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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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 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保护学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保障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置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

2、(案件)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高校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维稳、教育、公安、司法、高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生原籍所在地综治、维稳、教育、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涉及省外生源的由省公安机关协调生源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各级综治、维稳部门应当将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内容,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高校严格执行

3、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强化教育引导,落实防范责任,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处置工作要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督促指导有关公安机关积极做好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功能,积极引导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高

4、校应当将预防和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纳入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要求,加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高校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处置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教育学生提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识,增强自我救助能力。第六条第六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涉及高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

5、和少数民族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综治、维稳、教育、公安、司法、高校等部门应当主动与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同做好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现场处现场处置置第八条第八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发生后,涉事涉案高校应当立即报告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通知学生家属,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要及时报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通告省公安厅。第九条第九条 高校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其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处置,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及时开

6、展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高校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与处置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在规定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开展现场勘验取证、走访调查、维持秩序等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取证结束后,应当立即通知将学生尸体送至殡仪馆妥善保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

7、已查明死因,没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的,应当通知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及时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勘验、调查结束后,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性质作出结论。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开展工作。排除他杀的,公安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死者家属。第三章第三章 善后善后处处理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应当由高校、高校所在地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父母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工作组,共同做好工

8、作。高校应当积极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倾听家属的诉求。公安机关应当派专人负责向学生家属通报死因调查结果。构成案件的,应告知案件办理程序,答复办案进展等有关询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学生家属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父母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校对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学生家属给予人道主义帮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高校和学生家属双方对处理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

9、商应在不影响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学生家属及其亲友要求协商的,参加协商的代表人数不超过 3 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高校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高校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引导双方进行调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高校和学生家属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对调解不成功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校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方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进行协商调解和善后处理期间,有矛盾激化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派专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第二十

10、条第二十条 高校和公安机关应当动态掌握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结合事故(案件)的性质、起因、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高校预警。第四章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处置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校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维稳部门牵头成立涉案涉事高校、高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协调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高校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成立由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

11、工作。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父母所在地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高校做好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安抚、教育和劝导等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封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妨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的;(2(在校内及校园周边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3(在校园内故意损坏或抢夺学校公私财物的;(4(侮辱、威胁、恐吓、殴打高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高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5(非法限制高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6(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7(占据高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

12、,影响高校正常教育教学办公秩序的;(8(在校内及周边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等,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9(利用网络或其他传播媒介,发布虚假消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10(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高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高校宣传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第五章第五章 责责任追究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以

13、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地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高校所在省辖市、县(市、区)综治、维稳部门对处置工作不重视,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2(公安机关因处警不及时、管控和打击不力等问题,导致处置局面失控,严重影响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或者造成师生员工伤亡,发生停(罢)课、非法游行集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3(司法行政机关不按照职责要求主动介入处置工作,不履行配合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

14、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监管指导不力,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案件)频发的;在处置工作中协调配合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5(高校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6(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父母所在地单位领导对处置工作不重视,不按要求派专人参与处置工作,教育、劝阻和疏导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发生在读学生伤害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的学生(幼儿)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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