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公民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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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与公民探究论文农民与公民探究论文 广东农村政治文化转型研究1998 年,对于当代的广东的农民来说,第一次领到了选票,他们要运用手中的选票来直接选出自己的领导人,直接决定有关自己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大事,虽然说这只是选出比比“七品芝麻官”还要小得多的村官,但意义非同寻常。对于国家大事来说,农民并不太关心,他们至多只是关心与他们相关的政策,谁做国家领导人,似乎离他们太远;即便是有关他们的政策,他们也没有想到参与,因为政策的制定也同样地离他们太远,只是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领导下乡调研,并征询他们的意见时,他们才会毫不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见解,甚至不惜犯颜直说。这种热情源自深切的直接利益关心,如同刚刚

2、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头几年,农民担心政策变卦,他们会不失时机地表达他们对这个政策的拥护,也抓住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把政策的限度用到最大的程度,所谓“把政策用足、用活”,这句话就是广东发明出来的,它反映了人们对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担心。所以,说“农民只关心眼前的利益”也许是不恰当的,但说“农民只关心现实的利益”确实没有错。俗话说现官不如现管,村官虽然级别不高,但村官的任何一项决策都息息关联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一次政府决定把选举村官的权利交给农民,由他们自己直接做决定,并实行完全体现村民意志的村民自治,体现最充分的民主,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与全国的农民一样,广东的农民曾经享受过分田分地的

3、快乐,也放纵地实现过大鸣大放的“大民主”,但是,即便是在“文革”那种毫无秩序的岁月,他们也只是享受到嘴巴上的民主,没有享有过直接决策的权利,那时也还是由一些人替他们作出决定。农村社会政治制度的变化,意味着农民政治身份的变化,他们由传统的农民转变成为现代的公民。虽然他们对这样的转变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也缺乏做合格公民的起码的知识,甚至他们也将信将疑,把这种政治制度的推行与过去出台并随时可能变化的政策相提并论,但是他们身不由己地要实现这种转变,注定要以主人的身份来裁量事关于己的内外大事。一身份认同及其顺民与公民1 身份认同与全国其它地方相比,广东因为先行一步,较早地实行对外开放,经济水平比较高一

4、些,从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进行得快,在三角洲地带,本来可耕地就少,大量地引进外资企业,加上地方和民营企业的快速膨胀,城市的大面积扩张,使得农民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民几乎失去了土地,他们或者过着类似城市居民的生活但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或者到城里面或企业做工,或者自组织办企业,或者将自己的宅基地盖成楼房出租给外来工,或者将原先用来种粮食的土地改种蔬菜,也有的人做了土地和企业的经理,总之,他们传统的那种农民身份变得比较地复杂起来,单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难以判断他们的实际身份。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城市,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往往不代表他们的实际身份,只有从事个体商贩的居民认同“居民”这个身份,绝大多数人都是以所从

5、事的职业来认同自己的身份,或工人,或教师,或干部等等。在农村,尽管人们从事的职业早已各色各样,但他们在身份上还是倾向于认同农民身份,外出打工的人或干其它活的人们只是“游子”,他们早晚都要回到自己的家;在家乡已经当上了企业主或经理的人们,也有两重的身份,在生意场上,他们是老板或经理,在村里他们是农民。与其说他们愿意认同农民身份,不如说他们愿意认同自己的主人身份,农民在这里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他们是这一方土地的主人。即便失去可耕种土地的人,也会始终守护住自己的那块宅基地,三分宅基地就能确保一家人的身份。在历史上农民怕失去土地,是因为怕失去生产资料,从而成为漂泊四海的游民,而游民乃是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因

6、素。在今天,农民同样不愿失去自己的土地,倒不是怕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业游民,他们大多是有事可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巨大物质利益,在寸土寸金的广东三角洲地带,土地是最大的财富来源;第二,乡土观念影响农民的终生,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根。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有大量的例证说明,这里略举一二。广州市天河区的凌塘村原先是有名的穷村,该村一些有关系和门道的村民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成城市居民户口,尽管他们已经是城市居民,但他们仍然居住在本村。没想改革开放,给这个贫穷的村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土地资源带来了财富,本村的农民逐渐地富裕了起来。于是,有许多人

7、要求回迁到本村落户。在2002 年的村民委员会换界选举中,他们被排除在合法选民之外。有 38 名有城市户口的居民集体联名,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剥夺了他们的村民资格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60 条、164 条和 165条有关规定,受理了这桩官司,经过法庭调查,于 200 年5 月 8 日作出裁决,认定 38 名原告不具备该村的选民资格,无权参加作为选举人或被选举人参加该村的选举。这桩官司裁决的依据是他们虽然居住在本村,但他们的户籍不在本村,因而他们不再是该村的农民。1广州增城市荔城镇西山村,在 1998 年的海选过程

8、中,该村的选民把%的选票投给了经济能人蔡伯高。然而,原村干部和其它反对他的人却拿出有力的证据表明他没有合法的选民资格,因为他在深圳买了房,并将户口迁进了深圳。而合法的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年满 18 岁,本村户口及有政治权利。而蔡伯高觉得,他是本村土生土长,常年在本村居住,承担村里的责任田义务,每年交粮纳税,自己兴办的企业注册和经营范围都在本村,而且也参与本村的公益事业,在平时也没有人怀疑他的村民身份,现在选举却突然被人视为外地人,怎幺也想不通。该村支持他的选民不得已集体联名上访市人大和市民政部门,要求落实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补充条例:“生产资料在本村,并履行村的义务的村民,应

9、具有选民资格”;反对他的人也采取上访行动,要求严格执行“户口不在本村就不是本村选民”的规定。民政部门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村民公决。最后,以蔡伯高合格当选为该村的村委会主任。2博罗县委的同志在与我们座谈的过程中,向我们透露这样一个情形,山下村外出做工的人当中有的人比较成功,已经在外混得有头有面,有的甚至做了老板。其中有个姓邓的人,40 多岁,有些本事,也有些傲气,平时瞧不起人,尤其瞧不起原村干部。村里的老乡想请他回来做干部,而他的家里人反对,他的妻子认为在外面赚钱多,回村里收入大为减少,而且还要受气。经多次的说服工作,他本人也再三权衡,最后选择了回乡当村干部,带领本村的人致富。我们问招致他回乡的

10、最终动力是什幺?县里同志说,两个因素,一是可以出人头地,光宗耀祖;二是乡土观念重,在外面发展了,就还是想到家乡。这两个因素其实还是一个问题,本土的观念,以上三个例证表明,在农村或者在保留农民身份的村镇,土地的观念远远大于城市里的人,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农民对土地始终存在着依赖关系,即使没有了经济依赖关系,也仍然存在着文化和情感上的依赖关系,身份认同既有经济上的考虑,更有文化上的考虑,他们踩在属于自己所支配的那块土地上,就有不可言状的踏实感,而失去这种感觉,就漂泊无定,就没有了根。所以,如果要他们在外面和家乡之间作出一个选择,他们会不犹豫地选择家乡,哪怕这种选择可能有更大的风险,在他们看来,外出

11、做事是不得已,是为了生计,说到底是一种发展的手段,回归家乡才是目的。当我们说农民身份认同时,无意于说农民认同了某个独立的身份,农民是一个群体,如同认同自己属于“人民”一样,农民认同自己是农民这个群体当中一个分子,愿意承担这个群体的义务和责任,也分享这个群体的利益和名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着独立的自由人的身份,他们怀里揣着的身份证,只是在外出做工时才有作用,而农民对于自己的身份的认同也只是表明自己是某某镇某某村的人,并不有明确的独立身份的感觉,更不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尽管现在他们已经是具有如此独立身份的公民,但这一切都来的太快,似乎天上掉下的馅饼,他们毫无准备,便

12、仓促走上前台,行使属于自己身份的选举权利。要知道,中国的农民从来都是集体身份认同的,鲜有独立身份的概念,是“集体的无意识”。在中国近代史上,曾经有相当一些思想家将中国古代与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做比较,上个世纪之交,主张变法维新和君主立宪的人,力图从传统中国找出能够与西方民主制度相一致的地方,认为孔子有“民”的观念,老子有民主政治的思想,孟子有民本思想等等,当然,他们遭到另一些思想家的反对,如严复曾认为传统的“三公议事”就是贵族民主制度,章太炎就曾经批评严复是牵强的比附。实际情形是,我们从来就没有公民的意识。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对农业人口的统计都是以户为单位,个人难以取得独立的地位,而“民

13、”的概念只具有国家拿取税赋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义务,并没有权利的概念。甚至在一些特殊时期,农民甚至连户的身份都没有,如东晋时期的豪族地主“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3 对于国家和地方及其乡里的事务,农民没有任何参与的机会,各级官吏的任用都是从上到下地任命,所以官吏都称“父母官”。如果我们认真地省察一下父母官的含义,就能明白“民”的含义。因为父母官对民的所有事物都要管,不仅要为国家征税征役,也要管理百姓之间发生的包括诉讼之类的各种事务,还要管人管思想,就像父母管理小孩一样,小孩永远也长不大,做父母官的也不希望小孩长大,这就是孔子讲的那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官吏之尊,如同父母之尊,农民

14、只有服从,没有任何权利的要求。如果官吏从平民选举出来,就只能向下负责,而不会称父母官,民与官之间就有平等的互动关系。既然农民没有独立的个人身份,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制度,只存在不正式的民间谈论,如“乡校”之类, 春秋左传就记载了开明政治家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开出一个不正式的民间议事渠道,以发泄民众的不满情绪。2 自治行为作为官吏管理的补充,中国社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自治”行为,这主要是通过血缘纽带关系建立起来的规约,如家规、族规,以及乡规等等,还要依靠民间权威,但是这种自治关系不是建立在身份平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在一个共同群体中,大家都要服从长辈和权威,而不是平等商谈

15、,订立规约,让度自己的权利,交与一个公共管理的机构。如此,才会出现封闭、武断和不人道的做法,如梁启超所说的那样:“绅士武断于乡曲,受鱼肉者莫能抗也;驵商逋债而不偿,受欺骗者莫能责也。 ”4而我们看到,身份的平等对于对于社会基层的民主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它有助于纯化民风,托克维尔在谈到美国的民主时说道:“身份的平等,不是只依靠本身去使民情正派的,但毫无疑问它能使民情容易正派和加速正派。 ”5 无论如何, “自治”总是一种减少社会控制成本的有效做法,它能实现社会基础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管自治是哪种形式的。或许正是看到这一点,国民党统治的民国时期,也推行了乡村自治,不过这种自治既不是孙

16、中山所主张的直接民权,也不是传统的保甲制度,而是两者的结合,据李德芳的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叙述:南京国民政府自成立伊始就存在两种制度取向:一种是按照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原则,建构以直接民权为核心的乡村自制制度,以之作为国家改造乡村社会的工具,一种是沿用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推行保甲制度,以国家的强力控制社会。前者一度占据主流,在实践中受到重创后渐渐式微;后者则在 1932 年以后逐渐为全国大部分省份采用。6民国乡村自治所受到的挫折主要是因为自治要筹集经费而征收附加费,以至“苛细夹杂,名目繁多”,乡民没有享受到自治的好处,却已经尝到自治之害,从而失去民意支持;其次,自治威胁到地方豪绅的权威,遭到强烈反对。但是,引进传统的保甲制度则改变了乡村自治的方向。八十年代兴起,九十年代在广东实行的村民自治是根本有别于历史的新的自治运动。说它是一场运动,是因为它是自上而下地、在一个短时间里有秩序的开展的大规模群众活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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