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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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证书。本指南载述获取该证书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 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 87187501、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96178。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办理指南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办理指南(适用于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事项名称:涉港澳台

2、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事项编号:C0601事项性质: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 6 楼 14 号民政局窗口(海曙区老实巷 70 号)受理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咨询电话:0574-87187003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政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政局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宁波市民政局 编制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获取结婚证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1:获取本国(地区)合法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单身证明。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当: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不应: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

4、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获取结婚证的程序及相关工作: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1:宁波居民: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 个月) 。 3: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 6个月) 。 4: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 6 个月)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机构为:宁波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

6、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5:大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 张。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回应时间:即办审查申请人 应:1: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来源合法。审批部门 应:1: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回应时间:即办决定1:决定是否给予结婚登记。重要提示

7、:1:有效护照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对于双重国籍的当事人,婚姻登记 机关视其合法入境身份为当事人身份,并按此身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2:婚姻状况证明中有“未婚”、“单身”、“丧偶”、“离婚”或“离异” 等字样的,即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的状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采用该婚 姻状况证明;仅含有“无婚姻登记记录”、“无婚姻障碍”(法国等有外 交照会效果等同的国家出具的除外)字样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采用。 3:离婚的中国公民,如其前次婚姻关系系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 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

8、效力。 4:如当事人前次婚姻关系系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 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5:和台湾居民结婚的宁波居民在结婚登记前须准备(保留)一份“无婚姻登 记记录证明”,以备申请赴台湾地区居住时使用。附录 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9、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 办登记。获取结婚证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10、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 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 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

11、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

12、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 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 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 结婚条件不予登

13、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附录 B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 http:/ 网站下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姓名:_性别:_国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 民族:_职业:_文化程度:_ 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_(未婚/离婚/丧偶)对方姓名:_性别:_国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 民族:_职业:_文化程度:_ 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_(未婚/离婚/丧偶)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_ 监誓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注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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