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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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市社保局和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 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7 号)规定的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账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一、市级及其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暂按原渠道管理。二、改制企业中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改制后企业负担并管理;被兼并企业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兼并方负担并管理。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企业中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应交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其医疗费的缴纳比例为:第一年,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缴费,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的平均额缴费。凡未向市社保局足额缴费的,其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本通知的规定,由

3、所在企业负担。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由同级政府解决。四、经市政府批准破产的企业在依法破产时,应当清偿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清偿标准为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15 倍乘以10 年,清偿的医疗费一次性交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五、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如下:(一)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自愿选择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执行。(二)由市社保局单独列账管理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凭“专用医疗证”现金看病,凭门诊病历和处方

4、、医疗费收据等,按季到市社保局按规定报销;住院在定点医院凭证记账,由医院与市社保局按规定审核结算。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时,应向定点医院交纳预付金,具体金额由医院根据病情确定。预付金出院时多退少丰 L。(三)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支付标准如下:1一等以上(含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本条(一)规定的医疗费个人不承担,由医疗费管理单位凭有关证明按规定报销。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非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本条(一)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为:门诊医疗费:50 岁以下lO;50 岁以上承担 7;住院

5、医疗费:50 岁以下承担 7;50 岁以上承担 5,其余部分由医疗费管理单位按规定报销。4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 30 元日。5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即器官移植、体内置换人造器官、人造关节、人造瓣膜、人工晶体,安心脏起搏器、埋植式给药装置、各种吻合器、各种支架、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激光打子 L 等手术项目,以及肿瘤生物治疗中的 T 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电疗、多弹头自动导航放射治疗等发生的费用(从入院到出院)时,个人应承担 15。6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作上述特殊检查治疗时,

6、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除个人承担 15之外,单位要承担 35,市财政承担 50。六、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再次发生工伤时,其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与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安排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费列入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统筹医疗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纳人专账管理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进行征收、管理、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单独列账管理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当年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八、本通知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各区(市)县应根据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社保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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