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自学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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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法商法 自学作自学作业题业题一、一、简简答答题题1、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答:(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我国、我国 公司法公司法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规定:定:答:(1)注册资本底限 10 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会计年度终了法定强制审计。(5)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2、责任的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3、我国、我国 公司法公司法 体体现资现资本确定原本确定原则则的有哪些:的有哪些:答: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 26 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 59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 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3、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2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4、 、论论股股东优东优先先购买权购买权的行事方式:的行事方式:答: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具备条件,必须保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价值得到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是否每个其他股东都有权转让以及转让所得价款归谁所有。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在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时至少应该设置以下限制。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经过

4、股东大会决定,应该以股东人数的 2/3通过可以进行。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假如是以有偿方式进行转让的,所得价款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应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设定一定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当然,立法也应该承认公司章程对该问题的禁止约定。5、分析累、分析累积积投票制度的价投票制度的价值值: :答: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累积投票制设立的宗旨在于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

5、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是,由于其存在缺陷,且容易引起董事会内部对立,降低公司经营效率、增加表决成本,在国外的立法实践发展中,累积投票制正逐步走向衰落。同时,对累积投票制度发源和运作典范美国公司立法的考察会发现,累积投票制主要运用于闭锁公司,而非公众公司。36、 、简简要回答公司要回答公司发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要点: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要点:答:(1)承销方式。(2)发行方式。(3)发行定价。(4)发行对象。(5)股份锁定安排。(6)发行时间。(7)路演安排。(8)发行程序。7、 、证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重大性

6、标标准准”: :答:(1)真实性。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2)准确性。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能使人产生误解。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3)完整性。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4)及时性。要求公司及时公开重大信息,并确保信息的最新性。(5)易解性。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对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便一般投资者理解。(6)易得性。要求公司以便于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方式和载体披露信息。 (7)可利用性。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参考价值。8、分析商人破、分析商

7、人破产产主主义义、一般破、一般破产产主主义义和折中主和折中主义义制度:制度:答:商人破产主义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从事商事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对一般人仍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一般破产主义主张对所有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不因当事人是否从事商事活动而有区别,消费者也将因生活消费负债而被宣告破产。折中主义又称复制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可以破产,只是商人适用的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程序不同。二、二、论论述述题题41、商法的概念:、商法的概念:答: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兼容性 、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理解商法

8、的概念,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

9、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4)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2、分析商法的独立性:、分析商法的独立性:答: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商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随着民法的商事化以及商法的民事化,商法逐渐成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商法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已不在于抽象的

10、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而在于社会整体的效益和整体利益”,主张“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商法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丰富5和复杂而产生的。当代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大势所趋,商法存在的基础更加巩固,它不仅会独立于民法和经济法,而且还会发展的更丰富、壮大。商法独立地位的确立,既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巩固了商法的独立地位。法国和德国颁布本国商法典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很快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形式上是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经济法取代商法,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社会实践中商法的地

11、位如何。日益复杂的商事法律关系,仅靠传统的民法加以调整是不可想象的,它需要更细致的从更多层次加以调整。如果经济法取代商法的作用,那么过多公权力的干预必将导致私权得不到保护。如果,强行将商法融于民法,或者,用经济法取代商法,势必产生“大民法”或“大经济法”。这样做也使得民法、经济法自身原本的性质发生改变,成为与商法的混合体。形式上商法失去独立性,丝毫不影响其在社会实践这的独立地位。尽管目前有不少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政治等方面的原因,还不具备给予商法独立地位的条件。但是,不可否认随其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其商法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将获得独立地位。所以,从社会实践上说商法是能够

12、有其独立地位的。3、 、论论述述债权债权人会人会议议的决的决议规则议规则及效力:及效力:答: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立法例上有三类:其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如德国破产法第 94 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其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要求以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额的 3/4 以上为成立条件,但主要适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日本破产法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6人过半数,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过半数通过方为可决;但作为例外,

13、在债权额已过半数而人数未过半数因而无法形成决议时,法院可认可决议案的成立(注:其原因主要在于顾及大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可能兼及日本破产实务中债权人会议出席率较低的实际。据介绍,“日本第一次债权人集会时,出席人约占申告债权人人数的 10%,以后每开一次其出席人数就急速减少”。其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如法国 1985 年以前的立法。我国破产立法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利益;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采取了与前述第二种立法例相似的做法,将债权人会议的议决事项分为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

14、项(即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两种情况,分别设定不同的议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是指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的约束力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决议,对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

15、。 该规定还指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7民法院依法裁定。” 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债权人会议决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任何人无权否决其通过的内容,只有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在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自然生效,全体债权人均须遵守决议的决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在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解决破产企业的债权问题,为使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

16、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多人担任主席,成立主席委员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没有人提出异议,决议七日后自然生效,如果决议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决执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有损国家、集体利益、有损公共利益、公益利益的,没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做出否决裁定。4、 、论论述保述保险险利益原利益原则则: :答: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弟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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