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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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残疾疾人人就就业业保保障障金金暂暂行行规规定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第一一条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 “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 规定。 第第二二条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

2、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第三三条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 “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 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征征收收标标准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 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 2 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 =(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

3、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 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 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 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 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 200 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 =200*20000*1.5%=60000 元。 西西安安地地区区残残疾疾人人保保障障金金的的征征收收标标准准: 应应缴缴纳纳的的保保障障金金 = =( (单单位位上上年年度度在在职职职职工工总总数数 1 15 5% %已已安安排排残残疾疾职职工工人人数数 ) )本本地地区区上上年年度度职职工工年年平平均均工工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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