入3 3营业成本4 4利润总额5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 6减:不征税收入7 7免税收入8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 9实际利润额(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1010税率(25%)1111应纳所得税额1212减:减免所得税额1313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2、14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1515应补(退)所得税额(11 行-12 行-13 行-14 行) 16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1717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18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919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20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 行1/4 或 1/12)2121税率(25%)2222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 行21 行)2323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2424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2525总分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纳税人2626总

3、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727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2828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2929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 分摊所得税额3030总机构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 所得税额3131分支机构分配比例23232分配所得税额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

4、证件号码: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 类类)填报说明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 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位)。3、

5、“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 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

6、最后一日; “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四、各行的填报1、第 1 行至第 24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2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4 行。2、第 25 行至第 32 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 第 1 行至第 24 行的基础上,填报第 26 行至第 30 行;汇总纳税纳税人

7、的分支机构填报第 28 行、第 31 行、第 32 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4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 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

8、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

9、0行。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 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 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 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填入此行。5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 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

10、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 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2行=第20

11、行第21行。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 度应缴纳所得税额。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6第 22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

1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3、第 27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 22 行财政集中分配

13、预缴比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 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 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4、第 28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7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4、”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 22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 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 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 、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

15、缴所得税额。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27、第 31 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28、第 32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8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 32 行=第 28 行第 31 行。六、表内、表间关系1、表内关系(1)第9行=第4+5-6-7-8行。(2)第 11 行=第 910 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10 行。(3)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4)第22行=第2021行。(5)第 26=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6)第 27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7)第 28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1)第 28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2)第 31、32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 、 “分配税额”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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