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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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 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

2、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 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 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 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 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

3、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 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

4、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 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 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 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 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

5、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的 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 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 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 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 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 其

6、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 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 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 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 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 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 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

7、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 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

8、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 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 任其诉讼代理人。 2、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 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 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 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 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

9、维护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 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 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 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 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 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 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

10、向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4、 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 律师依法向被告人介绍法律关于自诉案件的特殊规定。 2、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参见公诉案件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 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八、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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