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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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首例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全国首例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王礼仁 罗红军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妹妹或弟弟因未到结婚年龄使用姐姐或哥哥身份证登记结婚。因此引起的婚姻纠纷如何诉讼,这是当前困扰司法和当事人诉讼的一大难题。比如,对此类纠纷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婚姻当事人到底是谁?即被冒用者能否成为婚姻当事人? 凡此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执行

2、相当混乱,有的当事人甚至诉讼无门。如最近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法律实务民商事)热议的妹妹用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则因其与结婚证上的登记姓名不同而投诉无门。面对上述困境,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独辟蹊径,在民事诉讼中率先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解决此类纠纷打开一条便捷可行之路。现将本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法理作简要阐述。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 2004 年 9 月在宜昌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原告刘某怀孕而未达到婚龄,便用其姐姐刘 XX 的身份证(刘某自己的照片)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2006 年底,被告赵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

3、系。2009 年 12 月 11 日原告向宜昌市点军区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子女由本人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 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罗红军认为,此案可以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理论处理,并就其具体诉讼技术问题与王礼仁同志磋商。王礼仁认为,一方面按离婚处理,一方建议撤销婚姻登记,两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议也不能成为原告独立的诉讼请求。王礼仁建议通过法院释明,由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罗红军法官采纳了此建议。通过法院释明,刘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

4、认刘某与赵某存在婚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关系,刘 XX 与赵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刘某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判决刘某与赵某离婚;女儿赵赵 XX 由刘某负责监护。经依法公告传唤,被告赵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2010 年 4 月 12 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 XX 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刘 XX 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行为是

5、错误的。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 XX 与赵某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 XX 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为赵某与“刘 XX”之女赵 XX 与原告刘某的亲权关系概率大于 99.99%,应认定刘某系赵 XX 生母,刘 XX 不是赵 XX 生母。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

6、;刘 XX 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三、子女赵 XX 由原告刘某负责监护。法理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对该案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婚姻登记,收回登记为刘 XX 与赵某的结婚证。理由是二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故对于民政部门的错误登记,当然要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理。如果民政部门不履行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对该案由法院受理后,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理由是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为

7、原告刘某的姐姐刘 XX 与被告赵某,从形式上并不能认定刘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因而,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应属有效婚姻,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得早于 20 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

8、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有结婚的合意,且领取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也为刘某与被告赵某,实际在一起生活的也是刘某与被告赵某。刘某在提起离婚之诉时,双方又均已达法定婚龄,无其它禁止结婚的事由,因此,应认定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按有效婚姻处理。至于结婚证书上的姓名虽为刘 XX 与赵某,但二人既无结婚的合意,也未实质在一起生活,因此应认定刘 XX 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我们认为,相比之下,第三种观点更有道理,更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因而,点军区人民法院的选择是正确的。这是全国首例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其判决开创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先河,并为此类纠

9、纷的诉讼打通了一条便捷之道,其意义和价值不可低估。下面就本案争议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简要分析说明。一、本案到底是按民事诉讼途经处理,还是按行政诉讼途径处理?1、本案是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是民事纠纷,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2、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婚姻法和相关法规没有赋予民政机构处理此类纠纷的权力。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 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 2003 年)规定,民政机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二,民政机构难以处理。

10、民政机构要处理此类纠纷,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结婚登记,都必须要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就可能再次出现处理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第三,民政机构单纯的形式处理,难免出现实质错误,必然滋生行政诉讼,造成恶性循环,浪费司法资源。3、行政诉讼的功能难以处理婚姻民事案件。有关这个问题,笔者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 13 章中有详细论述, 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强调,行政诉讼审查

11、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其判决更能难以实现。同时,行政诉讼时效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适用婚姻登记纠纷。仅以诉讼时效为例,本案行政诉讼就难以处理。4、运用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便捷彻底在民事诉讼诉讼中,完全可以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离婚之诉合并审理,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既可以解决婚姻效力的诸多纷争问题,也可以解决婚姻附带诉讼的子女财产问题;既可以解决婚姻诉讼当事

12、人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问题,也可以解决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效力问题。在本案中,可以说将相关的婚姻诉讼“一网打尽”,无需重复诉讼。这里要特别强调说明一下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效力问题。由于婚姻关系案件涉及公益,在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或不成立以及是否撤销诉讼中,均可能影响夫妻以外第三人之权益, 这当然不能使婚姻关系因人而异其效力。因而,婚姻关系案件不仅以一次解决为原则,而且其判决具有对世绝对效力。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案件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扩张的特点,即扩张其效力范围, 对于第三人亦有拘束力。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 582 条规定:“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

13、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 就本案而言,刘 XX 虽然没有参加诉讼,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判决,直接涉及到她(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XX)与赵某的婚姻效力问题。在判决确认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成立时,刘 XX 与赵某的婚姻自然不成立,其判决效力对刘 XX 有拘束力。刘 XX 不得另行主张与赵光武的婚姻成立,也无需主张与赵某的婚姻不成立。民政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原婚姻登记档案中注明真正的结婚人是“刘某”,并将判决书存档。这样也不会影响“刘 XX”的结婚问题。二、本案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禁止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 无效婚姻只有四种: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未到法定婚龄。而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仅有被胁迫结婚一种。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没有列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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