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儒家思想对检察行为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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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描述:摘要检察行为规范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目的在于培养道德高尚、行为规范、业务过硬的检察官。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有两种资源取向,一是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二是从传统文化中吸取有益因素。而传统儒家思想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儒家思想在宏观层面可为检察行为规范设定精神指针,在微观层面可以为检察官的具体行为提供理念指引。模范检察官制度中浸润着儒家传统思想的因素,是儒家思想影响现代检察行为规范建设的典型表现。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文化:检察行为规范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智慧结晶,是相互协作的产物人类创造了文化,文化又反过来塑造人类。一般而言,文化对人的作用是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但作为文

2、化子系统的法律文化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法律文化的发展由自发转向自觉时,法律文化对法律人的规范就由潜移默化而转为强制性规范。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建设检察文化的直接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检察人员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在检察系统内部确立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辅之以外部的监督和约束,从而提高检察人员的个体素质、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建设检察文化的最终目的则在于营造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认同度。由于检察文化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检察系统重视检察文化、特别是检察行为规范的建设就不足为奇了。一、一、检检察文化建察文化建设设及其与及其与传统传统因素的勾因素的勾连连(一)检察行为规

3、范的制度背景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期工程。恢复建制 30 余年来,我国检察系统一直重视检察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并且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从改革着装到检察官道德规范建设,检察系统的文化建设在一步一个脚印地稳健发展。检察文化的建设从自发到自觉,是一个国家检察系统开始成熟的标志。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对检察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检察系统,上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至各级人民检察院则很好地回应了这种社会要求。检察系统的运作在朝着规范化方向稳步前进的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为检察机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1改革制服。制服改革使得检察系统逐步退掉了军事化色彩,淡化了其刀把子功

4、能,突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这使得和平时期检察院的功能与形象相互一致起来。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制服改革而透露出一种信息:把自己定位于与被告人平等的地位,尽量不给被告人造成盛气凌人、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感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话,理性诉讼;同时表明人民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改变形象,在外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两个方面推进司法公正。2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200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如下 4 项要求:(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

5、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检察文化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提高我国检察机关的职业化水平、规范检察官的职业操守起到了重要作用。3建立检察官等级制度。1995 年检察官法初步设立了检察官等级制度,其配套制度也随之出台。2002 年,首批大检察官亮相。尽管由于各种因素,检察官等级制度的各项配套措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但检察官等级制度的出现意义重大。它意味着检察官等级制度有脱离国家公务员序列而自成体系

6、的可能性,意味着检察权与检察系统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对于规范检察队伍的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完善而不是抛弃检察官等级制度。上述各种举措,特别是检察官道德职业规范的出台,使我国检察文化显现出明显的自我反思意识。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只能依靠检察官们自觉遵守,而无法据其对检察官进行具体的考量。而个人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是隐而不显的,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检察官外在的行为。检察系统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在社会交往中展现其功能的,社会公众能够看到的并不是检察系统或者检察官说了什么,而是其做了什么。社会公众评价检察系统和检察官的依据

7、也是检察官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内在的道德,并且,社会公众只能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去评价检察官的内在道德水平。所以,只有道德规范而无行为规范,我们无法具体衡量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内在的道德规范必须辅以外在的行为规范,方能塑造出品德高尚、行为规范、业务过硬的合格的检察官。检察行为规范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要件,也是检察系统职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职业化发展要求检察系统放弃粗放式的工作方式而关注细节,向“正规化”的方向发展。而“正规化”的含义之一便是程序化,并且程序化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依据。这不是繁文缛节,而是社会交往的必需。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求检察系统实现和维护正义,而且要实现“看得见的正

8、义”,而不能依靠个人的感觉和好恶率性而为。程序化的一个必然的衍生品就是对礼仪和行为规范的需求。“有了规范的、良好的职业心态,检察官就不会对被追诉的人和一般民众颐指气使,容易养成彬彬有礼的风度,而一个彬彬有礼的检察官比一个咄咄逼人的检察官更能获得民众的尊重与信赖”。可见检察规范建设对提高检察机关形象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最高检出台了检察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如果征求意见稿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那么,检察官的行为就有了标准的评价依据,无论是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还是社会公众的外部舆论监督,就具有了一个共同的标准,检察系统和社会公众之间就检察系统的行为和形象问题,就有了一个可以相互沟通和对话的平

9、台。检察行为规范将对日后检察系统培训和监督检察官、塑造“规范检察官”起到指导作用;对检察系统形成自身的形象认同和价值认同起到整合作用。同时,对检察系统自身社会形象的塑造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系统的认同,发挥良好的沟通作用。(二)检察行为规范与传统因素的勾连检察文化是检察制度运作的土壤和背景。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并无专门的检察机构和检察制度。检察制度乃是西方的舶来之物。清朝末年进行法制改革,我国才产生了正式的检察机构,附属于法院系统;民国时期,仍未突破审检合署的体制。至共和国成立,我国仿苏联的体制而采审检分立制度,建立独立的检察系统。按照上述“检察简史”,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

10、清朝之前根本不可能对检察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在检察制度建立之时,恰恰是儒家思想衰落之际,并且彼时的检察制度与当下的检察制度毫无传承关系,当下的检察制度乃是仿苏联体制建立的,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受苏联思想影响颇深,而与儒家思想几无瓜葛。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制度的设计与传统因素距离较远并不意味着检察制度的运作也与传统因素毫无瓜葛。检察行为规范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构成要素,传统儒家思想即使不构成其正式的“指导思想”,也是其背后的文化因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家因素便是检察制度以及行为规范制度的一个思想和理论的渊源。所以,我们可以尝试运用传统儒家想思想来论证检察行为规范的合理性,为检察行为规范寻找本土传统

11、思想资源的支持。比起西方的“法言法语”,这种本土话语可能更加契合国人的思维习惯,更容易引起国人的文化共鸣,因此更容易为国人所接受。正如台湾学者林端所言:“这种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不一定是洪水猛兽般开倒车的做法。相反,从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在提供对法律此一社会文化现象作多面向思考上,这种联想也许是一种进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出台的检察行为规范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我们用文化的眼光审视检察行为规范时,其背后的传统因素就由若隐若现变得清晰起来。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检察行为规范在整体上是儒家理念的产物,在细节上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检察行为规范与儒家思想

12、的核心关联乃是“模范治国”或者“贤人治国”论检察行为规范的衍生品“模范检察官”更是现代版“贤人治国论”的产物。下面,我们拟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二、二、检检察行察行为规为规范背后的儒家理念范背后的儒家理念(一)检察行为规范是“礼”的延续若把检察行为规范置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则可以发现,检察行为规范是当下中国社会众多的行为规范之一而已。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构建公民或者市民行为规范,很多职业或者社会领域也都制定了自身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行为规范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礼”存在一种内在的传承关系,“礼”的影子深藏其中。礼记是古代儒家经典之一,礼记曲礼详细论述了“礼”的社会功能:夫礼者,所以定亲

13、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不妄说人,不辞费。礼不瑜节、不侵侮、不好狎。修身践言,谓之善行。行修言道,礼之质也。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在古人看来,“礼”乃是区分人与禽兽的准则。在具体的社会运作中,“礼”也发挥着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功能。时至今日,政府与社会在抛弃了“礼”中的繁文缛节的同时,也在吸收其中的有益成分。

14、尽管我们不可能完全回归传统,再用“礼”来规范社会,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具有基本行为规范的社会和没有行为规范的社会之间的差别。所以,当下社会的各类行为规范与古代的“礼”虽然名目不同、内容有别,但在内在的实质功能方面则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塑造一个有秩序的、文明的社会。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公务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处于社会强势地位,但是这种强势地位是源自社会的因此更加需要制度性的约束。一个衣冠不整、语言粗俗、态度恶劣、业务水平低下的公务人员,不仅损及自身的形象,而且也会给自身所在的部门乃至整个政府的形象带来贬损。所以,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检察行为规范当然包括在其中具有重要的政治

15、意义。在党和政府全力构建“法治社会”的大局之下,作为国家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的检察机关,建立和推行检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就不仅关乎检察官个人的形象,也关乎检察系统的群体形象,进而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整体形象。这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二)儒家思想对检察官个体的行为要求儒家极其强调个人修养和内省。儒家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君子人生的最高目标,而修身则是根本。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

16、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予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日大学)“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抓住修身这个“根本”,才能抓住人生的主线。所以,对检察官个体而言,检察行为规范背后的儒家思想对检察官的要求(和意义)至少有二:第一,养天地之正气。检察行为规范对于培养检察官自身的凛然正气是必不可少的,反之,检察官也可能通过行为规范提高自身修养。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闲。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至大初无限量,至刚不可屈挠。盖天地之正气,而人得以生者,其体假本如是也。惟其自反而缩,则得其所养;而又无所作为以害之,则其本体不亏而充塞无间矣。(孟子公孙丑章旬上)“正气”是一种抽象的事物,但绝非看不见、摸不着,而是在具体的场景中有其具体载体的。检察官是同社会阴暗面、同罪恶进行斗争的、同罪恶尖锐对立的职业。对检察官而言,在各个细节方面注意自己的言行,树立自身的形象,做一个“规范的检察官”,便可能会取得不怒自威的效果。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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