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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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尔罗尔斯斯说说了些什么了些什么作者:张晓群 发表日期:2006-03-09这是本研究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我们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作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罗尔斯是公认的当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他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赞成,即使其反对者也必须对他的思想予以辨析和回应。罗尔斯的思想博大精深,这里只撷取其几个基本观点,和大家讨论。 1不具普遍运用性的正义原则不具普遍运用性的正义原则 在普林斯顿大学 1985 年出版的政治和公共事物第 14 卷中,罗尔斯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一文,在该文的第一节中集中阐释了他正义原则并非形而上学性的观点。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关于社会政治规范和体制的

2、政治理念,其主张者基本上都是把自己所倡导的政治理念认作是天然的、自然的,或者是基于人性本质的,是基于理性本身的。所以是恒常不变的,是放之各地而皆准的,是绝对正确的。罗尔斯把这种观点称作形而上学式的。他认为,自己提出的一整套政治理念,都不是形而上学式的;而是某一种特定的社会情势,以及和这种社会情势相适应的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所特有的政治理念。这种社会情势包括:经历了宗教战争之后实现的宗教宽容,宪政,工商业,等等。因此,罗尔斯认为,自己所提出的、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核心的政治理念,并非一种能够普遍运用的规范;而就其所运用的那个特定的社会体来说,也并没有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正义原则作为自身基础。 这

3、一套关于政治规范的理念并非形而上学的,这就是说,它如果即使被大家接受同意,也并不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它并非一种类似地球绕着太阳转的客观真理。它的意义也不在于其准确无误的逻辑性,它并不是从几个绝对正确的公理推导出来的正确的结论。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它是国民之间通过相互了解和协商,所愿意达成的一种社会政治规范。如果它成为了大家在交互性的社会行动中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国民们就可以拿它相互要求,大家的社会行为就有了一致性,这就将有利于促进每个国民的利益。 罗尔斯在这里表达了对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反对。我们知道,很多互相争论的社会价值观念,都认为自己是肯定正确的,并费尽心思地论证这一点

4、,罗尔斯并不同意这种看法。在社会价值真理观上,有一个现象: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的主观性很强,对自己的观念确信无疑,他就会十分主张自己提出的观点的正确性是客观的,是客观真理,如果别人不同意,那就是别人的错。反过来,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对自己的提出的社会价值持一种较为客观的态度,他就会主张自己的价值观有一定的主观性,别人即使反对自己,也不一定就是错的。罗尔斯应该就属于后者。他没有把自己的价值观看作是恒定不变的真理,而是会随着人们实践性的不同而不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罗尔斯在这里说的人的实践活动? 一个人(比如张三)的生命过程及其内容是:其一,他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自身的主观生命需要。其二,他

5、运用自己所拥有和掌握的能力,通过自己脑力和体力的活动,创造出一定的外在物和外在境况,来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这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其三,张三的活动一定是在某一特定的独立于他的主观意识主观意愿的环境中进行的,张三的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必须和环境做结合,才可能产生对张三有意义的成果。张三在某些方面可以利用环境,在另一些方面则受制于环境。注意,相对于张三来说,他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是环境,他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风土人情、道德风尚是环境,他的父母兄弟邻居的生命状况等也是他的环境。 上述第三方面对第二方面有强大的作用力。张三固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能力和活动改造环境,但在更为根本的意义

6、上说,他只有先看清环境,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自己的活动方式;只有这样,他的创造活动才能有效地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人在大体上是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可是人的能力和活动水平却十分有限,人对自己的环境(物的环境和人的环境)的了解更是有限。因此,人们采取的行为,对于满足自身的需求经常是效率较低的、甚至是南辕北辙的。张三要提高自己实践行为的效能,就必须:第一,看清自己所处的物的环境和人的环境;第二,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为,以和环境做尽可能高效的结合、对环境做尽可能高效的利用。他采取的行动既包括个人性的生产行动、争利和互利行动,也包括和他人达成某种社会规范的行动。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广大社会成员在某种特

7、定的环境下,所采取的达成某种社会规范的行为。第一,当某一个社会体的广大成员逐渐看清了:和他人合作展开互利性交互行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对自己有益的成果,而且如果强化这一行为,可以取得更大的成果。这种成果大于自己对他人采取争利性行为的成果。这就是上述第三方面。第二,这时他们会有针对性地、有意识地寻求和他人建立互利性合作关系,建立固化这种关系的社会规范。这就是上述第二方面。 完全有可能,人们在自己的环境中看不到和别人展开互利性交互行为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即使有好处,也比自己对他人采取争利性行为带来的成果小。这时,人们就不会去寻求和他人建立互利性合作关系及其规范。有历史学家说,如果没有工业革命,欧洲人就不

8、会看到分工合作能普遍给大家带来好处,那么市场经济规范和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在欧洲建立。正因如此,罗尔斯说,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是,即使人们在自己的环境中看到了互利性交互行为对自己有很大好处,却仍然可能不清楚如何根据环境的这一特点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明智的实践行为,不清楚自己应支持建立什么样的社会规范,这时,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派上了用场,正因如此,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它给出了在这种环境下的人们,所应该作出的行为选择、所应该采取的对他人的态度、所应该支持的社会规范。这里的应该意指: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罗尔斯正义原则并非形而上学性的这一

9、观点。 绝大多数社会体都有一套社会制度,这一套制度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责任和利益进行分配,这一制度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层面。我们知道,制度是一种关于人际关系规范的意识及其实现状况,按照它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两类。有的制度已经在某一时空范围中实现了,那个社会体中的成员起码是在行动上接受了那种制度,这样的制度可以被称作被实现的制度。有的制度则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人的观点,并没有在社会运行的现实中得到实现,这可以被称作作为个人观点的制度。一个被某一社会体实现了的制度,一定是由某个或某些人提出来的,一定是以某个作为个人观点的制度为存在前提的;可我们当然不能反过来说,任何人提出一种制度,任何一个作

10、为个人观点的制度,都会被某个社会体实现。而且,在一个社会体中,某个社会成员心中认为的作为个人观点的制度,可能会和当时社会正在实行的被实现的制度不同。 与此类似,正义这种意识是制度这种意识的等效伴随物,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制度更强调这种意识的内容,而正义则更强调人们对这种意识的确信感。正义也可以被分为被实现的正义和作为个人观点的正义这样两类。当一个人倡导某一制度时,她一定认为这一制度是正义的,比如她认为男女平等是正义的,所以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确定;她的这一主张可能实现(比如今天的中国)也可能没有得到实现(比如一千年前的英国) 。事实上,古今中外几千年,男尊女卑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被认作是天经

11、地义的,不仅是男性如此认为,女性同样如此认为,妇女解放运动充其量也就是一百多年的历史。那么,在一个社会体中,某个社会成员心中认为的作为个人观点的正义,也可能会和当时社会正在实行的被实现的正义不同。 罗尔斯倡导的以正义二原则为核心的制度、规范和正义,也仅仅是他本人的观点,是作为个人观点的制度和正义;究竟这一观点能否在社会中得以实现,能在哪个社会体中得以实现,能在什么程度上得以实现,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2理性的、自由的、契约式的合作理性的、自由的、契约式的合作 那么,当人们逐渐地看到相互合作能给自己带来越来越大的好处,人们应对他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对社会,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意识、观念、看法

12、,应支持建立什么样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共识?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第三节中,罗尔斯说,我们应建立这样的观念:人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联系,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体,建立统一的政府和法律并服从它们的约束,是因为大家都希望进行合作,是因为相较于自己单独的生产生活,和他人建立合作性联系对自己更为有利。人们应把这种考虑,作为人们建立社会关系和社会体的唯一理据。而且,他们会认为,建立在这一理据之上的社会体,是最好的社会体,因为它能给广大社会成员带来广泛的文明果实。当然,任何社会体内部都会有矛盾冲突,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会试图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可是和上述理据相比,这种矛盾是第二位的。这一唯一理据有

13、两个含义,一个是说,人们应出于这个目的,去主动寻求和更多的人建立更深入、更全面的分工合作关系。一位温州商人会把自己的活动触角伸向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山西陕西、新疆西藏;然后再延伸到德国法国、捷克波兰、俄罗斯土耳其;还可能进入伊拉克阿富汗、卡塔尔阿联酋。当他和那些素昧平生的人打交道时,他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也仅仅是因为能增加自己的利益才和这位温州商人发生某种互动性行为,进行经济合作。另一个是说,如果人们之间现有的关系并非是出于这种考虑,那么就应该在新形势下转换观念。如果以前服从皇帝是因为百姓把皇帝视作天子,现在则应彻底抛弃这一陈腐观念,而应该把皇帝看作公务员,把自己和公务员的关系看作是互

14、利合作的关系;如果以前交税是因为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所以必须交税,现在则要按照这一理据来重新厘定交税的规范。 那么,人有这种进行相互合作的能力吗?人有自己建立规范并自觉自愿地服从规范的能力吗?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说:人有建立并理解合作性社会正义观念的能力,有运用它并按其行动的能力。人有能力突破对自己一时一地利益的看重,看到自己的长期利益总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关系。这意味着一个人的利益可以和社会的繁荣同时增长、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罗尔斯把人的这种能力叫做理性。也就是说,人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有充分的理性能力和他人合作,和他人共同建立起社会正义。所以他说,这种理性是公平和正义得以在

15、社会体中确立的基础。当然,如果一个社会体中只有少数人具有或者潜在地具有这种理性能力,那么这个社会体是无法建立起互利合作性规范的;幸运的是,人这种生物在基因上和独来独往的山鹰有很大不同,而更像合群的蜜蜂、猿猴。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理性;但是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压倒多数的人都有这种理性能力,有相似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有相似的心理机制,并能在某一个社会进化的时刻,形成临界力量,从而在一个社会体中实行具控制力的互利合作性规范。 因为这种社会体是通过人们的自觉自愿的结合而形成的,人们可以结合也可以不结合,所以罗尔斯在这个意义上把人们称作是自由的。前面我们说过,自由这个语言符号有自然意义的和规范意义

16、的两大类,而规范意义的自由又有伯林式消极自由和伯林式积极自由,还有福利式积极自由。罗尔斯在这里说的自由,应该归在规范意义的自由之内,可以称作原发性自由。罗尔斯的这一观点,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的自由人联合体有异曲同工之处。人类漫长的历史中,成百上千的社会体都不是通过人们自觉自愿的结合而形成的,因而那些国民都不具有罗尔斯所说的这种原发性自由。只有在一个大家都同意这种结合方式并且把这种结合方式作为规范的社会体中,其国民才具有这种自由。在通过强制形成的社会体中(比如公元之初被罗马帝国占领的英格兰,比如被秦始皇占领的长江流域) ,也有社会规范;但那是被征服的人民所被迫接受的。在通过人们自觉自愿结合而成的社会体中,其社会规范则是广大国民自己建立的。所以罗尔斯说,在这里,公民们自己是社会规范、道德责任的建立者。他们自己建立规范,并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自己调节自己的目标、期望和行为,自己把生活要求控制在互利性规范之内,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罗尔斯将公民与奴隶相比较。比如同样是按时进入工地工作,奴隶都是被迫按时去工作的,是奴隶主制定了工作时间,是奴隶主迫使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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