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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白合同和垫资的效力黑白合同和垫资的效力(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条规定的含义是:1、存在着二份合同,一份是中标后又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另一份是未备案的合同。2、二者关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按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也包括了工期和质量。3、直接发包的合同,不适用规定。4、实质性内容就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
2、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实质就是指工期、质量、造价。5、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要重新备案。法院的认定:1、 是招投标工程,以中标又备案的合同为准;2、对直接发标工程或合同经过招投标但没有备案的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二)垫资问题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含义 1、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合同中要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3、利息没有约定,法院不支持,按无息处理;4、利息的利率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的无效。实务意义和如何操作:1、垫资合法化。2、中标合同如有垫资要求,要备案。3、利息不能约定过高,不能按民间利息约定;4、垫资用途要明确,只能是用于施工。5、垫资金额不要过高,一般不超过工程价款的 6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3 条的规定)6、还款期限不能太长,影响优先权的先使,如约定竣工后 6 个月返还,优先权的期限是竣工起 6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