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1825612 上传时间:2018-05-3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案情:原告陈某(17 岁)与被告洪某均系被告弋阳县某中学高中部寄宿制学生。2003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 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 20 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次日原告感觉眼睛不太舒服,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 924 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事后,由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 40324.84 元。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2、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陈某比赛致残,虽然是意外,学校和洪某均无过错,但陈某自身更无过错。如果要陈某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为尽量避免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 132条对公平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院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公平分担损失时,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

3、准。所以,在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导致陈某受到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缩小运动风险,解决本案纠纷最适宜的办法。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当损害事实已发生,而致害人和受害人又都无过错时,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但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具有人身危害性,参加运动的人对运动中有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有思想上的准备,而且,在受到一般损害,而对方又没有过错时,不应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应当

4、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体育运动中的一些冲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运动员要对冲撞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一场运动赛的结束,就可能是一起或多起诉讼案的开始。所以,只要不是利用运动故意伤害对方,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受害人陈某所受的不是一般的伤害,属八级伤残,对一名中学生来讲,是重大的人身损害。依第二种意见,原告陈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一名已受到八级伤残,本来就需要社会和家庭给予特别照顾的学生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处理适用

5、民法通则第 132 条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更趋合理,由致害人洪某、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及受害人三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即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但法院在确定具体补偿数额时可考虑学校承担的责任应该比致害人、受害人大一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发参加踢球活动并无不当,而踢足球是一项对抗性比较激烈、风险性较大的活动。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相应的认知能力。被告洪某在原告射门的情况下将足球踢出不幸击伤原告,并未违规,双方均无过错。由于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原告眼部是在校内被洪某所踢足球击伤,并造成伤残的客观事实,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及原、被告的具体情况,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000 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 2000 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