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与多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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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选择与多州正义法律选择与多州正义中的实证分析法中的实证分析法高俊华高俊华高俊华高俊华【内容提要】 法律选择与多州正义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对实证分 析法的运用尤值得称道,实证分析主要体现在从头至尾贯穿本书的三个案例上。引言列出 了三个案例和冲突法的目的论;在本书的第二章“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中,作者对传统的 多边主义者的方法的批评是建立在对开篇时所提出的三个案例的处理结果的分析基础之上 的。第五章“对于冲突法的重新定位”论证为何目的论是较好的处理多州争议的方法时,作 者也是通过对这三个案例的分析来证明其合理性的,并指出了究竟用什么方法

2、处理这三个 案件更为合适作为全书的结论。案例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分析方法的破立并举、治学态度的开放性体现了对实证分析 法的精彩运用。【关键词】荣格 法律选择与多州正义 实证分析法 法律选择方法 目的论AbstractThe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 in the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summary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 is worth being praised for its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 which

3、is embodied on three cases throughout the book. In the preface, the author lists three cases and the teleology of the choice-of-law. In chapter II, “the classical choice- of-law method”, the author bases his critics to the Multistate metho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s. In chapter V, “Toward a reori

4、entation of the conflict of law”, when proving why the teleology is the best method to resolve the multistate dispute, the author also analysis the cases and points out what is the proper methods to these three cases as the conclusion of the book.Reliability with comprehensive of the cases, attack a

5、nd rais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analysis method, open attitude to study are the proper application of The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Key wordsJuenger,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 The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 choice-of-law method, teleology20 世纪后期,美国冲突法革命后期的集大成者荣格(FriedrichK.Jueng

6、er)所著的法 律选择与多州正义 (ChoiceofLawandMultistateJustice) ,一书是关于冲突法著作中的精品。 荣格辞世后遗留的丰富的学术遗产中最重要的方面是他的法律选择的实体法方法,而法 律选择与多州正义是迄今为止最清楚和最深刻的表述实体法方法的作品。 1书的成功 是因为它在基本层面上说明了冲突法学说。 2其可贵之处在于不是以陈述式的语气来机 械的记录冲突法革命的各种学说及发展史,而是对各种学说进行了深入的精辟的有独到见解 的分析,主张一种冲突法方法优于另一种冲突法方法,且试图“既通过在一种历史的 (historical)和比较学(comparativist)的框架下

7、也通过合乎逻辑的反驳的方式来说明 (address)相对立的观点(counter-argument) ”2 。本书对于荣格这位为冲突法的争鸣 (debate)作出很大贡献的学者是一个合适的纪念牌(monument)且是一本在冲突法领域 教学或研究的任何人都必读书。 3该书分为引言和正文五章,共六部分:引言列出了三 个案例和冲突法的目的论;第一章为“历史概观”,强调了基本冲突法主题的再现,并指出 现代理论对冲突法法理学没什么贡献;第二章为“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批评了作者荣格教授归为传统的多边主义者的方法一类的东西-它未能形成哪一种以地理为基础的法律 必须适用到冲突法(conflict)争端中的

8、规则;第三章为“美国冲突法革命”,本章一方面批 评冲突法革命“假装 pretending 形成了新东西”,更基本是批评它未能解决冲突法 (conflict)问题;第四章为“传统学说和目的论”,作者在此重新审视了相对立(competing) 的理论的失败和偶尔的成功,以此来说明他相信目的论是在法院审判中唯一的重要的角色; 第五章“对于冲突法的重新定位”更明确的解释和为目的论/较好的法律方法辩护,最后以他 自己的理论如何解决开篇所引入的案例作为结论。在该书众多值得称道之处中,对实证分 析法的运用尤值得称道。在此略抒已见,以期得到共鸣.本书在具体内容及研究方法上,实证分析主要体现在从头至尾贯穿本书的

9、三个案例上。 为什么说这三个案例体现了良好的实证分析法?这是因为,第一,真实性与全面性;这三 个案例是实际存在的案例,并非凭空设计出来的。而真实案件如何判决正是建立 (theory)冲突法理论所要准备作的2因而也是无法回避的,这一领域也是令任何涉足 此领域人头痛的“泥沼”。相反,如果使用人为设计出来的案件,可信度先不言,仅是在设 计时就先有了思路,所谓“分析”并不复杂,而实际中的案例是不可能按人预想的面貌出现 的。同时,这三个案件分别涉及侵权、合同、婚姻这三个领域,这样就涵盖了私法领域大 部分的范畴。此书中,作者采用涵盖面广的真实案例是恰当运用实证分析法的表现之一。 第二,破立并举;荣格教授通

10、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冲突法解决方法, 而不是仅仅批判他人作品中所提出的观点, 4是为“有破有立”,一般而言,批判他人容 易,形成自己系统的观点并非易事,荣格教授“在花园中大量除草,但同样重要的是他也努 力在花园中播种”4除草是重要的,播种当然更重要,因为只有“播种”-提出可行的理 论才有指导实践的作用。第三,开放性;荣格教授对自己所得到的案例分析的结果采取一 种宽容的、开放性的态度,允许其他人表明他们是否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宽广 的胸怀和科学的态度,他并没有固步自封,自以为是,这不仅是写作中实证分析法的良好 运用,也是令人敬佩的人格的体现。下面本文就将这三点在书中是如何

11、落实的一一道来。一、案件事实及争议问题一、案件事实及争议问题(一)巴黎空中坠机案1973 年 3 月 3 日,一架土耳其航空公司 DC-10 号飞机在从伦敦起飞后不久在巴黎附近 的爱蒙维尔(Ermenonville)上空直冲入森林中。来自五大洲的 330 名乘客(包括 12 个美 国各州的居民)和 13 名土耳其乘务员遇难。事故原因是一个机舱门在设计上有过失,在起 飞前不能锁上。坠机事件中死难者的亲属应在哪里索赔?他们的索赔应适用什么法律,原告能否避开 华沙空中运输公约规定的限制管辖权和将赔偿额限制到一个最高额的责任?原告是不 是有权得到法国所允许的对失去近亲属的悲伤进行补偿的“道德损害赔偿(

12、moraldamage) ”?(二)毁坏的石油钻塔案此案是 1972 年美国(407 美国 L)所判决的 Bremenv.Zapataoff-shoreCo.。Chaparral 是 近海 Zapata 公司拥有的一个钻塔,该公司是一个以最高甲板室为基础的(Texas-based)公 司。Chaparral 在从路易斯安那州的威尼斯(Venice)到意大利罗威那(Rarenna)的行程中被拖过墨西哥湾时,在风暴中严重损害。在 Zapata 公司的命令下,MISBremen 将钻塔拖到 了美国,在深海拖船公司,将钻塔归还了弗罗里达的 Tampa,在那儿, ZapataattachMISBreme

13、n 且起诉了钻塔的德国操作者 UnterwesterReedereiGmbH。Unterwester 反驳了 inremandinpersonam 的行为,因为在它与 Zapata 公司的拖航协议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了英国法院排他性管辖权,另一个合同条款规定 解除 Unterwester 的过失(negligence)责任。美国法院是否应该根据法院选择驳回 Zapata 的起诉?什么规则适用于 Unterwester 的 责任?禁止海事拖航合同中的辩解的美国海事法,还是英国或德国的法律哪一个支持他们?(三)瑞士公民离婚案此案是发生于 1968 年 7 月 11 日的 Cardov.Cardo(94

14、BGE1165)。Liliane,一个法国妇女, 在瑞士法院起诉其意大利丈夫 Mirco,要求离婚,她声称 Mirco 打她并且还和另一名妇女 维持通奸关系。这对夫妇居住在瑞士。瑞士法院是否能够接受此案?如果可以,它是否应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是服从意大 利法,如果该国法不允许离婚怎么办?如果 Liliane 由于她的婚姻已变成了瑞士公民且瑞士 解除夫妻关系的法令可能不被意大利承认,这些事情会有影响吗?她原本能从法国法院获 得离婚而不是必须离开瑞士是不是有关系?如果瑞士法院同意判决离婚,Mirco 是否被允 许在瑞士再婚,而意大利可能不承认再婚?二、在批判传统的多边主义学说时对案例的运用二、在批

15、判传统的多边主义学说时对案例的运用在整个历史过程中,法律选择思想始终围绕且至今也没有超越三种基本思想方法:法 律选择规则(即多边方法) 、在分析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的单 边方法、创制多边统一规则的实体法方法。 5在本书的第二章“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中, 作者批评他归为传统的多边主义者的方法一类的东西未能很好的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实现不了判决一致的结果,这种批判是建立在对开篇时所提出的三个案例的处理的分析基 础之上的。(一) 巴黎空中坠机案作者对此案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1)法律选择规则几乎不能阻止挑选法院者; (2)在侵权之诉中,多边主义方法不太可能产生判决一致的结

16、果,不是处理多国或多州案 件的好选择;(3)依据国际统一实体规则(华沙公约 )也是失败的。此案提出了一系列潜在的冲突法的问题,但在案件最初的处理中,这些问题并未使代 表遇难者的亲属的律师们关心。原告的律师通过起诉加利福尼亚飞机制造者和部件制造者 的产品质量责任,很小心的避开了适用华沙公约第 22 条(1)款所设定的金钱赔偿的 限制和可选择适用的第 28 条的限制。案件在洛杉机审理时,原告获得了好几个战略上的优 势:案件可以由号称空难诉讼专家的美国律师代理、联邦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又为他们提供 了有力的工具,而且洛杉机法院陪审团素有“判决赔偿超过国外赔偿多倍”的名声。这样一来,与选择法院的问题一比,法律选择问题的重要性就显得苍白无力。事实上,要不是有 上诉的话,原告的律师甚至并不打算考虑法律选择的问题。这是被事实证明的作者的结论 (1) 。在过去,冲突法明显被认为是不重要的。理论探讨上,斯托雷根本未提及它,萨维尼 也没有过多关注,沃尔特也差不多是这样。在实践中,冲突法的作用是如何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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