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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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笔记二民法分论笔记二民法分论笔记(二)2004-8-16 10:15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第 2 章 所有权所有权通则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第 1 节 所有权通则一、所有权的意义、功能和保障(一)所有权的意义1、全面支配(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2、法律限制(二)所有权的宪法保障1、所有权的地位:财产权的核心2、所有权制度的宪法保障令私法的存在获得一般的保障。(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我国宪法12A-1P: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3A-1P: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P:国家依照法律规

2、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二、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一)所有权的内容1、积极权能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占有为必要;2)使用:依据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上的需要。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4)处分:广义解释。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指有形地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如,拆除围墙;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租赁、买卖)和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抛弃、担保物权的设定)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特色。排除方法为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二)所有权的限制1、私法上的限制:为保障个人利益。包括:(1)关于权利的行使:1禁止权利滥用;2诚实信用;3自卫行为(私

3、力救济)如,紧急避险(2)关于相邻关系(详见后)(3)其他限制1第三人物权的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2当事人订立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其处分须经监督的特约。1不违反公益;2协议有效;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公法上的限制三、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 134A 返还财产)1、构成要件(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注意: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各自就共有物的全部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2登记名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2)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1占有人:现在占有之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占有人;2无权占有人1无权占有所有人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须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A、侵

4、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B、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其物。关于有权占有,指,有正当权源的占有,包括:(A)基于物权的占有(B)基于债权的占有例A 的名画被 B 盗窃,出售与恶意的 C,C 将画寄存与 D,D 交给店员 E 保管。A 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 C(间接占有人)和 D(直接占有人) ;B 非现在占有人;E 为 D 的占有辅助人,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例 A 售房屋与 B,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 B 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法律效果:-A 不得主张 B 为无权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 ,如 A 在 B 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时效以后其将该屋出售

5、与 C,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时,-C 可对 B 主张无权占有,请求返还该物。2、法律效果(1)占有物的返还,所有人可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2)对直接占有人为物的返还;(3)对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二)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物保全请求权)1、构成要件(1)妨害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通则134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类型妨害和损害的区别妨害的不法性妨害须违法,所有权人才能排除之。否则负担忍受义务,由妨害者负担(容忍)举证责任。忍受义务包括:1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紧急避险、相邻关系等2基于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对所有权人的限制3基于债权,如,承租人

6、权利。(2)请求权的当事人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2请求权的相对人1行为妨害人,指依据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为妨害的人。2状态妨害人,指持有人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的人(对造成妨害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的支配者) ,不限于该所有物或设施的所有人,包括占有人。2、法律效果(1)措施,排除妨害。如,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涂销登记等(2)妨害除去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主张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属于给付之诉。(3)妨害人应负担除去的费用。(三)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所有物保全请求权)1、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的可能时,有权请求防止。如,2、

7、 民法通则134A 消除危险四、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功能(1)维持一定事实继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建立的新秩序(2)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排除因时间经过导致的举证责任的困难(4)权利缺陷经时效而治愈,利于物尽其用(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1、基本构成要件1)占有(1)自主占有,出于所有的意思(基于占有的推定,无须占有人举证)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和平占有,非以强暴、胁迫取得或维持占有。1如取得占有出于强暴胁迫,维持占有是和平的,则从强暴胁迫情事终止时,为和平占有。2取得虽出于和平,但以强暴胁迫维持的,变为非和平占有。(3)公然占有,非以隐藏秘密的方法为占有。2)期

8、间的经过(草案 66A)(1)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的动产的,取得所有权;(2)占有之始,为善意(不知,事实性判断)并无过失(注意义务,合法性判断)的,为 5 年。3)他人之物(1)应为可转让物;(2)可为共有物。2、时效取得未经中断1)时效中断的事由(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如,抛弃(2)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如,承认物主的所有权(3)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没有依法回复,如,被盗(4)取得时效最后 6 个月发生不可抗力;(5)其他,如,违背构成要件、所有人依据请求或起诉行使其权利时,取得时效进行的中断。2)时效取得的中断效力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3、法律效果物权变动,取得所有权(

9、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1、 (草案 67A)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虽未实际取得该项权利,但占有该不动产并依所有人身份行使其权利的,自其权利登记之日起满 20 年而未被涂销登记的,实际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可准用于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2、 (草案 68 条)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和平、公开、连续占有他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满 20 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第 2 节 不动产的所有权第 1 款 土地所有权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1、国家土地所有权及其法律特征(1)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没收、赎买)完成,形成国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 6A-1P)(2)法律特

10、征:A、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B、国有土地的广泛性。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C、所有权人与用益人高度分离。2、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1)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土地管理法 6A-2P )(2)范围农村及市郊的土地,包括:1 耕地2 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占用地3 农民宅基地4 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及工业企业的用地5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教科文卫体育设施占有地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1、水平范围(红线图)2、垂直范围(关于空间权)空间权,对于土地表面的上空或地下的权利。包括

11、:空中权、地下空间权(地中权) (草案 89A)第 2 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如果你是一座(住宅/写字楼)大厦中的众多的小业主之一。请问1、你知道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吗?2、什么是“区分所有” 、 “专有部分” 、 “共用部分”?3、地下停车场如何定其归属?4、住户能否变更外墙颜色?设置广告?开设 KTV、饲养威胁邻居的凶狠的狼犬?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组成的特别所有权。如,套内面积、花园和业主权利。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和类型(一)特征1、三权复合而成一体(1)三权共同合成一项建筑物区

12、分所有权(2)任何一个要素不能单独交易2、专有所有权位居主导地位(1)取得上的主导。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专有所有权(2)决定上的主导。如,专有所有权决定表决权大小(物业管理条例 10A、12A) 。(3)登记上的主导。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1)专有所有权人(2)共有所有权人(3)成员权人三、专有所有权1、性质:空间权2、要件(草案 90A(300A)-2P):“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的建筑部分。 ”(1)构造(物理)上的独立性(2)利用(机能)上的独立性3、范围:(1)套内面积(测绘丈量的范围)(2)壁心购房合同中标示的各种面积q 销

13、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q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2非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q 公用建筑面积=(电梯口+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市+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隔墙之墙体水平投影面积/2)公用建筑面积的除外部分(不应分摊的部分)1、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2、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四、共有所有权1、也称:“共用部分持分权” ,(1)共有部分规定为任意性规定。(2)指建筑

14、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管理约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特点(见表格)共有所有权与一般共有所有权的比较3、共同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2)共同部分之收益权(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注意:不包括变更的改良和修缮)(4)依据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5)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的义务,如,专项维修费用(物管条例 7A)案例:伍某诉深圳市新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新浩城花园广告宣传虚假案案情介绍新浩城花园之楼盘广告宣传材料及销售人员声称“空中花园”可供业主享用。伍某在购房以后,发现售楼书中所说的空中花园送

15、给了个别业主,其他业主根本无法进入“花园” ;另,开发商随意改变楼宇结构,将原属于业主共有的裙楼二层平台私建为桑拿按摩包房、员工休息场所、单车车棚等。伍某遂以侵害所有权及拆除非法建筑为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判决及其理由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如果伍某认为空中花园已转售或送给了其他业主,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应另行向侵害其所有权的侵害人起诉。伍某的拆除非法建筑之请求应依法另行解决,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商品房销售与虚假广告所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对专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第 3 条第 1 款)销售的广告部分;其性质为属于要约邀请,因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2对共

16、用部分持分权(如会所)或特别基于业主身份而承诺其享有的权利(如迁入户籍)的广告部分;是向特定的主体(购买了房屋的)作出的承诺。构成要约。另,应注意:任意性条款问题第 2 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一、成员权1、事实上的共同体与共同体的成员权2、成员权的特征 具有人法性因素(管理关系) ,并别于物法性的专有所有权及共有所有权 体现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 永久性权利特点,成员权与建筑物共存 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3、成员权的内容(1)权利内容(物管条例6A) 表决权 参与订立业主公约的权利 选举及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请求权A、召集业主大会;B、请求正当管理公共事物;C、请求收取公用部分收益;D、请求停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2)义务内容(物管条例 7A)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遵守管理公约 接受物业管理者的管理 交纳相关费用第 3 款 公寓大厦的管理一、物的管理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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