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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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 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维修点监督检查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维修点监督检查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咨询电话077252926738咨询及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2052926459设定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

2、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公布,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

3、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5年11月11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

4、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实施对象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维修的企业(单位) 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级三级管理。 12检查流程详见附件13检查内容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5、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 3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公布,自2006 年7月1日起

6、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

7、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5年11月11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和处理质量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了解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情况;(二)进入产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检查;(三)查验产品定型鉴定证明、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等有关资料;(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帐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

8、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一)应当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而未列入的;(二)不符合包修、包换、包退三包规定的;(三)非法拼装、改装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 4 -14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责任: 农机局技术管理监督科股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 农机局技术管理监督科股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9、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局技术管理监督科股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告知环节责任: 农机局技术管理监督科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农机 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

10、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农机局管理监督股 可依法采取相应的 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监督检查中具备行政执法资质人员达不到法定要求的;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5.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6. 检查中违规使用或者损毁证据

11、资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实施行政检查无法定依据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6备注- 5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 数量表现形式等 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检查准备风险 :(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 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低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武宣县农业机械产品 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2.检查实施风险 :(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驾驶培训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中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

12、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武宣县农业机械产品 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3.检查处理风险 :(1)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的。高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武宣县农业机械产品 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 武宣县农业机械化管 理局分管领导4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 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

13、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的。低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武宣县农业机械产品 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 武宣县农业机械化管 理局主要负责人- 6 -附件 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维修点监督 检查 流程图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 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成立执法检查组,现场实地检查驾驶培 训机构情况。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日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应当进行行政 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责令改正 的行为请求报批制作检查 笔录制作检查笔录保存 证据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 进行复查未按要求 整改按要求 整改归档制作检查笔录, 说明检查结论进入行政处罚 程序检查结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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