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论文 对外经济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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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贸易论文对外经济贸易论文国际经济贸易论文对外经济贸易论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间限制、解决效率、上诉审查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不足,它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权力导向”发展到现在的“规范导向”。自世贸组织建立以来,该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关键词: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磋商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 ,建立了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WTO 争端

2、解决机制在组织功能上补充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严重缺陷,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关键因素。DSU 是 WTO 协定的附件二,它与其他的贸易协议,共同构成了规范世界贸易的重要规则。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国际法律渊源,指国际法规范的产生、形成过程、程序以及规范的表现形式 1。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下文简称1947GATT )的第22条、第23条,解决了一定数量的贸易争端。GATT 在其后近五十年的争端解决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也暴露出本身的法律缺陷。世贸组织成立后,继承和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 WTO 框架下

3、的争端解决机制。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1947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法律渊源2。1947GATT第22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 “对于任何缔约方提出的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案件缔约国各方给予充分磋商的机会。 ”由此可见,GATT 对于解决贸易争端,遵循了和平解决的原则,避免各方之间贸易战的发生。第23条规定提出磋商请求的必要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依据第23条的规定,争端产生的条件是“缔约国一方如果认为其依 GATT 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方的原因而丧失或减损(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或协议目标因下列原因而无法实

4、现:其他缔约国怠于履行义务;其他缔约国施行了违反协议的措施;其他原因的存在等,则该缔约国可向相应的当事国提出要求。 ”这样就更明确了贸易争端产生的前提形式。二、WTO 争端解决的运作程序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运作上可分为磋商、申请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立、上诉审查以及执行五个阶段。(一)磋商磋商是设立专家组等后续程序的必经阶段。磋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区别于 GATT 框架下争端持续拖延的情况。根据 DSU 第4条规定,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

5、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方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二)申请专家小组DSU 第6条规定,请求方应以书面方式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最迟应在该请求首次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成立,除非在该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成立专家小组。 ”磋商的最长期限为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如果在60天内磋商仍达不成协议,请求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请求方的一种“诉权”。例外情况下,请求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但是,即使请求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60天期限结束后,请求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三)成

6、立专家小组根据 DSU 的规定,专家小组人数限定为3人,其中一人为主席,“专家小组的组成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当事方在自成立专家小组之日起15日内同意一个5个组成的专家小组”,专家组可定为5人。专家组应由非常合格的“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组成,在遴选人选方面,各成员的“独立性、经历丰富、经验宽广”尤为重要,且专家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方的成员。专家在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过程中,应对争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争端双方提交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机会只有一次。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不能再提出异议。根据 DSU 规

7、定,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例如处理与易腐烂货物有关的案件的期限缩短至3个月。若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报告,应以书面告知 DSB 延迟时间的原因并提出预交报告的预估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四)上诉审查上诉审查是新增的一个程序。根据 DSU 的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DSU 第17条第2款规定,其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3人应担任审理任何案件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四年,每

8、人可连任一次,他们“不从属于任何政府”2。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争端方均可以提出上诉的要求。上诉程序由上诉机构与 DSU 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拟定,从作出上诉决定到上诉机构散发报告不超过60天;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60天内提供报告,它应就延误的理由及期限向 DSU 作出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且上诉机构的工作应予保密。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30日内争 DSU 将决定是否通过,此时采取 “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五)裁决的执行DSU 第20条规定,裁决作出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

9、执行,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在处理案件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负责裁决的实施。任何未决案件都将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日程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一)磋商程序的优先考虑DSU 第4条规定,磋商是 WTO 争端解决必经的第一步。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各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每个成员方保证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问题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鼓励寻求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双方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申请专家小组裁决。(二)运作程序的时间限定由于 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上的缺陷,致使贸易争

10、端久拖不决,影响了 GATT 在各缔约国中的威信,不利于世纪贸易的自由发展。而 WTO 争端解决机制,从磋商阶段到申请专家小组阶段,再到专家小组作出决定以及最后的上诉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定。这样提高了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办事效率,有利于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三)实行两审终审制在 DSU 争端解决机制下,实行专家小组审理与上诉审查的“两审终审制”。DSU 第17条第6款规定, “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诉审查确保专家小组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则方面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维护争端各方的权益。因为专家小组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可能出现错误,设立上诉审查对

11、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再一次严格把关,充分保证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GATT 框架下的裁决实行“共识一致”的原则,即争端解决程序的每一步骤都需“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被控诉国既可以否决专家小组的成立,又可以否决专家小组的裁决。DSB 彻底改变了 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提高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效率和威望。(五)争

12、端解决程序的统一化与司法化GATT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职能分散化的特点,仅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等几个部分,且这几部分的争端适用不同的解决程序。由于 GATT 的历史局限性,纺织品贸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等领域没有被包含在内。因此相关领域的贸易争端,在GATT 框架下无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制定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所有领域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根据 DSU 第1条的规定,它的规则与程序适用于其所覆盖的所有协议 2。这种高度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力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四、结语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渊源上继承了 GATT 体制下促进自由贸易、非歧视待遇等基本原则。在时间限制、专家组成、常设上诉审查等运作程序方面,显示出新的特点。正是由于 WTO 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特点,才更好地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参考文献:1邵津.国际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7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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