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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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第三条第三条 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第四条 聋校的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

2、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体质和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第五条第五条 聋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高中阶段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聋生实际情况,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制定。2第六条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

3、针政策,维护聋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聋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聋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学龄听障儿童、青少年入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实行秋季始业。有条件的聋校可实行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十五年一贯制教育。第八条第八条 聋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前和高中招生方式、招生范围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第九条 聋校中小学班级学额小学一般不超过 12 人、中学一般不超过 14 人。第十条第十条 聋校应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等职业聋校学生学籍

4、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聋校应接纳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聋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聋校对听力语言康复后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三章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聋校应按规模和任务设置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实施

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聋校应把学生的语言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有完备的语言康复训练规章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业的语训人员,根据学生的听力损失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发展学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聋校应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聋校应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分层教育,加强个别辅导,确保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聋校要做好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聋校必须遵循方向性、可行性、系统性、开放性原则拟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必须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计划科学制定“

6、三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安排表),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每日在校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得超过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的课时;合理安排学生课外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聋校应建立校长与分管教聋校长、教导处、教研组三级监控组织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加强对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检测、评价、研究、学习几大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在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聋校评价制度。应定期组织评教评学活动,切实抓好期末考查与测试工作,评价

7、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4排班级和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聋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由校长负责,全员参与;应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管理制度;实施德育工作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注重实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聋校应重视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聋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

8、动时间。要上好艺术类课程,积极组织各类课外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聋校应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帮助学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聋校应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职业技术训练,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聋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聋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聋校卫生工作制度,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聋校应将学生视力保健列为卫生保健工作重要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聋

9、校应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和康复知识的培训,有条件的聋校应建立家长学校。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聋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聋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不随意停课,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聋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聋校应积极推广使用中国手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聋校应重视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聋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第四章第四章学生发展成长管理学生发展成长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聋

10、校应对入学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障碍程度、原因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建立完整的学生成长、教育教学等档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聋校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聋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学段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学段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学段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经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聋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予表彰,聋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

11、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聋校对违反聋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6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聋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聋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编入相应年段。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聋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聋校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修完规定课程的聋生,发给毕业证书;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章第五章教师专业发展管理教师专业

12、发展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聋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评价教职员工员工作表现和实绩。教师评价应以日常工作过程的观察、检查与指导为主,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设置多元化的教师绩效目标,充分调动各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聋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对教职工实行科学管理,使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等结构趋向合理。聋校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获得特殊教育专业证书;应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

13、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7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聋校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实践,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探索适合聋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聋校教师要有较强的科研意识, 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科研论文。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聋校要健全教师全员研修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教师全员参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校领导应加强对教研组、备课组等研修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分工负责联系学科教研组。建立教研组长例会制度,通过多种途径,

14、激励和提高教研组长的管理、策划和指导能力。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聋校要积极开展自主拓展性课程和校本教材建设,鼓励教师自编适合聋生学情的教材。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聋校要制订教师专业发展的配套制度,构建发展和成功的环境。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加特级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的评选。第六章第六章教育教学设施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聋校校园功能布局和校舍建设应贯彻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 号),应充分考虑到聋生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医教结合”的基本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在学习、康复训练等方面的特殊需求,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感知环境,补偿身心缺陷,回归

15、主流社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聋校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8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际可执行浙江省聋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目录。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实际可执行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规则(试行)(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2010 年 12 月)。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 号)、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聋校校园内的所有场所均应设置不同的安全指示系统,设有明显的疏散路线标志,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程控电话交换

16、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创设出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的建筑。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聋校的室外空间应结合聋校教育的基本特点,依据聋生的特殊需要而设置,并符合教育康复训练的基本要求,以促进聋校整体教育环境质量的提高。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聋校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管理中应密切结合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校园内有以启迪和教育学生为目的的文化小品、宣传设施、人文景观等设施,与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相互映衬。第七章第七章 聋校安全管理聋校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救互救、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聋校实际情况,完善聋校各项安全制度,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维持聋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知识、法制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聋校自身实际,定期对聋哑学生进9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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