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权法的建设征地拆迁冲突预防机制与对策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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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于物权法的建设征地拆 迁冲突预防机制与对策作者:xxx 学号:xxxxx班级:xxx 指导老师:xxx 2007 年 12 月 4 日2今年 3 月 16 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该法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物权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 2001 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

2、权法 10 月 1 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事宜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

3、国务院规定。”人民的财产的完整,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在征地拆迁的时候总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新的物权法的实施,对人民的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有了更新更进一步的阐释。在此,之前拆迁管理法和现在3的物权法有关征地拆迁的条款有了冲突,这是一个问题。但是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如何防止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冲突的发生。这就需要更完善的预防机制和措施。湖南长沙市第一条商业步行街黄兴路步行街改造工程破土动工。处于老城区中轴线上的黄兴路全长 2136 公里,路面最宽处 17米,路边店铺鳞次栉比,是长沙市最热闹的一条老商业街。据悉,该改造工程将投资 12 亿人民币,拆迁房屋面积达 27 万平方米,预计今年10 月份竣工

4、。改造后的黄兴路路宽将增加到 24 米,不再承担交通任务改为步行商业街。 这是最近长沙市一项城市改造的大举措。对长沙的繁荣和对商业的促进无疑是有大作用的,是一项利民的好事情。此项工程巨大,而且涉及拆迁的房产非常多,正值新的物权法出台,长沙市政府也要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这项大工程中做到人民的财产利益与城市的公共利益相和谐,避免拆迁冲突的发生是一个大课题。在此次长沙市的重大的搬迁任务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凸现。也出现了一些“钉子户”问题。长沙市黄兴路南门口,就有一处不愿意搬迁的户主,从 2005 年开始动工拆迁到现在,已经有三年的时间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

5、产进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4“民法也规定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物权法颁布后,大家有一个偏见,错误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

6、征用私人的财产。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不可阻拦。在美国,征收征用也很平常,法律人要理性看待、理性思考“钉子户”问题。旧城改造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老百姓的生活,城市化的理由也很正当,是一股不可阻拦的潮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比如说上述的长沙市的黄兴路的改造。物权法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但在公平补偿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应该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程序的公权力让步。同时,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应该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一般说来,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旧城改造中,政府可以为新城建设招商引资,但旧城拆迁必须由政府实施。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补偿不公平,强拆不文明,加

7、上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利润,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与迁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与开发商分享巨额利润。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带来群众的不满。这种不满导致了人们对“钉子户”的同情。5要避免和预防此类拆迁冲突的发生,首先要明确政府在此中间所扮演的角色。很多冲突的发生都是与当地政府的不适当的出面和处理导致激起人们的愤慨的,冲突也就此发生了。对于国家的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其征地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这时候要明白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这时候就要做好宣传,让群众明晓。至于一些民事关系,就是开发商开发征地,政府就没有必要做过多的干涉,要明确利益的属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8、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但有些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直接参与拆迁,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有的地区仍然以指挥部名义拆迁。其次,重要的一点是合理补偿原则。就是不能让老百姓在做出搬迁牺牲的同时还要让他们再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更加体会他们的难处,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就上述的黄兴路上那个钉子户来说好了,他们之所以不愿搬迁其实还是有自己的理由的,并不是外人看来是无理取闹。这里的住户都是靠小楼的租金维持生活,一间 8 平方米的门面房,一个月就可以租到 1 万元,难怪他们不愿意拆掉这么能挣钱的房子。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在拆迁补偿标准上难以达成协议,

9、经了解,黄兴南路步行街每平方米商铺的租金在 800 左右,也就是说一间 20多平米的商铺一个月的租金在 2 万元左右,而如果购买的话,就需要200 多万元,而开发商只愿意拿出 30 多万来,试问住户怎么能接受呢?如果他们真的卖了门面房,那他们以前拿租金养活自家人的日子就过不下去了。6根据此,可以完善预防拆迁冲突的方法和机制:1.明确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方面的权利和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拆迁估价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职责,避免地方政府拆迁估价管理部门滥用公共权力,谋求部门利益,侵害公众利益。地方政府拆迁估价管理部门应重点抓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机构的认定工作和制定本地区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割断

10、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被管理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禁止地方政府拆迁估价管理部门和官员参股拆迁估价机构,利用职务之便为估价机构承揽业务。应从公共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业绩出发,综合考虑房地产价格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房屋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利益损失,及时更新本地区拆迁估价指导价格。 2.完善现有的拆迁估价法规和制度。对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法规和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包括不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不利于保护隐私权,在估价实践中不容易操作的一些问题,并加以完善。如适当延长被拆迁人提出异议和重新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时间。明确由谁来组织被拆迁人抽签选择估价机构和监

11、督选择程序。成立超越当地政府拆迁估价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评估机构,负责对被拆迁人有异议的房屋进行重新估价,以此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督促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拆迁管理单位认真学习与城市房屋拆7迁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群众,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人员和广大的居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拆迁,用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利益。4.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1)建立拆迁公示制度。(2)建立信访服务制度。指定专人认真答复信访事宜,及时解决有关事项。(3)建立群众举报投诉上访接待制度。(4)建立监督检查制度。5.加强执法监察。对违法违规进行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无视被拆迁人合理合法的要求的拆迁单位,采取经济处罚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资格证书等办法。对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滥用强制手段实拆迁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依照法纪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6.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的工作程序,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并建立文卷档案,确保拆迁档案资料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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