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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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我市校安工程验收行为,强化校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做好校安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校安工程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后进行。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校安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议制度。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市校安办和建设单位主持。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

2、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三、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市校安办负责全市校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对校安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市发改、财政、建设、水利、教育、国土、环保、人防、地震、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验收成员单位共同进行。四、校安工程专项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人防工程、消防、防雷装置、电梯等)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校安工程综合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五、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3、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对该项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二)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门窗及其安装;栏杆及护栏安装;防水工程;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室内外电气工程安装;节能工程;工程有无存在违反强规和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其他内容。(三)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

4、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检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等。(四)承包人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五)工程具备行业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六)加固改造、重建和避

5、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市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六、校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竣工条件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三)有关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初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以整改通知单方式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其主要内容包括:

6、缺陷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期限、责任人签字等。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组织验收。(三)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校安办提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市校安办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综合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和地点。(四)建设单位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将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7、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七、校安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

8、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四)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八、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须完成竣工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4、地质勘察报告;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6、建设工程施工合

9、同;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业主出具的本工程水、电、路及其配套设施完成的证明;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审核意见书;10、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1、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12、档案质量认定书;13、环卫设施合格意见书;14、绿化验收合格意见书;15、防雷设施合格证;1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有人防工程的);17、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九、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须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闽校安办20102 号)文件要求向市校安办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校安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十、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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