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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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总则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以下简称机车)是铁 路运输的牵引动力和装置,是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安全正点的重要设备。为加 强国家铁路机车的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铁路机车科研、制造、大修单位在从事国家铁路机车(含零部件,下同)产 品科研、制造、大修时,国家铁路各级机车管理、运用、维修部门在采购机车 (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和从事机车运用、检修、技术改造时,必须遵 循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第 1 条 机车及其所安装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我国铁路运输需要, 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不断提高

2、少维修、免维修的程 度,方便检修,保证零部件的通用互换性。第 2 条 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可在国产机车上装用进口零部件,对进口零 部件的技术管理,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第 3 条 机车技术发展要贯彻“生产一代、试制一代、开发一代”的原则, 既要保持产品技术(设计和工艺)的相对稳定,又要有必要的技术储备。机车技 术发展要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继承性。第 4 条 新型机车、主要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应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 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定型的程序进行。零部件的研制开发过 程中,视其结构、技术的繁简程度,在保证研制产品技术性能、可靠性前提下, 经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环节。第 5

3、 条新造机车必须按经铁道部批准、现行有效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 产(含铁道部正式批准推广的技术加装改造项目)。新造机车装用的零部件必须 采用经铁道部验证、批准的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如其零部件需要改进,应按 本规则第! 条的规定执行。第 6 条 既有运用机车的技术改造必须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 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或评审定型、小批量改造、全面推广的程序进 行。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繁简、成熟程度,经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程序。经铁道 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机车大修范围。第 7 条 新研制的零部件必须做充分的地面试验,根据其先进性、实用性安 排装车试验;装车试验一般不超过三台机车,并根据

4、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 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在此期间由于试验装置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机破、 临修,不列入机车正常运营指标考核范围。第 8 条 机车在新造、大修的过程中,必须执行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验收 制度,由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按铁道部批准的图纸、技术条件验收合格后方 可出厂。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的内容和权限管理的内容和权限第 9 条 新研制机车由铁道部批准立项、下达设计任务书并组织设计审查、 试验、鉴定等工作。第 10 条 新研制机车应按部规定进行运用考核。承担新研制机车运用考核 的铁路局和相关机务段,在运用考核期间须按要求做好机车的维护保养、质量状态和试验数据的跟踪记录工作,运用考核结束

5、后与研制单位共同写出运用考 核总结报告。第 11 条 机车主要零部件开发立项由铁道部批准,并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第 12 条 经铁道部组织鉴定(评审)通过的机车主要零部件,是选择、确定 生产技术方案的依据。第 13 条 新研制机车、零部件经铁道部组织鉴定(评审)后,具备下述条件 方可投入批量生产:1、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范围的全套生产图纸、技术文件准备齐全,并经 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批准;2、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应向用户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3、 铁道部批准生产。经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批准的机车及其零部件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是机 车生产的依据,任何单位、人员无权擅自更改。第 14

6、 条 国产机车采用进口零部件时,机车生产厂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国 产零部件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执行。第 15 条 铁道部对机车的技术管理范围包括:技术条件、机车基本技术性 能、参数、基本结构、尺寸和涉及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通用互换性、可 维修性、简统化、标准化的技术内容。第 16 条 根据机车运用存在的实际问题,机车制造、科研和运用部门均可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提出质量改进建议,铁道 部(运输局装备部)视实际情况,组织质量攻关改进工作,直至批准修改原生产 图纸和技术条件。由于机车运用地域性原因需要对机车原设计进行修改时,由相关的铁路局、 机车生产厂提出建议报铁道部(

7、运输局装备部)审批。第 17 条 对既有机车,凡不涉及机车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基本结构尺寸, 不影响安全性、可靠性、通用互换性、可维修性、简统化、标准化等的技术改 造项目,由铁路局(机车主管处)批准,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核备。第 18 条 铁路局(机车主管处)要建立、健全机车技术管理制度和相应台账, 掌握机车的质量状况,按时组织完成铁道部下达的机车技术改造工作。对铁路 局管理权限内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加强对既有机车运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第三章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第 19 条 机车及零部件的生产单位应向购置

8、机车及零部件的铁路局和机车 配属机务段提供机车、零部件(包括外购件和进口件)相关的检修规程,包括检 修周期、检修范围、维修限度等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和主要检修工艺要求。第 20 条 生产单位应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及购置机车的铁路局和机车配 属机务段免费提供满足检修需要的全套技术文件、检修手册、图纸、技术标准 (包括外购件、进口件)。第 21 条 新造和大修机车、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新造机车整车在 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个中修期,主要大部件质 量保证期不少于一个大修期。大修机车及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大修规程执行。生产单位要对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而导

9、致的故障和事 故负责,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第 22 条 对定型机车产品(整车和大部件)实行设计归口单位管理制度。设 计归口单位原则上是该产品的第一个设计单位(设计归口单位见附件)。设计归口单位须按本规则规定归口管理定型机车的产品图样。第 23 条 设计归口、非设计归口单位都有责任、义务对机车运用中出现的 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第 24 条 设计归口单位须认真听取非设计归口单位对机车产品提出的质量 改进建议。第 25 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研制开发并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设计 归口单位及时将修改设计图纸发至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单位,同时报送铁道部运 输局装备部及将检修所需的图纸发至机车配属局、段。第 26 条 对设计归口单位暂不生产的机车,其修改设计工作由铁道部(运输 局装备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 27 条 本规则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28 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 20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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