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2543619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55.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王素荣的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 开 大 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题目:论夫妻财产制姓名:王 素 荣专业:法律准考证号 :190105100007 指导教师 :秦 瑞 亭2009 年 3 月 15 日1 论 夫 妻 财 产 制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 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的类别、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 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 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

2、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 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2 目录前言-(3)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 -(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 -(4)四、约定夫妻财产制 -(5)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6)六、夫妻财产的分割 -(7)七、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7)结 语-(8)3 前言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 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各个国家有各个 国家的特色,夫妻财产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

3、。我国在建国以前一直是 “夫 权主义”的财产所有制,建国后1950 年婚姻法规定:“一切家庭财产问题, 可以自由自愿平等约定来解决” ,但在实际中实行的是夫妻财产一体化,这也是 由于当时物质财产极端缺乏的情况下形成的。直到改革开放前, 我国的夫妻财产 及家庭财产一直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不可能有多余的夫妻财产、个人财产, 加 之离婚、再婚现象较少, 这一阶段的夫妻财产制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制的基本形 式。改革开放后,家庭中夫妻财产、个人财产开始有所积累到快速积累,离婚、 再婚等现象逐渐增多,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形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在1980 年婚 姻法制定时,没能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尽管在90

4、年代最高人民法院 出台了关于婚姻财产的司法解释,但其不合理的方面较为明显, 如夫妻共同生活 八年后个人婚前财产 (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等, 明显不符合财产取得的方 式,同时国家用公权力处理本应属于个人私权的内容。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 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但依然不能解决夫妻财产现实中的问题,夫妻财 产千头万绪,仅有三条婚姻法规定,规定明显过于粗疏、太原则,缺少实际 操作的规定。直到 2001 年底、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出台,才 使婚姻法 对夫妻财产规定进一步明确。但仍存在着缺乏相关具体操作规定的 情况,这就需要从立法的本意进行分析,找出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案,以期

5、达到 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上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具体包括:各种夫妻 财产的取得、转移、变更、处分等,主要是涉及到婚前、婚后两个阶段财产的取 得、归属、占有、管理、处分,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夫 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及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认定、清算、分割等事项1。夫妻财产关系是随着男女结婚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也会随着夫 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是附随在人身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财产关系。 法律明确规范夫妻财产关系, 主要是为稳定社会的细胞: 家庭,确保夫妻间的男 女平等和婚姻生活的美满, 并保障与夫、 妻交易第三人的交易

6、安全, 维护社会正 常秩序,规范、调整、约束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纵观我国历史上, 一直到建国前的 夫妻财产都是以夫为主,甚至“妻”都是“夫”的财产,夫妻的人身地位也是不 平等的,妻在婚后要冠以夫的姓。在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处分上,妻极少 有权利,绝大部分是夫的权利, 甚至有的全部财产为夫所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 上,多数国家也都以“夫”为中心, ,妻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近现代,妇女的社 会地位的提高, 妇女取得的收入能够逐步满足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女性才有了自 己的独立的财产, 并逐步形成了近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别体制(AA1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

7、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2 4 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等多种类型。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夫妻财产发展到现代,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 从财产的产生的依据、 适用情况、内容等可以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从夫妻财产制产生的依据进行区分,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 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所有制,是指夫妻 双方婚前和婚后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的财产所有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的所有权进 行约定,能够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 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夫妻创造财产的积极 性。 (二)根据夫妻财产适用情

8、况的不同,分为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2。1、 普通财产制,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依法律或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度, 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 定由夫妻一方 (或夫妻的债权人) 的诉请法院判决, 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或确认 双方的财产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依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 等多种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除特定财产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1980年婚姻法 规定除了个人财产或有协议约定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对婚前、婚后所取得财产均各归各自所有,这 是西

9、方现代主义的AA 制, 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 各自负责清偿各自的债务, 但双方可以约定部分、全部财产共同所有。三、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条、第 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所有形式, 从大方向确定了夫妻财产三种类型:法定、约定、个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第 17 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8 条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第19 条是专门约 定夫妻财产制。 这三种财产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目前较为广泛, 有着比较深远的 影响。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 妻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 夫妻另有

10、约定的情况以外, 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 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利。 婚姻法第 17条将夫妻财产具体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包括:工 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第18 条 三项另有规定除外);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是将工薪阶层的收入界2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3 5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是将婚内工资、 奖金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考虑到广 大工薪收入阶层家庭实际状况的现状,工资、奖金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是供 养家庭的主要来源, 这部分收入共

11、有, 有利于工薪阶层家庭稳定, 保证国家的正 常秩序。其次是生产、经营收入,我国目前个体经营者、 私营企业占了较大比例, 其中有出租车司机、 个人诊所、 个人摊主等大批基层人员和大部分中产阶级,这 部分家庭没有固定的工资、奖金收入,只有生产、经营收益。这些家庭只能依靠 生产经营收入供养, 只有这些收入共同所有才能充分保障这些家庭稳定。随着经 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离农进城经商、就业等,依靠生产、经营收入的家庭会越来 越多。关于知识产权收益,这是大部分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的主要收入,是这些 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再则,就是继承、受赠的财产,我国自有“家财相传”的 习惯,这也是财产取得来源之一,接受赠与财

12、产也会增加财产的总量。同时,为 了明确这些财产范围,婚姻法第18 条特别规定了赠与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 必须明确确定是赠给个人的才行。最后,就是一项统包性的规定: 其它应当归为 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将“应归的财产”列为共有,就是考虑到夫妻双方没有 实际占有财产的收入,如“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租金等”划归夫妻共同 财产,并不是单纯只将能装进口袋的财物确定是共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 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多少来 确定享有共同财产的份额。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比较粗疏,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

13、法司法解释 (二)中明确界定“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 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双方应得养 老金、破产安置费。但对于解释中(一)规定,这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在物权 法中明确规定:物的孳息和收益归原物主所有,这一项规定同物权法规定 明确冲突、抵触,这一规定明显不妥,财产要考虑的是取得的来源,不是基于夫 妻关系取得的,就不易用立法的方法来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司法解释(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明确规定,将处理行 为分为日常和非日常两类。 日常行为单方可以直接决定, 非日常应由双方平等协 商;并且,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

14、认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也有称夫妻保留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 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 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他方不得干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 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3。婚姻法规定个人特有财产制, 主要是为弥补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 愿关注不够的缺陷, 避免共同财产范围无限扩展、 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的五项都是与维系婚姻关系比较远的个人财产,而与个 人生活关系密切的财产。 婚前财产先于婚姻关系取得, 不能因其后的婚姻关系而 转变为共同财产。身体伤害费用、专用生活用具,与个人生命维系比较密切,其 作为个人财产更能有利于这些财产的专属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受伤的一方起到 关怀和稳定作用;专门遗嘱、赠与有着特定的对象,体现了遗嘱人、赠与人与接 受财产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这部分财产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