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15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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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 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2014-12-12014-12-1 发布发布2014-12-12014-12-1 实施实施Q/Q/CSGCSG云南电网 有限责任 公司 管理制度Q/CSG-YNPG2140017-2015云云南南电电网网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发布布I目目 录录 前 言.11总则.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职责.25管理内容与办法.46检查与考核.107附则.101前前 言言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供电营业区域内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

2、查管理办法 (Q/CSG214027-2013)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并归口。本细则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易志生统一编号。本细则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起草。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李亚林、董雷、王雪晋本细则主要审核人:杨强、严军、王奎华本细则由杨卓批准。本细则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2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实施细则1 1总则总则1.1为维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供电营业区域内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

3、定本实施细则。1.2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电力客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地市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 ) 、各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 )在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时应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主席第 60 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 196 号令)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第 6 号令)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第 7 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4、 (电力工业部第 8 号令)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843 号)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11】832 号)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重要客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客户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客户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

5、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用电客户,称为临时重要客户。4 4职责34.1市场营销部门4.1.1公司市场营销部4.1.1.1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按照网公司用电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各供电局、县公司开展用电检查工作;4.1.1.2 负责受理公司系统二级和三级用电检查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4.1.1.3 负责组织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的调查处理;4.1.1.4 配合开展客户电气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1.1.5 负责公司系统重要客户管理和特级重要客户的审定;4.1.1.6 负责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4.1.2

6、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门4.1.2.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4.1.2.2 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4.1.2.3 负责组织较大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的调查处理;4.1.2.4 配合开展客户电气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1.2.5 负责重要客户的申报受理和一级、二级重要客户的审定;4.1.2.6 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4.1.2.7 负责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4.1.3县(区)供电局4.1.3.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4.1.3.2 开展

7、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4.1.3.3 负责组织一般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的调查处理;4.1.3.4 负责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核;4.1.3.5 负责客户受(送)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4.1.3.6 配合开展客户电气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1.3.7 负责做好重要客户基础管理工作;4.1.3.8 开展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4.2生产运行和安全监察44.2.1生产运行部门配合做好用电检查的技术支持工作;依规依程序协助开展因查处违约用电、窃电案件所需的停电工作。4.2.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开展由公司原因造成且达到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中规

8、定标准的客户电气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3支持保障部门4.3.1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开展用电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4.3.2法律部门负责做好查处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等过程中的法律指导工作。5 5管理内容与办法管理内容与办法5.1用电检查范围5.1.1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5.1.1.1 有多类电价性质用电的;5.1.1.2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5.1.1.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5.1.1.4 有违约现象需延伸检查的;5.1.1.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5.1.1.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需作调

9、查的;5.1.1.7 客户要求帮助检查的;5.1.1.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检查。5.2用电检查内容5.2.1客户用电安全检查内容5.2.1.1 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5.2.1.2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及合同期限,并且在合同中应特别指出供、受电线路、设备的产权所有者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2.1.3 受电设施安全防护情况;5.2.1.4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双(多)电源的运行及安全状况,主要包括对自备电源检查防倒送装置和双电源相互闭锁装置的可靠性检查;5.2.1.5 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5.2.1.6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

10、验的开展情况;55.2.1.7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情况;5.2.1.8 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5.2.1.9 防窃电装置的运行情况;5.2.1.10反事故措施及应急预案;5.2.1.11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5.2.1.12对于 35kV 及以上的降压变电所的客户,应检查其“两票” 、 “三制”的执行情况。5.2.1.13用电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5.2.1.14供、受电线路、设施安全警示标示悬挂状况。5.2.2违约用电检查内容5.2.2.1 是否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11、电类别;5.2.2.2 是否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5.2.2.3 是否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5.2.2.4 是否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2.2.5 是否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5.2.2.6 是否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电源并网。5.2.2.7 是否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5.2.3窃电检查内容5.2.3.1 是否在供电企业供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5.2.3.2 是否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

12、计量装置用电;5.2.3.3 是否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5.2.3.4 是否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2.3.5 是否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5.2.3.6 是否采用其他方法窃电。5.2.4节约用电及电能质量检查内容5.2.4.1 是否投运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电气设备;65.2.4.2 变压器、电动机与负载是否匹配;5.2.4.3 电容器补偿容量是否足够及其投切装置是否正常运行;5.2.4.4 受电端电能质量情况;5.2.4.5 检查检测影响电能质量设备;5.2.4.6 其他利于节约用电措施推广应用的检查。5.2.5其他方面

13、的调查与检查检验5.2.5.1 客户电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2.5.2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的调查和处理;5.2.5.3 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核;5.2.5.4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5.2.5.5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竣工检验。5.3用电检查形式和周期5.3.1用电检查包括周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5.3.2周期检查指对不同类型客户按一定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检查周期最长不应超过以下要求:5.3.2.1 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或一级及以上重要客户,每半年检查一次;5.3.2.2 10(6)千伏高压供电、装见总容量 1000kVA 及以上或二级重要客户,

14、每年检查一次;5.3.2.3 10(6)千伏高压供电、装见总容量 1000kVA 以下的客户,两年检查一次;5.3.2.4 0.4 千伏及以下的居民客户每年按不低于 1%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他客户每年按不低于 5%的比例进行抽查。5.3.3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任务或特殊客户群等开展的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由上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如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的,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5.4用电检查程序5.4.1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 ,经审核批准后,携带必要的装备,方能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5.4.2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包括:客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及审批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客户代表签字等栏目。5.4.3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人。75.4.4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并在客户的随同和配合下下,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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