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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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长沙袁老师 13875975295 0731-85217231 QQ:1501007434法官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是维护私权利的自由职业者,体制上存在的天然差别使得二者在本质上成为“两个不同的职业” 。由于二者职业角色和利益追求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发生思维碰撞和冲突亦在所难免。具体来说,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和碰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思维方式的碰撞。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思维方式以“权利义务主线+价值判断”为主线,呈现多向性、复合性的特点,在诉讼活动及裁判中,注重听取双方意见,统筹考

2、虑双方的可接受度,进行利益衡量,确保纠纷解决的稳妥性、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适用。而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思维方式以“形式上的公正+当事人利益”为主线,呈现单向性、功利性的特点,其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各项诉讼活动不违法的底线下,会尽力追求胜诉,避免败诉。其二,思维方法的碰撞,主要是在推理论证、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上存在冲突。法官的推理论证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要求,依赖法律规定(大前提) ,比照分析具体案件(小前提) ,进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法官的推理论证思路是一种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特殊,通过理由推出结论,其更加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而律师代理案件,大多遵

3、循类比推理的形式,即在查找相似案件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心理预期和裁判预期,进而再去寻找事实理由、进行推理判断,体现了“预设结论寻找理由”的特点,与法官思维存在明显冲突,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法官一般遵循目的性、体系化的思路,寻找案件所涉最紧密的法律规定,辅之以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律师遵循功利性、片段化的思路,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来攻击对方的抗辩和法官的询问。特别是在法律规范存在疏漏或冲突时,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变得异常困难,寻求共识也往往难以达成,法官和律师因此而引发的分歧便在所难免。法律规范是解决诉讼纠纷的普遍性准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置身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

4、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不应过分悬殊。因此,为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互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必须矫正二者思维不同带来的对立,促进二者思维的对接融合,促使二者在专业判断上趋于一致,造就出一个解释的共同体,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对接形成三种共同的思维。1、对接形成规范性思维。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首先养成专业的法律规范性思维。即在分析问题时,以恪守法律为原则,以维护法律为使命,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做到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法律思维的起点和依据,事实和证据是否应当采信、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均应置于法律框架内进行指引

5、、评判和约束,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生活常识,进行思维表达和论证推理,更不能作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2、对接形成逻辑性思维。法律本身即具有逻辑合理性。法官和律师应协调在推理论证上存在的思维冲突,自觉遵从法律的逻辑,对具体事实的推理认定,应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以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作为推理依托,以法律事实和证据作为推理基础,并据此得出最终的结论。只有坚持逻辑性思维,才能做到理由先于结论,才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3、对接形成目的性思维。法律是具有目的正当性的行为准则。法官和律师在理解适用法律时,要注重把握立法的目的、本意和精神,不能作歪曲的理解和解释;要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多向度的考察分析,坚持坚持“法益至上法益至上” ,讲求利益平衡,不过分追求个人私利,讲求利益平衡,不过分追求个人私利,避免顾此失彼。特别是在法律出现疏漏和冲突,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时要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遵循法律的目的性解释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遵循法律的目的性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共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促进纠纷在法律秩序下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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