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者在日常征管中的区别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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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者在日常征管中的区别运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者在日常征管中的区别运用王明世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种征管手段的运用,但在实务操作层面,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其概念和内涵的界定和把握不清晰,造成事实上三种手段的模糊运用或混用,影响了税收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就此,笔者不揣冒昧,仅就近年来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谨致参考。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

2、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

3、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 29 条和其实施细则第 44 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

4、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三、建议 鉴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者之间区别较大,实际征管工作经常涉及到以上手段的运用。为此,笔者建议: 1、加强学习。作为一线征管人员要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涉的上述三者内容认真研读,对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委托主体、受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区别,深刻把握其概念和内涵。 2、做好宣传。相对而言,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方,与纳税人相比,又有着很大的不同,也是我们征管中易忽略的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征管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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