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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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2 部分部分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担保担保121 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1211 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内控制度名称内控制度名称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担保业务责任岗位1股东大会。2董事会。3总经理。4财务总监。5财务部经理。6担保经办人员。7审计部。8法律顾问。9

2、合同档案管理员。第第 2 章章 担保业务岗位职责及不相容责任担保业务岗位职责及不相容责任第 3 条 股东大会1主要职责(1)审批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任何担保。(2)审批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担保。(4)审批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2不相容职责(1)办理担保业务手续。(2)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第 4 条 董事会1主要职责(1)审批公司担保政策。(2)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业务。2不相容责任(1)制定公司担保政策。(2)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担保业务。第 5 条 总经理1主要职责(1)审核公

3、司担保政策。(2)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业务。(3)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合同。(4)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5)审批债权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不相容责任(1)制定公司担保政策。(2)审批超出本职审批权限的担保业务。第 6 条 财务总监1主要职责(1)初审公司担保政策。(2)审核担保业务申请。(3)审核公司担保合同。(4)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5)审核担保项目进程及财务状况。(6)审核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7)审核担保责任垫付款项。(8)审核从被担保人处收回的垫付款项。2不相容责任(1)审批担保业务申请。(2)撰写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3)跟踪被担保项目进程及财务状况。

4、(4)对外支付担保责任垫付款项。(5)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第 7 条 财务部经理1主要职责(1)草拟公司担保政策。(2)初审担保业务申请。(3)审核担保事项台账。(4)组织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5)监测担保项目的财务状况,初审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不相容责任(1)审核公司担保政策。(2)受理担保业务申请。(3)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4)建立担保事项台账。(5)审核担保责任垫付款项。(6)审核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第 8 条 担保经办人员1主要职责(1)受理担保业务申请。(2)签订担保合同。(3)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4)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做好担保业务相应记录。

5、(5)跟踪担保项目进程。(6)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7)向被担保人发送催还垫款通知书。2不相容责任(1)审核担保事项台账。(2)对外支付担保责任垫付款项。(3)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第 9 条 审计部1主要职责(1)审核被担保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2)协助进行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2不相容责任撰写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第 10 条 法律顾问1主要职责(1)提供公司担保业务法律建议和咨询。(2)审查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合同文本。(3)协助制定担保诉讼应对方案。2不相容责任(1)受理担保业务申请。(2)订立公司担保合同。第 11 条 合同档案管理员1主要职责(1)保管担保合同

6、。(2)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凭证。(3)保管担保业务相关原始资料。(4)定期检查担保项目档案。2不相容责任记录担保业务各个事项。第第 3 章章 附则附则第 12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编制日期编制日期审核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修改日期1212 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内控制度名称内控制度名称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7、审批权限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第 2 章章 担保的申请审核担保的申请审核第 4 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担保经办人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担保经办人选从财务部选定,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第 5 条 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

8、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3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 级。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5近 3 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第 6 条 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5近 3 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9、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 7 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第第 3 章章 担保业务审批担保业务审批第 8 条 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第 9 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 万元以下(含 万元) 、年度累计金额 万元以下(含 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第 10 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

10、权限的担保项目。2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第 11 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项目。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担保项目。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项目。5审批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第 12 条 担保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应拒绝办理。第第 4 章章 担保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审查第 13 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

11、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第 14 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第 15 条 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下列内容。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3担保合同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合同协议相冲突。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第 16 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第 17 条 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

12、事务。第 18 条 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第第 5 章章 履行担保责任审核履行担保责任审核第 19 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 20 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第 21 条 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第第 6 章章 附则附则第 22 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 23 条 本制

13、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编制日期编制日期审核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修改日期122 担保评估与审批管控规范担保评估与审批管控规范1221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名称内控制度名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 2

1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第 3 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4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5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第 4 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第 2 章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担保合

15、同的审查与订立第 5 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 6 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明确。第 7 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第 8 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第 9 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4担保的范围。

16、5担保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 10 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 11 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第 3 章章 担保风险监控担保风险监控第 12 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第 13 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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