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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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调整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法律关系调整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法律关系杜茂德 高长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所办市场管办脱钩之后,市场开办者就不再以政府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其与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演变成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市场物业管理者(市场开办者)与市场摊位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从严格意义上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关系。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虽然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要在实践中正确

2、处理好双方关系,明显暴露出“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针对这种情况,胶州市工商局经过广泛调研论证,通过大胆试点,在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中积极推行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巧妙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大家都知道,合同是缔约双方承诺自愿受其条款约束的一种法律文件。双方一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不管以后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随便反悔。从一定程度上讲,签订合同具有一种“造法”功能,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将原先并没有的法律义务从无到有依法建立起来。应该说,合同这一形式,弥补了法律难以包罗万象的不足,将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难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了明确,并赋予其法律拘束力。胶州市工商局拟定的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合

3、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开办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市场开办者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1、市场开办者向市场经营者足额收取摊位费,对于经一次书面通知仍不缴纳摊位费者,有权终止摊位合同,所欠摊位费从市场经营者交纳的经营保证金中扣抵。2、市场经营者在摊位租赁到期后不续租或因违约而被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立即腾出所占市场设施。若到期市场经营者仍占用市场设施存放商品,双方即建立商品保管关系,市场开办者有权按同期该设施日租费的三倍收取保管费,并有

4、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进行留置,对该批商品进行变卖折抵保管费和所受损失。3、市场开办者有权对市场经营者上市商品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经营的商品,有权禁止其上市,并有权报告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同时,市场开办者还承担下列义务:1、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依照双方约定收取摊位费,并发给市场经营者摊位证。2、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3、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4、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5、应市场经营者的要求,

5、在其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为市场经营者提供其他的有偿服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6、积极协助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税务有关登记手续,尽力帮助市场经营者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经营者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二、市场经营者在入市经营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市场经营者在入市经营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在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取得和使用市场摊位,有权抵制市场开办者违反原定的收费。2、有权要求市场开办者履行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义务。3、有权对市场

6、开办者或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市场开办者进行赔偿。市场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与市场开办者签订摊位出租、出售协议和经营管理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摊位费,按规定佩带摊位证。2、在经营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税、费。3、严格遵守市场开办者制订的市场管理制度,在市场开办者指定的位置和划行归市商品分类依法经营,不得挤占市场设施、违反市场开办者划行归市商品分类规定进行经营。4、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爱护市场所有设施,保证所使用设施完后无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7、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5、未经市场开办者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市场设施。三、合同担保方式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保证双方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建立定金担保制度。由市场经营者向市场开办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期满后,若市场开办者出现违约情形,应向市场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如市场经营者出现违约情形,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双方在市场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胶州工商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市场管理经营双方反响不错。市场开办者认为他们在市场物业管理中哪些可

8、以做,哪些不能做,心中有了章程。市场经营者也认为市场开办者真正站在与他们平等的位置上,他们管理服务好不好,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评判标准,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都可以告对方违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国务院应尽快将国务院应尽快将“非典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刘茜 李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

9、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

10、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 2003 年 4 月 8 日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该通知同时指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隔离期限根

11、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纳入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及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大大加强了该病的防治力度,为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有效控制疫情意义重大。但是,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虽将“非典”列为了法定传染病,却并未明确“非典”究竟是属于甲类、乙类还是丙类传染病。从该通知的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卫生部我们可以推出,非典没有被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而只被归为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种。鉴于我国当前“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

12、,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防治力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了更为严厉和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我国防治“非典”的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出于对非典防控的需要,大多采取了本应针对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防治措施及疫情报告公布措施防治“非典”,这对有效控制疫情大有帮助,但却在无意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为抗击“非典”和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传染病,世界许多国家近日都紧急修订了各自的相关法规。 韩国国立保健院就于 4 月 26 日决定修改现行检疫法有关条款,将“非典”列入霍乱、鼠疫等严重传染病范畴。按照这一 5月 2 日开始生

13、效的法律修正案,“非典”患者在治愈前必须进行隔离,疑似患者必须进行 10 天的强制性隔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罚款和徒刑,从而加强了非典的防治工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我国并不缺乏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从组织到控制到预防都有明确的规定,“非典”防治工作本身有法可依。眼下关键在于怎样充分有效地运用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严格地依法办事。因此,国务院应审时度势,及时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以便使我国的非典防治工作更加得力有效,也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因现实需要而在实践中产生的践踏法律的现象,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仿行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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