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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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蚌埠市地方海事局蚌埠市地方海事局一、行政机关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200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9.1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2、登记条例国务院1995.1.16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2007.9.1行政 法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2.1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 理规定交通部200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 则交通部2007.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交通部1957.1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1997.11.57液

3、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5.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2007.10.1规章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8.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2006.6.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 证规则交通部2005.6.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 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2006.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交通部2008.1.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 理办法交通部2008.5.

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8.7.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10.11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1.120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2002.4.121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省政府2001.1.31规章22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 办法省政府2002.4.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一)行政审批(共 1515 项)项)行政许可1、船舶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 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

5、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 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 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 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 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 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 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6、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 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3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 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 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 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7、。 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含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 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 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

8、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5、运载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 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小时报海事管 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关于省交通厅经省政府批准下放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皖交办 20055 号) 6、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9、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 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7、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 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 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

10、括架 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 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4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 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 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 海事管

11、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 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 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 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1 号)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 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 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

12、术评估;(四)用 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 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8、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 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 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1 号)第十一

13、条:船 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 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 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84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14、。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 书。在内河航行的 150 总吨以上的油轮和 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防污文书:(一) 总吨以上的油轮、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 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 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

15、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 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11、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 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 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二)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 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1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16、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的船舶, 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 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 者作业。非行政许可1、船舶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 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其 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2、船舶定期签证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八条: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 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3、国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船舶航行必须配备符合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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