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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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铁运200034 号关于发布关于发布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各铁路局,中车总公司:为加强全路机车的技术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改革及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发布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机199287 号)同时废止。二 OOO 年三月二十二日目 录总则1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程序2第二章管理的内容和权限4第三章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7第四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8第五章附则9附件10总 则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以下简称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

2、力装置,是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安全正点的重要设备。为加强国家铁路机车的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铁路机车科研、制造、大修单位在从事国家铁路机车(含零部件,下同)产品科研、制造、大修时,国家铁路各级机车管理、运用、维修部门在采购机车(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和从事机车运用、检修、技术改造时,必须遵循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章 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第 1 条 机车及其所安装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我国铁路运输需要,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不断提高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方便检修,保证零部件的通用互换性。第 2 条 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可在国产机车上装用进口零部件,对进口零部件的技术管理,必

3、须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第 3 条 机车技术发展要贯彻“生产一代、试制一代、开发一代”的原则,既要保持产品技术(设计和工艺)的相对稳定,又要有必要的技术储备。机车技术发展要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继承性。第 4 条 新型机车、主要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应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定型的程序进行。零部件的研制开发过程中,视其结构、技术的繁简程度,在保证研制产品技术性能、可靠性前提下,经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环节。第 5 条 新造机车必须按经铁道部批准、现行有效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含铁道部正式批准推广的技术加装改造项目) 。新造机车装用的零部件必须采用经铁道部验证、批

4、准的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如其零部件需要改进,应按本规则第 4 条的规定执行。第 6 条 既有运用机车的技术改造必须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或评审定型、小批量改造、全面推广的程序进行。根据技术改造的项目的繁简、成熟程度,经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程序。经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机车大修范围。第 7 条 新研制的零部件必须做充分的地面试验,根据其先进性、实用性安排装车试验;装车试验一般般不超过三台机车,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在此期间由于试验装置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机破、临修,不列入机车正常运营指标考核范围。第 8 条 机车在新造、大修的过

5、程中,必须执行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验收制度,由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按铁道部批准的图纸、技术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二章 管理的内容和权限第 9 条 新研制机车由铁道部批准立项、下达设计任务书并组织设计审查、试验、鉴定等工作。第 10 条 新研制机车应按部规定进行运用考核。承担新研制机车运用考核的铁路局和相关机务段,在运用考核期间须按要求做好机车的维护保养、质量状态和试验数据的跟踪记录工作,运用考核结束后与研制单位共同写出运用考核总结报告。第 11 条 机车主要零部件开发立项由铁道部批准,并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 12 条 经铁道部组织鉴定(评审)通过的机车主要零部件,是选择、确定生产技术

6、方案的依据。第 13 条 新研制机车、零部件经铁道部组织鉴定(评审)后,具备下述条件方可投入批量生产:1、按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范围的全套生产图纸、技术文件准备齐全,并经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批准;2、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应向用户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3、铁道部批准生产。经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批准的机车及其零部件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是机车生产的依据,任何单位、人员无权擅自更改。第 14 条 国产机车采用进口零部件时,机车生产厂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国产零部件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执行。第 15 条 铁道部对机车的技术管理范围包括:技术条件、机车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基本结构、尺寸和涉及安全性、可靠

7、性、经济性、通用互换性、可维修性、简统化、标准化的技术内容。第 16 条 根据机车运用存在的实际问题,机车制造、科研和运用部门均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提出质量改进建议,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视实际情况,组织质量攻关改进工作,直到批准修改原生产图纸和技术条件。由于机车运用地域性原因需要对机车原设计进行修改时,由相关的铁路局、机车生产厂提出建议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审批。第 17 条 对既有机车,凡不涉及机车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基本结构尺寸,不影响安全性、可靠性、通用互换性、可维修性、简统化、标准化等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铁路局(机车主管处)批准,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核备。

8、第 18 条 铁路局(机车主管处)要建立、健全机车技术管理制度和相应台帐,掌握机车的质量状况,按时组织完成铁道部下达的机车技术改造工作。对铁路局管理权限内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对既有机车运用中发生质量总铁路局管理权限内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对既有机车运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第 19 条 机车及零部件的生产单位应向购置机车及零部件的铁路局和机车配属机务段提供机车、零部件(包括外购件和进口件)相关的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周期、检修范围、维修限度等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和主要检修工艺

9、要求。第 20 条 生产单位应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及购置机车的铁路局和机车配属机务段免费提供满足检修需要的全套技术文件、检修手册、图纸、技术标准(包括外购件、进口件)第 21 条 新造和大修机车、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新造机车整车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个中修期,让要大部件上质量保证期按大修规程执行。生产单位要对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而导致的故障和事故负责,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第 22 条 对定型机车产品(整车和大部件)实行设计归口单位管理制度。设计归口单位原则上是该产品的第一个设计单位(设计归口单位见附件) 。设计归口

10、单位须按本规则规定归口管理定型机车的产品图样。第 23 条 设计归口、非设计归口单位都有责任、义务对机车运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第 24 条 设计归口单位须认真听取非设计归口单位对机车产品提出的质量改进建议。第 25 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研制开发并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设计归口单位及时装修改设计图纸发至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单位,同时报送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及将检修所需的图纸发至机车配属局、段。第 26 条 对设计归口单位暂不生产的机车,其修改设计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 27 条 本规则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28 条

11、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附件:各型机车设计归口单位。 附件:各型机车设计归口单位各型机车设计归口单位机车型号设计归口单位设计归口单位(大修)韶山 太原机车车辆厂韶山3、4、6、8株洲电力机车厂 韶山7大同机车厂 6G,6G1,6K 郑州铁路局东风,东风2、3 成都机车车辆厂东风4、6、10大连机车车辆厂 东风5,东风4E四方机车车辆厂 东方红3 沈阳机车车辆厂东风7,北京北京二七机车厂 东风8、9、10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东方红2、5资阳机车厂 东方红21 昆明铁路局DN2、3 广铁(集团)公司DN4,NY5、6、7,8K,8G 北京铁路局DN5 上海铁路局前进,建设 牡丹江机车厂注:表中机型原则上含铁道部批准的系列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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