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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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前言企业是现代商业社会的细胞,追逐利益是企业的天生使命,企业又是环境法中的主要角色。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工业化人类行为对大自然的破坏,经济开发和资源利用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包括自净能力和能源再生能力,致使社会的发展面临困难,当然企业也不可能摆脱这些困难而独立于社会发展之外。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而引进外资,不可避免的要给本国带来环境的破坏,而跨国公司在进行被投资国的选择时,同样要面临在不同国家经营带来的环境责任追究的法律方面的压力。这种压力使它们在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管理问题有所改善,但是东道国的环境仍旧在恶化,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追究仍有待加强。一、跨国公司与环境保护(一)跨国公

2、司与全球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人们都能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感受到来自经济发达国家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加快了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了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为国家与地区之间深化经贸往来与合作创造了更多机遇,使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估计,到 2005 年,发达国家所占全球制造业份额由 1970 年的 86%下降至 67.6%;而发展中国家所占份额,则从 1970 年 10.3%上升至 30.6%,其中东亚与东南亚国家占有 19.2%。据此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在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

3、与跨国公司存在种种冲突和矛盾的可能。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经济实力雄厚,在世界范围内追逐利润,有的跨国公司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避管辖、转移税收,有的公司战略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相冲突,有的公司的经营给东道国的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东道甚至成为了它们的垃圾场,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要求对跨公司进行全球规范管理是一件很紧迫的事情。(二)跨国公司与环境问题世界自然保护基金的一项专题研究利用数量化的方法揭示了在环境问题中跨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02 年世界投资报告” ,经济日报,2002-10-10.第 16 版。 http:/ 20 世纪 70 年代,联合国许多机构、区域组织、国际商业组织和国际劳工组

4、织,都曾从事拟订关于跨国公司活动的守则及原则的文件,但无法构成一套完整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3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1982 年出台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1990 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守则中原则性的规定了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行为,要求跨国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政策和国家的环境标准,公开关于产品、生产方法和服务的危险效果和情报资料。此外要求制定国内法时与守则相协调,强调了政府间的合作与国际组织在这方面的这则。41976 年经合组织发布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 ,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 年 7 月,第 467 页。 朱素梅,全球环保领域中的跨国公司及其环境外交,世界

5、经济与政治,2000,第 5 期,65 页。 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第 329 页。 王一红,论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年。第 52 页。3司宣言 ,2000 年发布修订班的OECD 多国企业准则 。准则和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一样并不对跨国公司产生直接约束力,准则中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做了八条较为详尽的规定,甚至包括在理论界亦较前卫的“风险预防”原则,即要求在可能导致环境重大伤害的情况下,不得以尚无充分证据为理由,推迟采取呵护成本效益的减轻、消除损害的预防措施。1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环境行为基本尚是受制于东道国的法律环境

6、的,并且与内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但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国际性为跨国公司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追究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的跨国公司诉讼时有发生,也引起了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治理的努力。从法律角度看,跨国公司采取不同于国内企业的环境管理政策,加强环境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二、跨国公司与环境侵权责任(一)跨国公司侵权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案件随着工业化在各国的深入和经济活动的发展不断增加,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主体跨国公司在产业发展和跨国投资中占据着显著地位,也引起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的增加。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取决于准据法的选择,下文以英美法为准据法为例,探视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在英美法中存在

7、于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在诉讼中体现为不同的诉因,包括了传统侵权法中的多种形式,妨害、过失、侵犯、严格责任。2过失法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给予了原告很多的有利点,第一,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二,过失法承认对现代环境立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反可能构成过失,有利于为过失案件提供证据,增大了环境受害人运用运用传统的过失法请求环境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在美国环境法的发展中,随着对有毒物品管理的强化,法院将严格责任广泛运用,同时在环境立法中确立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从而使严格责任在法律规定的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3(二)跨国公司侵权责任的方式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方式一般包括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排除侵害主王树义主

8、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 ,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 年 7 月,第 470 页。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68 页;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1 年,240 页。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264 页。4要运用于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正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场合适用,以积极预防侵害的发生和扩大。赔偿损失则直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补偿减损或灭失的权益。各国法院在采纳排除侵害责任方式时,往往以利益衡平作考虑,对污染的性质、强度、污染行为的价值、公益性、可替代性方案的适用性等进行分析比较,如果污染行为的正当性在此

9、具体情形中被认为优于污染受损权益,受损权益不至过度严重却仍需补偿,则采取“替代性补偿”或“部分排除侵害”等责任方式。相比较而言,赔偿损失比排除侵害的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这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干粘合术语演绎,但发展饿方向是相同的。三、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母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试图要求母公司承担子公司连带责任有着几种不同的适用学说,1分别是代理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与跨国公司紧密相关的企业整体说。这些学说都脱离不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世纪控制,认为子公司是代理母公司或者是母公司逐利的工具而已。从宏观上看,跨国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起因于母公司对

10、子公司经营管理的介入,法律其实意图追究的并不是母公司的自身责任,是鉴于子公司资本不足以担保债权人权力的实现,子公司的独立性在经营管理中已经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损没,因而将利益补偿的长臂伸向独立法人面纱后的母公司。2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突破有限责任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所不久的环境侵权行为并不是母公司自身的行为,母公司可能与诉讼的侵权邪恶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只是因为滥用了子公司法人格独立性。如果母公司牵涉进了子公司具体的环境管理,母公司则可能需要负担其直接责任的风险。(二)母公司承担直接责任从英美法系看来,环境侵权诉讼诸多形式中,过失法和严格责任法最容易被用来直接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跨国公司一般不

11、会介入到子公司的管理和日常事务的运行中,难以成为侵权的主体。但是跨国公司常常向子公司提朱慈韵,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第 123 页。 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 ,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 年 7 月,第 481 页。5供工艺设计、建造监督、日常运行中的指导,签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协议,或者事实上监督、指导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在上述过程中,存在过失和严格责任的法律风险。母公司的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促使整个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责任义务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如果由于母公司的指导行为而带来了环境侵权问题,母公司是逃脱不了责任的,在此时它就成为了实际的侵权责任承担主

12、体。四、关于我国的立法思考(一)建立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对于环境侵权的原告而言,实现利益补偿需要克服的壁垒是法人独立人格以追究整个公司的总体责任。发达国家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都有着相当成熟的理论和世界,是我国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值得汲取和借鉴的,学者们虽然提出了确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但是出发点主要是对小股东的保护。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建立法人人格制度过程中,需要纳入环境侵权非自愿债权人的傲虎,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疑义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国际司法的立法见一种, “不方便法院”原则被纳入作为一条正式条款,表明了意图赋予法官在管辖权冲突中的自由裁量

13、权。1该立法建议有一些相冲突的规定,例如其中有条款规定当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是,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但是其中又有条款规定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我国公民在起诉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时,可选择的法律范围就受到限制,这是不利于保护意图适用发达国家法律的本国受害者的。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 ,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 年 7 月,第 495 页。6参考文献: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 ,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 年 7 月。朱素梅,全球环保领域中的跨国公司及其环境外交,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第 5 期, 。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王一红,论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02 年世界投资报告” ,经济日报,2002-10-10.第 16 版。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朱慈韵,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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