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846044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小雪与张伟是某百货商场营业员,两人同期进商场工作,关系很好。2008年夏,商场组织职工分批去北戴河海滨避暑休假,小雪与小张同去,休假期间,两人结伴出行,形影不离,关系暖味。回商场后,俩人仍很亲密,经常手挽手,肩靠肩出入公共场所。2008 年 9 月 12 日,同在该商场工作的张伟之妻小颜在传达室发现一封由北戴河某照相部寄给丈夫的信,小颜拆开信封看,竟是一张张伟与小雪紧紧偎依在一起的风景照片,小颜大怒,当时便找到正在柜台营业的小雪辱骂她“臭婊子”、“母狗”、“狐狸精”,“贱货”等不堪入耳,并拿出照片示众,引起许多顾客围观,小雪只得离开柜台朝后院走去,小颜仍跟着她

2、骂。下午下班时,小雪推自行车走出后门,小颜将其挡住继续辱骂和撕扯,小雪因此精神受到很大打击,请病假半个月,花药费 2500 元。问:小颜是否侵犯小雪的名誉权?鄂尔多斯刑事律师回答:从案情看,小颜已构成侵犯小雪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小颜在看到共夫与小雪的合影照片后,出于气愤和报复心理,不分时间和场合,当众用下流语言辱骂小雪,具有损害小雪名誉的故意,意在“搞臭她”,而且为达此目的又当众展示小雪与张伟两人的合影,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小颜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害人小雪遭此辱骂后,精神恍惚,痛不欲生,休息半个多月没有上班,感到没脸见人和惧怕小颜再次对她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小雪的正常生活和

3、工作。可见,小颜主观上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污辱她人的行为,造成侵害后果。根据宪法第 37 条,民法通则第 101 条的规定,小颜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小颜的侵权行为事出有因,她是在得知小雪与其夫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经了解,小雪与张伟的关系暖昧在某百货商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双方也承认这一事实,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小颜公开辱骂小雪的合法理由,不能免除小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小雪插足他人家庭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反我国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精神,但是小雪本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身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当然具体处理该纠纷时,在明确小颜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对小雪和张伟的不道德行为也应批评,并根据民法通则第 131 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适当减轻小颜的赔偿责任。原文出自鄂尔多斯刑事律师 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