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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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对照表新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

2、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触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得执行,并应当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

3、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照国务院

4、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第六六条条 国国家家有有计计划划地地用用现现代代信信息息技技术术装装备备各各级级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加加强强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信信息息系系统统的的现现代代化化建建设设,建建立立、健健全全税税务务机机关关与与政政府府其其他他管管理理机机关关的的信信息息共共享享制制度度。纳

5、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6、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2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7、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

8、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清正廉洁,礼貌待人,

9、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10、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

11、互分离、相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互制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表人、直接责任人有

12、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

13、奖励标准,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九条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

14、税务局和稽查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15、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

16、的情况。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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