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613916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村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救灾物资行为的定性处理吉林省镇赉县纪委检查二室主任:贾作辉 一、案情马某,1996 年开始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党员。1998 年发洪水,该村民房大部分被冲毁,1999 年进行灾后重建,镇政府往该村运送了很多砖、瓦、水泥等建房用救灾物资,并指定由村委会负责这些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具体由村委会主任马某负责。按照规定,这些建房用救灾物资只允许发放给房屋倒塌人家建新房使用,不允许改变用途。但是,身为村委会主任的马某,确违反规定,私自决定用 6 万片(购买价格 7200 元)救灾红瓦,修建了村委会办公室房盖,而且

2、还用 2 万块救灾红砖(购买价格 4000 元)修建了自家院墙。2001 年,有村民写信向当地纪检机关反映上述问题,纪检机关依纪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马某主动承认了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主动将自家用的救灾红砖按购买价格退还人民币 4000 元。另外,村上领用救灾红瓦、马某领用救灾红砖在村委会救灾物资发放台帐上均有记载。二、分歧对马某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决定用救灾红瓦为村办公室修建房盖的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纪行为;用救灾红砖给自己家修建院墙的行为,是贪污违纪行为。理由是,救灾物资一般都是应急性物资,属物定款物范畴,所以要按特业款物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不允许

3、任何人或单位侵占和挪用。案例中,身为村委会主任的马某,利用职务发放救灾物资的行为,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行为,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个人决定将应发放给灾民的救灾红瓦用于修建村委会办公室房盖,改变了救灾物资作为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但目的不是为已而是为公,符合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规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纪;另外,马某用救灾红砖为自己家修建院墙,实质是利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物资的职务之便,侵吞救灾物资的行为,因为马某侵吞的国家救灾物资在未发放到灾民手中之前仍属国家财产,所以说马某侵吞的是国家财产,应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用救灾红瓦为村委会办公室修建房盖的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纪行为,与上述意见

4、一致。但是,对马某利用村委会主任发放救灾物资的职务之便,用救灾红砖为自家修建院墙的行为,不认为是贪污违纪行为,而是挪用公款违纪行为。主要理由是,村委会主任马某,用救灾红砖为自家修建院墙,主观目的不具有侵吞救灾物资的故意。侵吞一般表现为通过私秘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为人知,也很难被发现。而马某为自家修建院墙所使用的救灾红砖已如实记入了村委会发放救灾物资的台帐,可以证明在自家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并不具有隐瞒的目的;有村民知道马某用救灾红砖为自家修建院墙的一事,可以证明此事为人所知;在纪检机关调查过程中,马某能主动承认问题并主动折价退款,可以证明其不具有占有之目的。所以说,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

5、,更符合挪用公款违纪行为的规定。三、评析我本人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首先,村委会主任马某,利用发放建灾民房救灾物资的职务之便,将一部分救灾红瓦用于修建村委会办公室房盖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纪。根据我国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的管理制度,挪用上述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的主体是经手、管理上述款物的人员,即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该罪名中规定的挪用,指的是挪作其他公用,而不是指挪为个人使用。从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来看,案例中,马某作为村委会主任,直接负

6、责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符合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主体要求;挪用修建灾民房的救灾红瓦,给村委会修建房盖,属于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所以说,马某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纪。其次,村委会主任马某,利用发放救灾物资的职务之便,用救灾红砖为自家修建院墙,其行为是挪用公款违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另外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案例中,从马某的行为主体

7、看,其作为村委会主任,从事救灾物资的发放,属于协助政府管理公务,符合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视同国家工作人员;从主观上看,具有挪用救灾物资归自己使用的目的(分析与上述第二种意见内容相同);客观上,实施了挪用救灾红砖为自家修建院墙的行为;结果上,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同时,又侵犯了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管理制度。所以说,马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违纪。四、结论综上所述,身为党员的马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发放救灾物资的方便条件,挪用救灾物资给村委会及自家使用,分别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纪和挪用公款违纪,应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分别量纪,合并处分。另外,马某挪用挪定款物、挪用公款的违纪金额,均未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所以,不用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及移送的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