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2275477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国外的反托拉斯法评析论文 关键词:反托拉斯反垄断竞争法内容提要: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这与其拥有完备的竞争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由于这些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反垄断,故在美国一般都称之为反垄断法;由于托拉斯为典型的垄断形式,故又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本文试图对美国庞杂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作一简单的分析评价,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提供某些借鉴。一、法律框架1主要立法美国基本的反托拉斯立法为数不多:主要有1890年谢尔曼法 、 1914 年克莱顿法和1914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中克莱顿法通过1936 年罗宾逊帕特曼法和1950 年塞勒凯佛维

2、尔反兼并法进行了重大修正。谢尔曼法集经济制裁与刑事处罚于一体,禁止为了限制贸易而为的契约、联合、通谋、以及垄断或者试图垄断,违者将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1法院还可以判决对违法者的未来行为进行监控。克莱顿法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限制贸易的行为,包括排他性交易安排、捆绑销售、价格歧视、合并与兼并、连锁董事会等,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该法是一个“口袋法”,它被视为所有其他反托拉斯法乃至其他经济立法的补充。此外,一些特定行业的专门立法对特定行业的竞争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联邦航空法 、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 联邦电信法等。对这些企业的竞争行为首先适用专门法,

3、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反托拉斯法。2判例原则“合理规则”与“本身非法规则”谢尔曼法第 1 条禁止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通谋”的行为。从字面上来看,该法似乎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尽管最初美国最高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意义来审理案件的,2但最高法院很快就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仅限于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3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一项判决中指出,不能认为所有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核心是要看这种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4这就是所谓的“合理规则”。“合理”只是一个相对而短暂的概念,一个当时被认为是合理的商业行为从长远来说可能不一定是合理的。因此,最高法院又创

4、设了“本身非法规则”。5这一规则将一些特定的行为确定为非法。当某一本身非法行为受到指控时,执法部门和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第 1条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这种本身非法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论行为的反竞争影响如何轻微,不论被告的市场份额如何小,也不论被告的动机如何正当,一旦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便要受到法律制裁。二、主要违法行为分类及法律适用1横向限制竞争横向限制竞争又称为横向贸易限制,是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之间协商一致的行为,历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根据谢尔曼法第 1 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竞争者之间存在此类限制竞争的协议。横向限制竞争

5、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横向价格固定横向价格固定被视为最严重的反竞争行为,极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价格固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身非法规则”。最高法院认为,在州际或者对外贸易中,任何旨在抬高、降低、固定、限制或者稳定价格的协议或者导致此类结果的协议都被认为是“本身非法”的。6它不论是什么企业,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也不论程度如何。任何以协议具有“合理性”的辩护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7哪怕协议目的是为了终结市场存在的“破坏性竞争”或者消除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感到苦恼的价格波动都是非法的。8此外,固定最高价格、最低价格、起点价格、购买价格的协议,限定产量的协议,消除竞价和短期信贷的协议等都是本身非法的。

6、市场划分竞争者之间以协议的形式根据地域、产品或者客户进行市场划分是明显的反竞争行为,因而本身非法。与形式上的价格固定相比,此类协议更具有限制性,因为它没有为竞争留下任何空间。因此,竞争公司之间不仅不论是将市场根据地域进行划分、产品划分,也不论是按客户进行划分,不论是直接划分还是间接划分,也不问协议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都是非法的。9联合抵制交易横向抵制交易曾经是典型的本身非法行为。它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通过协议拒绝与个人、企业、团体建立买卖关系的行为。在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就此类案件做出了许多互相矛盾的判决。它有时适用“本身非法规则”,有时又适用“合理规则”,但如果协议者拥有影响市场的力量,则极

7、有可能适用“本身非法规则”。10贸易协会贸易协会在本质上具有垄断嫌疑。贸易协会是成员间通过协议成立的,关键是成员协议的性质。自律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或者规则只能是针对会员制订的,如果是针对非会员,则是非法的。有一布匹和服装生产商协会规定其会员不得销售布匹或者服装给盗用服装设计或者款式的商家,结果该规定被法院宣布违法。11法院认为该协会不应行使执法权,对于侵权行为,可以按照侵权法提起诉讼。相反,对于像纽约证券交易所这种受到政府严密监管的行业,即使其规则对会员身份有严格的限制,法院一般也不会适用“本身非法规则”。12合资企业不同的企业有时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但是,如果投资双方或者

8、多方存在竞争关系,该联合投资的行为极有可能受到反托拉斯调查。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法院对于联合投资的行为既可能适用“本身非法规则”,也可能适用“合理规则”。关键是看联合投资的目的。如果目的“本身非法”,那么建立合资企业的行为也极有可能被视为“本身非法”。例如,两家报业公司共同组建了一家子公司来经营除新闻部和社论部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为两家报纸确定广告费率和征订费率,这里涉及到价格固定的问题。由于横向价格固定是“本身非法”的,因此,以此为目的的联合投资行为也是“本身非法”的。13相反,如果联合投资的目的不具有“本身非法”性,法院通常会适用“合理规则”对联合行为进行分析。14

9、2纵向限制竞争所谓纵向限制竞争是指不同层面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采取的限制竞争的行为。15横向限制是针对同一层面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而言;纵向限制则是针对不同层面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纵向限制,由于不是在直接的竞争者之间进行,总的来说不会像对待横向限制那样严厉,尽管有些纵向限制历来是受到谴责的。纵向价格固定根据谢尔曼法第 1 条的规定,如同横向竞争者间同上注。的价格固定协议一样,任何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纵向价格固定协议也是本身非法的。16同样,不管协议价格如何合理,不管他们之间缔结协议的理由多么充分、正当,也不管价格固定是最高价格还是最低价格,都是“本身非法”的。17非价格纵向限制独占销售协议。销售者

10、可以将独家销售权授予某一地区的特定经销商,同意在该地区只有该经销商才拥有商品销售权。一般来讲,生产者可以自由选择经销商并与之签订独占销售协议,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它通常受合理规则审查。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当数“帕卡特案”。在该案中,帕卡特汽车公司应其在巴尔的摩市的最大经销商的要求,让该经销商担任了帕卡特汽车公司在巴尔的摩的独家经销商,并终止了与该市其他所有经销商的合约。美国第二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帕卡特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18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左右市场的影响力而采取此类合约,则应谨慎行事。19地域与顾客限制。即在特定的地域内将产品销售给特定的顾客。这与独占销售协议有某些共同之处。一般来说

11、,生产厂家可以在特定的地域内选择特定的经销商,但是不得限制经销商如何销售产品。美国法院过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都适用“希温判例规则”,即任何厂商对其经销商不得设定各种限制,特别是价格方面的限制,否则构成“本身非法”。20十年后,美国法院的态度便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现在,美国法院在处理此类限制时除价格限制外通常适用“合理规则”。21捆绑销售安排。销售者在销售一项产品的时候强制搭售另一产品,否则拒绝交易。托马斯P杰克逊法官在“美国诉微软”一案的判词中认定微软公司将 IE 浏览器镶嵌在视窗系统中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捆绑销售行为因而非法。谢尔曼法第 1 条和克莱顿法第 3 条对此都有规定,如果捆绑销售的结

12、果可能实质上减少竞争时,法律是禁止的。构成非法捆绑销售有三个条件:必须有销售产品和搭售产品存在;销售者在销售产品市场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并且能够限制搭售产品的竞争;捆绑销售数额巨大。22一般而言,尽管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以“新型产业”、 “质量控制”等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法院通常会适用“本身非法”规则处理案件。233兼并克莱顿法第 7 条规定,任何购买另一家商业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票的行为,并且这种购买可能减少竞争、限制竞争或者导致垄断都是违法的。但是从该条的内容来看,立法所禁止的仅仅是通过购买股票进行兼并。也就是说,法律对通过购买他公司资产进行兼并不加干涉。从司法实践

13、来看,法院认为此规定是针对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兼并而言的。24该法通过 1950 年、1980 年和 1984 年三次修正案,适用范围扩大了许多,无论何种兼并,只要兼并会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会在相关市场形成垄断,则禁止兼并,无论该兼并是涉及资产还是股票。立法没有规定刑事制裁,主要的制裁就是由法院发布禁止令,阻止交易继续进行或者交易结束后阻止资产过户。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现了企业兼并浪潮,美国执法当局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大多与兼并案有关。为了使起诉具有可操作性和有章可循,1968 年,司法部出台了兼并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先后于 1984 年和 199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其中 1992 年修正是关于

14、横向兼并的。尽管指导原则是对法院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并没有约束力,但是由于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政府执法当局处理案件的依据和标准,而美国历史上针对兼并的一系列重大案件都是由司法部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发起的。因此,作为指导政府执法当局挑战企业兼并行为的指导原则是很重要的。从理论上来说,个人和执法机关都可以对兼并行为提出指控,但是从实践来看,个人挑战兼并行为是很难成功的。25如果兼并是在竞争者之间进行的,检验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是企业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程度。 指导原则衡量市场集中的标准是所谓“赫芬多尔一赫西曼指数”,HHI 是相关市场各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26此外,根据 1976 年哈特斯考特

15、罗丁诺反托拉斯促进法,对于合并一方企业年销售额或者总资产在 1 亿美元以上,或者兼并金额超过 1500 万美元,或者兼并方获得被兼并方15以上的股票或者资产的,有关企业需要在合并前 15 天或者 30 天前报司法部,司法部在对有关兼并案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274价格歧视1936 年修正后的克莱顿法第 2 条第项是针对价格歧视的,通称为罗宾逊帕特曼法 。罗宾逊帕特曼法是调整州际之间的价格歧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不对与大经销商处于同一竞争层面上的小经销商在价格方面采取歧视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由于该法严厉禁止拥有许多连锁店的大公司利用其市场影响力迫使生产商或者其他经销商以优惠的

16、条件与之交易,以破坏竞争,故该法又称为“连锁店法案”。28一般来讲,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则构成对该法的违反。从事商业行为,则至少两项交易中有一项属于州际商业行为;对不同的购买者实施价格歧视;所涉及的商品的等级与质量相同;损害竞争,包括歧视价格提供者的行业竞争、歧视价格接受者及其顾客的行业竞争。歧视价格的提供者和明知是歧视价格而接受者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9三、法律救济1刑事制裁任何违反谢尔曼法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对个人可单处 35 万美元以下的罚金、3 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对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 1000 万美元。对于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没有规定刑事处罚;但是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第 3 条的规定,几种故意的价格歧视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违反者可单处 5000 美元以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