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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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许可 2008-01-24 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 项目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三、 申请材料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批表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填写要求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提交: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各 1 份)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复印各 1 份);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复印各 1 份)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各 1 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证及附页(原件/复印各 1 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各 1 份);4、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1 份)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1 份);5、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原件/复印各 1 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1 份);6、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原件/复印各 1 份)拆迁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和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 1 份)。7、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双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 1 份)分房协议(原件 1 份)。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1 份)房地产行政主管

3、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物管用房面积和位置)(原件/复印各 1 份);9、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各 1 份)非住宅部分还应提交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原件/复印各 1 份)。10、属小区项目的,提交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11、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交:(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文(原件/复印各 1 份);(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原件 1 份)。(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提交:1、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原件/复

4、印各 1 份)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3、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原件/复印各 1 份);4、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5、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6、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7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提交与原监管银行、

5、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四、 受理条件1、 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2、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提供预算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五、 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六、 决定机关房地产行政

6、管理部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七、 收费标准无八、 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九、 证书及有效期限证书: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限:商品房竣工日期加三个月十、 其他特别说明事项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一、办理程序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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