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建立集约化执行机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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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层法院建立集约化执行机制之我见基层法院建立集约化执行机制之我见一、实施分段集约化执行机制的背景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从执行机制的设计制度上的探究,“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不失为原因之一。“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的执行改革意见由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在执行工作中化解“执行难”,一直是我们深入

2、思考并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2008 年以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始终着力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从制定执行工作规则到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等诸多工作在全市的率先规范,可以说,我们的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不尽人意之处仍然较多,执行程序的全程公开在许多环节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面对收结案率压力,少数同志工作作风有失严谨有序,甚至简单粗暴;对人民群众呼声响应不够,导致社会公信力下降。面对上述问题,反思以往的执行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传统的思维定势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依职权查找被执行财产力度偏低,执行透明度不够

3、,导致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2在财产执行案件中,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是实现裁判内容的首要前提,查找财产成为实现执行目的最重要的阶段和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以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为主,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为辅。但在现实中,受执行力量限制和执行手段制约,加之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执行理念有误区等诸多因素影响,以往我们偏重强调以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为主;但是,当事人的私权力与公权力相比,在适用范围和力度广度上都无法比拟,执行结果也自然不同,以致引起部分债权人的不满甚至产生误解。所以,在现有条件下,加大法院依职权查找财产的力度和广度,同时以制度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

4、度,既是回归法律本意的要求,也是司法为民、创造和谐执行的需要。(二)程序安排随意性强,执行时限的制约乏力由于法官一案包到底,程序安排上自主权大,随意性强,以致缺乏规范化的监督和考核标准。甚至形成办案中领导督得紧、当事人催得急的,承办人就抓紧办,执行力度就大;其他案件就较为随意,导致一些案件久拖难执。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质疑,这也会成为廉政建设的隐患。(三)执行资源配置失调执行效率较低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地处大庆油田核心区,是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的发源地,是中直三大特大型国有企业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炼化公司机关所在地。由于油田企业职工多,在加上辖区面积大,区内人口

5、多,案件多,法院每年新收的民事案件都在一万件以上,受案量大,约占到整个黑龙江全省案件的九分之一,这些案件每年因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就有两千多件。作为一个基3层法院,编制有限,人力有限,再加上法院执行工具欠缺,如我院的办案车辆很少,很多干警外出办案的交通问题都的自己想办法解决。如果按照传统的执行方式,一个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就由一个执行员包案到底的执行方式,促使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查封工作没有系统的协调配合,导致重复的劳动多,人员安排不合理,严重制约办案效率的提高。例如 2006 年至 2010 年的 5 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 6588 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其中金钱给

6、付类型执行案件占总收案数的 80%以上。由于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使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有限的司法资源犹如杯水车薪。在此情况下,传统各自为战的执行方式与案件数量、办案人员、装备配置的矛盾愈发突出。但与此同时,由于每个案件承办人各负其责,各自为战,又经常出现几组办案人员在相同地点和部门同时碰面办理查封等强制执行手续的现象。显然,在执行力量不能同步增长的客观情况下,通过建立统一、集约化的执行模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和发挥现有执行力量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四)办案程序不尽规范,案件质量有待提升由于相关法律对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且现有执行人员因各自工作经历

7、、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存在差异,特别是多年形成的不重视程序的执行习惯,时常在程序方面的瑕疵、纰漏,导致执行案件质量提升较慢。以流程管理加强并规范执行程序,通过明确的流程内容、要求、时限,统一案件标准和质量,已成为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行为的当务之急和必要手段。二、实施分段集约化执行机制的理论基础4执行实践中存在问题,说明了进行执行流程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执行采用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模式。审执分立改革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机构分立并没有带来工作流程的变化,执行程序继续沿用司法个案化的运作模式:单独执行个案仍由专门的承办法官办理,财产查找、查封、变现、过户直至最后的案款发还和结

8、案,均由专门的执行法官负责;这里遵循的仍是与审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相同的司法规则。2000 年以来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并各自独立运行的机制,得到了基本公认。独立划分执行裁判权、评估拍卖环节单独管理等执行机制的改革得到全面铺开,执行程序平行化、个案化的运作模式开始被触动。但执行个案由法官主导推进的模式未有根本性变动。综上,依然沿用司法个案化的流程管理模式从原理上就难以得到支持,产生以上所述的问题也是必然的。2009 年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优化执行权配置,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9、。随后最高法在 2011 年法院执行工作要点和全国法院执行系统 2011 年度单独考核计划中也把优化执行权配置单列为改革和考核的项目。故此,我们提出应当在切合执行案件和执行程序特性的基础上,以人民法院职权主义推动为主导,以执行实施权为对象,将所有执行案件集合在一起,以执行各环节为中心重新设计执行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对执行流程各环节进行集约式重组,繁简分流,再造执行实施新流程。新的执行实施流程应当打破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的现状,实现制度化的权力分解与制约,统一调配执行力量,集约化执行案件,实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5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将执行工作各环节进行细分,划分为执行启动、制作法律文书、执行财产

10、查找、执行财产查封、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结案等环节和节点;具体执行人员不再对个案执行的全程负责,执行法官仅是相对固定地承办执行案件;重点是以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环节为中心搭建执行机构,配置执行人员。以执行各环节专业化、集约化的分工和工作方式,集全体之力,实现所有案件的立体交叉执行。三、实施分段集约化执行机制的制度设计为此我们要对执行力量进行重组、调整和分工,根据执行行为的性质及案件流程的先后顺序,以执行权分权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对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科学设置流程,将执行过程各个环节细化,将执行阶段化分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执行综合保障四个环节,分别成立了财产查询组、执行实施组、执行

11、裁决组、执行综合保障组,实现“事有人管,人要管事”的制度管理目标。(一)财产查询组职责:负责国内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信息的查询、查封和冻结,按照指定时限送达、收取材料,将查询结果及时转交执行员。(二)执行实施组职责: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发出执行通知书、制作各类执行法律文书、作出执行指令,并在执行查询组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主办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约见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初查结果,了解被执行人其它执行线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各方当事人执行和解。6(三)执行裁决组职责:负责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债权人参与分配,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

12、财产、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四)执行综合保障组职责:负责各类行政、司法统计、文字材料、上传下达、后勤事务等工作。四、分段集约化执行机制的完善1.案件流转至下一阶段,承办法官必须撰写详细的转卷说明,把本阶段的执行措施和工作内容详细写明,同时把转出案卷装订齐备,才能转入下一流程。案件转出必须通过综合协调组中转进行,由综合协调组做好登记工作。这样,下一流程的承办法官就能很快进入角色,不会因案情不熟而影响工作开展。2.及时通知当事人,不因案件流转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在流转过程中,我们要求从第一阶段开始就要告知当事人,在第一阶

13、段结束前,要再次告知当事人案件将要转出。下一流程阶段的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告知当事人。总之,我们在案件流转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尽可能地给当事人提供便利,避免增加诉累。3.严格执行各环节的时限,避免案件流转不畅。执行时限是法律要求,也是案件良性流转的保障。通过对执行各环节的时限要求,不仅可以促进案件的良性流转,也严格了执行程序,加强了案件质量监督。4.建立涵盖各个执行环节的动态监督制约机制 ,所受理的每一起执行案件,从收案到结案要经过重重审查,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7总之,执行分段集约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并不仅仅是通过人民法院自身改革就能解决的,只有在“党委领导、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格局下,加强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建立起完善的的执行信息制度和执行威慑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潜力,以公平体现法意,以正义顺达民心,以能动对接民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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