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案《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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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廷阁 男 汉族 1970 年 7 月 1 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 18 号 8 栋 2 单元 102 号。电话:1301216511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西长安街复兴路10 号法定代表人:盛光祖 职务:总经理、党组书记 电话:010-51841216上诉人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4)石铁民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2、事实和理由:一、一、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裁定认为:“原告购买的火车票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 ,那么请问:“运输合同”在哪儿?显然没有,如此是否就认为没有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呢?那旅客与铁路的关系算什么?从法律关系上讲,火车票符合合同构成的要约与承诺等要件,它就是一份合同。原裁定认为:“该票并未显示中国铁路总公司系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此认定实际上又承认了火车票为运输合同,前后矛盾。查看火车票,除了上诉人名字外,没有第二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么说是上诉人自己运输自己了?上诉人告也只能告上诉人自己了?请问:在中国,除了中国铁路总公司这一垄断国企外,还有第二个吗?原裁定认为

3、:“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公司,并未实际承担铁路运输的义务”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47 号)中: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2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 。 。还能说中国铁路总公司未实际承担铁路运输的义务吗?还能说其非承运人吗?所以被告主体适格。二、二、 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适用判决而非裁定,这是法律界公认的常识,而且早在年人民司

4、法研究组在第 11 期司法信箱答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汪云昆同志来信,就明确了这个观点,这同时也代表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三、三、 原审法院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本案原审传票定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 9 时开庭,期间因原审法院配合被上诉人找上诉人要求撤诉而延期,8 月 19 日下午在司法局最后一次谈判破裂后,原审法院于 8 月 29 日向上诉人邮寄了裁定书 ,期间无开庭审理。由于本案应开庭而未开庭即行裁定,从而剥夺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陈述意见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证据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等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另外,本案原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确定的审判人员为康占伟、史志华、赵毅,书记员为王磊,但在裁定书中审判人员之一由史志华变更为路丽欣,原审法院并未通知上诉人,也未询问上诉人是否申请其回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给上诉人一个与被上诉人及法院说理的机会。此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3上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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