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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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

2、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3、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协调会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

4、规划申报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城改办组织向市规划国土管理局申报。 2.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更新科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议后,区城改办组织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自然日) ,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局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核发批复,并向市城市更新办备案。 3.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更新办。市城市更新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定的规划草案,报请市规划国土委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

5、意见。市规划国土委在公示结束并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将审定的规划草案和公示处理意见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向申报单位核发规划批复。 四、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区城改办负责确认改造实施主体资格,包括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项目。 (一)确认条件: 1.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2.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 3.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申请前暂不能清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2.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3.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

6、放桩报告; 4.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 (4)付款凭证; (5)自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6)未征转用地的,原村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5.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6.其它相关文件。 (三)工作程序: 1.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

7、在 10 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 5 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情况等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个自然日。 2.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 10 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 5 个工作日)内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并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确认结果在区城改办网站予以公告。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 (四)其它: 1.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

8、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按照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要求,将监管协议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改造主体凭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有效拆迁安置协议及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二)建设用地报备 改造实施主体持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报备。 (三)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造实施主体获确认后,持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

9、划许可证。 (四)申请制作宗地图 改造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请制作宗地图。 (五)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改造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管理局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地价、依据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确定有关捆绑拆迁责任、义务及约定,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办理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参照新建建筑工程报建程序及流程。 第二部分:收购补偿安置 一、基本做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将收购补偿安置工作,主要交由市场运作,按照“谁完成

10、收购,谁有权改造”的原则,收购补偿安置工作主要由收购人和业主共同完成。 二、收购补偿安置工作时段 原则上,只要被收购物业被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内,双方即可开始协商签订收购补偿安置协议。但必须在收购人申请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前完成协议签订。 三、收购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般应包括双方信息、被收购物业位置面积结构等、补偿方式(房屋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补偿款支付约定、房屋交付、房屋产权注销等;以安置方式补偿的,还应约定安置房位置、楼层、户型、面积、装修标准和交付时间等。 四、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除时机 按照现行操作程序,在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应予以清拆,即拆除时间应在申请确认改造实施主体以前。 需要注意的是,拆除前,建筑物应已测绘,且涉及移交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已完成证据保全等工作,为后续的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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