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银2015年与福特2014年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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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银平银 2015 与福特与福特 2014 产品介绍产品介绍第一节交易主体简介 一、发起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 平银 2015 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平银 2015” )的 发起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 )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 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位于深圳。2002 年平安银行成立汽车金融事业部。 截至 2015 年末,平安银行汽车金融贷款余额 786.35 亿元。较 2014 年增长了 20.06%。汽车抵押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仅为 0.28%,较 2014 年 0.58%的不良贷款

2、 率下降了 0.3 个百分点,远低于全行 1.45%的平均水平。平安银行具有信贷资产 证券化相关业务的成功发行经验,平安银行的管理架构和风控体系都较为科学完 善,具备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和能力。 福特 2014 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福特 2014” ) 的发起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是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 国)有限公司(简称“福特金融”)于 2005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成立,福特金融是 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福特汽车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的全 资子公司。福特金融业务范围包括除租赁外的为购车提供贷款,为经销商从制造 商处购

3、车提供贷款,及银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3 年末,福特金融注册 资本为 117,000 万元,总资产为 1,516,700 万元,资本充足率为 12.79%,全年共 16 发放汽车贷款 92,387 笔,合同金额为 758,000 万元,不良贷款率为 0.04%。本 笔资产证券化交易是福特金融的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但是福特汽车信贷有限责 任公司(美国)及其关联公司都拥有资产证券化经验。福特金融没有任何与资产 证券化相关的历史违约记录。 二、受托机构 平银 2015 的受托机构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能信托” )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旗下唯一一家专业从事金

4、融信托业务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 2014 年末,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亿元,净资产 62.70 亿元。华能信托于 2013 年取得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截至目前, 华能信托已经担任了多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受托机构和发行人,项目运行情 况正常。华能信托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信贷资 产证券化业务受托机构的要求,具备担任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 构的条件和能力。 福特 2014 的受托机构是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 称“上海信托”)成立于 1981 年,目前受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 2013 年末,上海信托的信托

5、资产总额为 1,923 亿元。2013 年,新增信托项目 321 个,新增信托金额 1,496 亿元。2013 年,上海信托管理的信托项目运作正常, 交易合同下的到期偿付款全部安全交付受益人,未出现因其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 托资产损失情况。 三、资金保管机构 平银 2015 的资金保管机构是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201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是全国 13 家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在山东省烟台市。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恒丰银行资 产总额为 8,806.53 亿元,贷款及垫款净额 2,116.04 亿元,存款总额为 4,401.66

6、 亿元,股东权益总额为 391.63 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1.16%。恒丰银行资产托管部 数据来自:福特 2014 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产品说明书实行“内控先行, 风险控制在前”的风控方针。目前已建立标准的内控体系和风险 管理体系。具备担任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信托资金保管机构的条件和能 力。 福特 2014 的资金保管机构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 )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工行上海分行已担任过两笔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包括 一笔涉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国工商银

7、行还担任过两笔涉及 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和贷款服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没有任何与资 产证券化相关的历史违约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符合银监会对资金保管机构的标准 且具备作为本次资产证券化交易资金保管机构的资格。 四、主承销商 平银 2015 的主承销商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是在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合并的基础上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公司注册资本 76.25 亿元,净资本为 830.38 亿元。公司总资产为 5,961.09 亿元,较 2014 年末增长 86.69%;归属母公 司股东净资产为 913.04

8、 亿元,较 2014 年末增长 117.18%。目前为止,国泰君安 已承销资产证券化产品 19 家,总承销金额为 92.61 亿元。 具备本次资产支持证 券特定目的信托承销资格。 福特 2014 的主承销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 )成立于 1995 年 7 月 31 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公司。中金公司已担任六笔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承销商,中金公司没有任何与资 产证券化相关的历史违约记录。 第二节交易结构安排 一、交易基本结构 平银 2015 是由受托机构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招标发行;平安银行 作为发起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则

9、持有各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 模的 5%,即持有优先 A-1 级资产支持证券 71,000,000 元、持有优先 A-2 级资产 支持证券 62,000,000 元、持有优先 B 级资产支持证券 13,500,000 元、持有次级 资产支持证券 10,845,966 元,持有各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不低于各级资产支持证 券存续期限。本项目交易结构如图 3.1 所示。二、违约事件 平银 2015 产品中对违约事件的规定如下:(1)受托人未能在支付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最高级别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2)受托人未能在法定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10、会 允许的宽限期内)对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资产支持证券偿还本金的;(3)受 托机构失去了继续以信托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的权力或者无法履行其在交易文 件下的义务,且未能根据交易文件为信托指派另一个受托机构。 福特 2014 产品中对违约事件的规定如下:(1)受托人未能在任何支付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最优先类别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应付的利 息;(2)受托人未能在法定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任何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3)受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或其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重要承诺、条款或条件(对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除外) ,且该等违反 在其实际知晓或被告知该等

11、违约情况后的 60 个日历日内仍未被纠正。 三、现金流支付机制 平银 2015 的现金流支付分为违约事件发生前、违约事件发生后:(1)违约 事件发生前,在每个信托分配日,本金分账户的资金在收入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 付受托人缴纳的与信托相关的税收和规费、除贷款服务机构外各服务机构报酬和 优先支出上限内费用支出、贷款服务机构报酬(如果贷款服务机构不是发起机 构) 、支付优先 A 级证券当期应付的利息、支付优先 B 级证券当期应付的利息时 首先将该差额部分转入收入分账户后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偿还优先 A-1 级证券 本金,直至优先 A-1 级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偿还优先 A-2 级证券本金,直至 优

12、先 A-2 级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偿还优先 B 级证券本金,直至优先 B 级证 券在该信托分配日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全部清偿完毕;偿还次级证券本金,直至次 级证券在该信托分配日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全部清偿完毕;如有剩余,则将所有余 额作为次级证券收益;(2)违约事件发生后,则按未偿还本金余额的比例支付优 先 A-1 级、优先 A-2 级证券的本金,直至优先 A 级证券的本金全部清偿完毕; 而后偿还优先 B 级证券本金,直至优先 B 级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最后偿还 次级证券本金直至余额为零,如有剩余,则将所有余额作为次级证券收益。 福特 2014 的现金流支付顺序分为违约事件发生前、违约事件发生后:

13、(1) 违约事件发生前:信托需要缴纳的税收、向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以及支付代理 机构支付服务报酬、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报酬、优先 A 级的利息款项、优先 B 级的利息款项、补充流动性储备账户使其余额达到必备流动性储备金额、优先 A级的本金直至该档证券清偿完毕、优先 B 级的本金直至该档证券清偿完毕、剩 余资金全部支付给次级证券;(2)违约事件发生后,所有可用资金用于顺序支付 税费、相关参与机构服务费、依照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委托人承担的可报销代垫费 用中未支付给相关方的部分、信托清算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优先 A 级证券利 息、优先 A 级证券本金、优先 B 级证券利息、优先 B 级证券本金、剩余资金

14、全 部支付给次级证券。21 第三节资产池的入池标准 一、平银 2015 资产池入池标准 平银 2015 资产池的入池标准为:(1)借款人为中国公民,且在贷款发放日 时至少为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借款人不是与发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2)截至初始起算日,借款人不存在违反其在抵押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下 的偿付义务(以下关于抵押贷款的标准的第 5 项规定的迟延支付除外)或其他主 要义务的且尚未补救的行为;(3)抵押贷款发放时,借款人的年龄与该抵押贷款 的剩余期限之和小于 65;(4)抵押贷款全部为正常类贷款;(5)抵押贷款合同 和抵押权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

15、力的义务, 发起机构有权根据抵押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6)在初始起算日, 借款人迟延支付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金额未超过 5 天;(7)抵押贷款的 发放日不晚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且已向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抵押权的 登记手续;(8)在初始起算日,抵押贷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万元,且不 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或资产池贷款余额的 0.01%;(9)抵押贷款发放时,初始抵 押率不超过 80%。初始抵押率=抵押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抵押车辆价值(抵押 车辆买卖合同价格)100%;(10)抵押贷款的初始贷款期限为 1 年(含)至 3 年(含)之间,于“初始

16、起算日”24:00 时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年;(11)抵押贷 款需每月还本付息,且还款方式应为等额本息;(12)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金额均为一次性发放,不存在分次发放的情形;(13)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其应付 的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且发起机构无需向借款人退还;(14)除 抵押贷款合同以外,发起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关于该抵押贷款不存在其他协议(关 于该抵押贷款的委托扣款协议除外) ;(15)除非借款人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 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 ,无论是因发生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还是 其他原因,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抵押贷款合同;(16)抵押贷款合同、 贴息款合同中均不存在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发起机构将全部或部分抵押贷 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设立信托以及转让或出售该等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的行为不会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且不需要获得借款人、抵押人、保证 22 人、贴息人或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17)抵押贷款对应的全部贴息款(如有)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应当已经全部支付给平安银行,且根据贴息款合同贴息 人无权因借款人违约或提前偿还抵押贷款而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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