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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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泉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泉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考考评细则评细则考核考核 要素要素考考 评评 标标 准准考考 评评 细细 则则标标 准准 分分实实 得得 分分备备 注注1.1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 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未形成文件不得分;不符合或低于法律法规要 求扣 10 分。20 分 一、目 标 (40 分)1.2 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 核。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以保证年 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责任书或计划少一级的扣 10 分;无考核扣

2、 10 分。20 分2.1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规模配 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不得分;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 数量不符合企业规模的,扣 10 分。20 分2.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燃气专业培训合格后 任职。发现一名无证者或者证件过期的扣 5 分,扣完 为止。10 分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与义务的一 次扣 5 分;未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扣 5 分。10 分2.4

3、 制定和完善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各级组织安全生产职责扣 5 分;未制定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扣 5 分。10 分二、组织机构和职责(60 分)2.5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及从 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 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未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扣 5 分。未定期考核 奖惩的扣 5 分。10 分23.1 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制度,用于设备维护改造、隐患治理、应急设备和劳保用品购置、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用途,并保证该专项资金的正常使用。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不得分;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制度的扣 10分。20 分

4、三、安全生产投入 (35 分)3.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不得分;不及时缴纳的扣10 分;部分人员未参加的扣 5 分。15 分4.1 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检修维修安全、特种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业绩考核奖惩、防雷防静电、消防、应急、事故、职业安全健康、特种作业、值班制度、危货运输车辆、安全资金投入、供应站等管理制度。制度齐全的,得 20 分;每缺一项制度的,扣 2分;扣完为止。相关制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并制定。20 分4.2 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5、、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讲和培训。未进行宣讲的扣 5 分;未培训的扣 5 分。10 分4.3 制定并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规程制定齐全得 10 分。少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10 分4.4 实施特种作业(动火、有限空间、高空和临时用电作业等)审批手续,相关资料归档完整齐全。未实施审批手续的扣 10 分,文件记录不全面的,每项扣 2 分。10 分四、法律法规与安全 管理制 度 (60 分)4.5 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未及时修订和完善的不得分。10 分5.1 制订和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无培训教育制度的扣 10 分;人

6、员、资金和设施少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10 分五、教育培训(50 分)5.2 实施新员工(包括离岗一年以上再上岗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学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扣 10 分;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人员未培训就上岗的,每人扣 5 分。10 分35.3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发现一名无证者或者证件过期的,扣 5 分,扣完为止。10 分5.4 企业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一名无证者或者证件过期的,扣 5 分,扣完

7、为止。10 分五、教育培训(50 分)5.5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建立培训教育档案的不得分。10 分6.1 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更新维护,档案资料齐全。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扣 15 分;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或不齐全的,扣 5 分。15 分6.2 压力容器、管道、设备、设施及其附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管道、设备及其附件完好,无明显锈蚀。未定期开展检查或维护的,扣 15 分;记录不齐全或检查不全面的,扣 5 分;现场设施腐蚀严重或者管道设施附件损坏多处的,视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5 分6.3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防雷、防静电及电力装置设计应满足规范要

8、求;防雷、防静电接地、静电跨接接触良好,并定期检验合格。防雷、防静电接地或跨接未定期检测的,扣 15分;防雷、防爆、防静电等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每处扣 5 分;现场接地线、跨接线有断开情况的,一处扣 5 分;防暴区域内电器未防爆设置的,扣 15 分。15 分6.4 生产经营场所内外安全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每处扣 5 分。20 分6.5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 生火花的材料。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材料的不得分。10 分六、生 产设备设施(250 分)6.6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符合国标 GB50028-2006 要求; 消防水泵定期试车、记

9、录完整;水源充足;灭火器材落实三定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的,扣 5 分;无人维护保养,扣 5 分;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扣 10 分。10 分46.7 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压力表量程符合规定;液位计 应有上限标志;安全阀控制阀门处于全启状态。安全附件不齐全或者无检定报告的,扣 3 分;无液位计上限标志的,扣 2 分;存在压力表量程不符合规定的,扣 2 分;安全阀控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的,扣 3 分。10 分6.8 定期开展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密封点查漏工作,并有查漏记录。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 1 次。未定期开展查漏工作的,扣 10 分;查漏次数每月少于 1 次的,扣 3 分。10

10、 分6.9 易燃易爆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且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或无法正常工作的,扣 15 分;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经验和标定的或无检定报告的,扣 5 分。15 分6.10 充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建立残液处置 方案和制度。未设置倒残和回收装置的,扣 10 分;无倒残制度和处置方案的,扣 5 分;有设备,但实际未开展倒残和回收工作的,扣 5 分。10 分6.11 储罐四周设施高度为 1 米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且 防护墙完好无明显裂缝;穿越防护墙的管道应加套管并 封堵。未设置防护墙扣 10 分;防护墙高度不够 1 米扣 5 分;防护墙有

11、明显裂缝扣 3 分;穿越防护墙的管道未加套管或未进行封堵扣 3 分。10 分6.12 储罐区内水封井设置合理,并保持正常的水位。未设置水封井的扣 5 分,水封井设置不合理或水位不正常的,扣 2 分。5 分6.13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称重衡器应设置超装警报或自 动切断气源装置。无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装置的,扣 10 分;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装置无效的,扣 5 分。10 分6.14 称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称重计量器具未定期检验或者超出有效期的,扣 10 分;检验标签缺少的,扣 5 分。10 分六、生 产设备设施(250 分)6.15 定期对液化石油气装卸用耐油橡胶管进行检验和

12、使用非 LPG 装卸专用耐油橡胶管的,扣 5 分;10 分5维护。未定期对胶管进行检验和维护的,扣 10 分。6.16 液化石油气槽车和钢瓶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 GPS 定位系统,并由专人对 GPS 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未安装 GPS 定位系统的,每辆扣 3 分;无专人对 GPS 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或记录的,扣 5 分。15 分6.17 定期对液化石油气槽车和钢瓶运输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未开展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的,扣 15 分;未及时开展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的,扣 5 分。15 分6.18 对购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组分分析,气质标准含量符合国标要求。未开展气质检测的扣 20 分;未

13、建立日常检测记录的扣 10 分。20 分6.19 按规定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或者不合格的气瓶,按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未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瓶进行报废和注销的,扣 5 分;现场检查发现未进行定期检测的钢瓶,每瓶扣 2 分。10 分6.20 下属供应站点设置公平秤和查漏工具,公平秤定期校验。未设置公平秤和查漏工具的,扣 5 分;公平秤未定期检验的,扣 2 分;5 分六、生 产设备设施(250 分)6.21 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站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或者无效的,扣5 分;警示标志缺少的,每少一个扣 1 分。10 分7

14、.1 企业及下属供应站点证照齐全、有效;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查阅企业证照,证照不齐的扣 20 分;违规转让、出租证照扣 20 分,超范围或者超期经营的扣10 分;供应站点证照不齐的一家扣 5 分,扣完为止。20 分7.2 易燃易爆场所和重要设施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扣 5 分,设置不全面的,缺少一个扣 1 分。5 分七、作业安全(220 分)7.3 建立每日安全及防火巡查制度,并有巡查记录。未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的扣 10 分;防火巡查未每日开展的,扣 3 分;无记录的,扣 5 分。10 分67.4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

15、首次灌瓶前应抽真空。未进行抽空工作的,每瓶扣 2 分,扣完为止。10 分7.5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未设置复检装置或者检斤称的,扣 5 分;未进行检漏的,扣 5 分。10 分7.6 建立气瓶档案并且资料齐全。未建立气瓶档案的,扣 10 分;资料不齐全的,扣 5 分。10 分7.7 钢瓶各类标志和标签齐全,应包含企业标志和名称、气瓶编号、气瓶条形码、钢瓶下次检验日期、安全用气警示标签等内容。企业标志和名称、气瓶编号、气瓶条形码、钢瓶下次检验日期、安全用气警示标

16、签每缺一项,扣 3 分。15 分7.8 气瓶充装重量符合要求,不短斤缺两。随机现场抽重 10 瓶,均在允许范围内的,得 10 分;每 1 瓶不合格扣 1 分。10 分7.9 漏气瓶或者其他不合格气瓶及时处理。不合格瓶和漏气瓶多于 5 个未及时处理的,扣10 分。10 分7.10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空瓶区和实瓶区分组布置,宜设置不合格瓶(送检瓶)区,并有明显标志。气瓶未分组布置的扣 10 分;无明显标志的,扣5 分。10 分7.11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使用阻火器。未准备阻火器的,扣 10 分;有备阻火器,但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的,扣 5 分。10 分7.12 液化气槽车装卸前应检查安全附件和消防器材正常、有效,并进行记录。未进行检查记录的,扣 10 分;检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扣 5 分;10 分7.13 应对槽车充装情况进行登记记录,不得超装。未对充装情况进行记录扣 10 分;充装记录不完整扣 5 分;发现存在超装情形扣 5 分。10 分七、作业安全(220 分)7.14 作业人员应穿戴棉布工作服或防静电服、底部无铁发现一起扣 10 分。10 分7钉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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