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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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 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 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三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 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 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 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 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 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

3、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 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 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 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 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

4、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 用或者处置;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 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 等要求。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三、申请

5、、审批和监督管理(一)申请(一)申请1.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表(见附一)(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二)。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三),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 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适用于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近 3 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

6、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 、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 变化的,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 事项。3.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 ,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 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

7、核查等方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申请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 意见(见附五)、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六)以公函形 式报送环境保护部。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 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二)技术审查(二)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 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固废中心应当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 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8、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 部组织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三)审批(三)审批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 物的申请进行审定。(四)许可证的颁发(四)许可证的颁发环境保护部委托固废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 为的重要依据。(六)资料保存(六)资料保存进口固体废

9、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七)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七)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一)变更(一)变更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 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二)遗失(二)遗失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 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

10、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 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 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 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三)延期(三)延期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 期届满 30 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 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60 日。延期批准数量 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11、的批准数量。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之前将上季度进 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 表样式见附八),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 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八),向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 年 3 月 31 日

12、前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九。 附一附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附二附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三:附三: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 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 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如: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 证)的复印件。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

13、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如: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 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 说明。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如: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 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 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

14、关环境保护 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如: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 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 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 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 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 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 进口固体废

15、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 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 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 2 年 。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 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 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 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

16、次。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 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 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 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6 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 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 请及回执的复印件。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 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 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 得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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