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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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海洋公益专项”)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海洋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支持领域 海洋公益专项面向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海洋管理、公益服务、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以及国家与重点区域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中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研究,重点解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化和为海洋管理服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应用基础研究;(二)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研究;(三)实

2、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测技术研究。第三条项目分类 海洋公益专项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第四条实施原则 专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择优委托原则。国家海洋局根据行业规划和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宏观设计专项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优势,组织申请专项项目,国家海洋局在经专家充分评议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二)需求牵引,突出应用原则。海洋公益专项以海洋管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尽快实- 2 -现业务化运行,形成产业化规模,及时能为海洋经济

3、社会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服务。(三)过程管理,强化绩效原则。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认真落实任务,强化管理和风险意识,确保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最终实现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项目年度评估和绩效考评制度。(四)鼓励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原则。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成果应用和转化单位的合作,鼓励研究机构、高校与企业之间的联合,鼓励沿海省市和企业匹配配套经费。第五条专项办 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科学技术司,负责海洋公益专项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

4、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海洋公益专项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确保项目取得绩效。第二章 项目建议申请第七条优先支持领域 专项办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支持方向,经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审议通过后报局党组批准发布。第八条建议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支持方向编制项目建议和经费概算报专项办。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二)应具有承

5、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 3 -(三)每个项目主持单位限为一个,参加单位可为多个;(四)有明确用户需求的项目,必须有用户单位参加。(五)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应出具配套经费出资证明,配套经费和专项经费比例不得低于 1:1。第十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得超过 56 周岁,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二)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其他海洋公益专项项目,项目参加人员同时参加海洋公益专项项目不得超过 2 项;(四)项目负责人承担海洋公益专项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专项项目。第十一条项目

6、建议可行性论证 项目申请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库 专项办负责建立海洋公益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十三条建议初审 专项办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初审,从技术、需求等角度对项目目标、技术的创新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定量评议。评审专家由专项办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并可根据项目建议增加企业、用户等方面专家。第十四条初审结果 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咨询委审议。咨询委委员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排序,交国家海洋局局党组审定后上报科技部查重。第三章 立 项- 4 -第十

7、五条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书 专项办根据科技部查重反馈意见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组织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求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目标与年度目标;(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三)考核指标(含用户指标或业务化运行指标);(四)年度实施计划;(五)承担单位已有的科研条件;(六)绩效考核目标。第十七条预算申报书要求 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预算说明。第十八条组织评审 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进行评审

8、。第十九条评审结果 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报局党组审定后,按轻重缓急排序报财政部。第二十条立项 财政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后,国家海洋局根据总预算批复情况,正式下达海洋公益专项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四章 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应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与协作单位建立项目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项目经费,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监理专家 海洋公益专项实行项目监理专家制,- 5 -专项办负责建立项目监理专家组及专家日常组织、管理工作。重点项目设置 3 名监理专家,一般项目设置 1 名监理专家,同一监理专家

9、监理项目不得超过 3 项。监理专家任期为三年,专项办可根据需要对监理专家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专家职责 监理专家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跟踪、调研、检查,并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主要职责是:(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全过程,参加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监理意见或建议;(三)编制项目监理季报并报专项办,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四)项目验收前编写项目监理报告,项目监理报告是项目验收时的重要依据;(五)根据国内外海洋科技发展动态和国家、地方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需求,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

10、部署和管理的监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规定 监理专家不得干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的安排。第二十五条工作经费 监理专家参加项目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及项目相关活动的费用由专项办负责,不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咨询、评审等费用。第二十六条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主持单位每年年底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报专项办。重点项目应附项目业务化、产业化应用进展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第二十七条报告审查 专项办组织汇总、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咨询委进行审核。对经费使用不当、项- 6 -目实施存在重大偏差等重大问题项目,咨询委可提出延期执行、缓拨经费建议,由局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1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专项办审批。第二十九条项目延期 因不可抗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之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项办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提前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专项办审批。第三十条项目调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一)成果应用目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2、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或无需进行的;(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除以上原因之外,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未能履行合同的。第三十一条撤销程序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海洋公益专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监理专家评估后,报专项办审批。- 7 -必要时,专项办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对项目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备案 撤销的专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

13、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由监理专家签署意见,报专项办核查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组织计划 专项办负责制定海洋公益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检查、现场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检查内容 项目检查包括技术状态检查、应用示范检查和财务检查。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义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如实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阶段评估 专项办组织专家监理组根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对重点项目和应急性、培育性一般项目,着重进行应用进展情况的评估。评估意见(应

14、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及能否继续执行等)作为专项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分工 专项办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专项办组织成立,具体负责执行项目验收工作。第三十九条验收专家组成 项目验收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选取,应包括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确定一名组长。一般项目验收专家不得少于 5 人,重点项目验收专家不得少于 7 人。- 8 -项目验收应注重发挥项目监理专家作用,重点项目验收应考虑监理委委员参加。第四十条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重点项目应由局财务司组织专门财务验收,并将

15、财务验收结论反馈专项办。第四十一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专项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以下验收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自验收报告;(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决算表;(四)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五)项目成果信息表;(六)项目监理报告;(七)其他验收需提供的材料。第四十二条审查申请 专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开展项目验收的决定。第四十三条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验收、会议汇报验收和专家通信评议验收等方式,专项办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验收方式。第四十四条用户评价 对重点项目、应急性培育性一般项目和有用户

16、需求的项目须同时实行用户评价(包括用户、业务化验证或专家评估)第四十五条验收程序 现场检查验收和会议汇报验收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位验收专家应独立填写并提交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公开宣读,最后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填写并签署项目验收结论意见表。- 9 -专家通信评议验收的课题,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专家的意见,写出验收结论意见。第四十六条验收结论 专项办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按规定应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归档,统计汇总评议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结论。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可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七条不得通过财务验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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