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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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第一章第一章概述概述 第一节 计量标准的管理 一、测量标准的分类和管理 测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两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 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测量 标准计量 基准计量 标准有证标 准物质基准副基准工作 基准社会公 用计量 标准部门计 量标准企事业 计量标 准一级标 准物质二级标 准物质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共用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二、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1、 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讲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 标准传递

2、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活动。 2、 量值溯源: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规定的 参考标准(一般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凉席起来的特性。 3、 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互为逆过程。量值传递是自上而下的逐级量传;量值溯源是自下而上 的。三、建立计量标准与开展量值传递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 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限非强检) 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限非强检) 如果需要草果规定的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应当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授权。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节 计量标准的考核制度一、计量

3、标准考核的依据 1、 法律法规依据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 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 2、逐项考核的原则 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第三节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二、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并保证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 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 2 名以上获得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

4、人员。 五、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保存、使用维护制度, 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 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等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符合技术要求。第二章第二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第一节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包括计量标准器,还包括必要的配套设备;不仅包括硬件部分,还应根据 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计量标准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 合理、经济实用。 3、计量特性要求(包括测量范围、

5、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稳定 性、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等)满足寄来那个检定规程会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1、计量标准的两只应当定期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 设备均要有连续的、有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2、计量标准应当有效溯源, “有效溯源”的含义如下: (1)有效的溯源机构 (2)溯源方式 检定溯源要求 校准溯源要求 采用比对的规定 计量标准的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第二节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性能 一、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四、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五、计量标准的其

6、他计量特性第三节 环境条件及设施 一、保证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二、环境条件包括大气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电磁兼容、供电等,设施包括空调系统、 防震动、抗干扰、防辐射等。 三、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进行检测和记录;应当 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第四节 人员 一、计量标准负责人 二、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第五节 文件集 一、文件集的管理 1、 目的意义 2、 文件集的总体要求 3、 文件集包括如下 18 个文件二、五个重要文件 1、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 检定或校准的

7、原始记录 4、 检定或校准证书 5、 八项管理制度第六节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一、通过现场实验确认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现场实验最好采用盲样进行测量:在无法得到盲样的情况下可以 用申请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作为测量对象:如无核查标准,也可以挑选近期经检定或校准 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要求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回答问题正确 二、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审查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有关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报告、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以 及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中的数据,综合判断该计量标准是否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并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如果申请考核单位

8、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 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 考评;未获得满意结果的,应当检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是否 能保持原来的测量能力第三章第三章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五章阐述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计量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 政许可项目,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 分四级许可,即由困家质检总局和省、市(地)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计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图所示流程办理 。

9、申请受理组织考评整改后合格不合格合格第一节第一节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1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按照以下7个方面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应当根据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 必需的计算机及软件。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对于研制 或重新改造的计量标准,应当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方可申请建标。 (3)新建计量标准一般经过半年以上试运行,并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某些情 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可能进行测量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的

10、,可免予考核。 (4)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 填写。(5)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监 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 (6)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每项计量标准应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至少要包括规范规定的18个方面的文 件。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 工作: (1) 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保证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 有效溯源。 (2)计量标准在运行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并保存相关数据。 (3)及时更新计

11、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规定 计量法第六、七、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以及计量标准考 核办法对下述不同情况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作出了规定: 1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 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本部门 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5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应当向授权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三)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6个方面 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申请书的所有栏目应详尽填 写。

13、原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 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套。 (4)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对应的模拟检定证书两套(复印件),如开展校准,还 应提交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模拟校准证书两套(复印件)。 (5)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列出的所有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1套。 (6)如果有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申请考核单位也应当 提供。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除了提交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外,还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采用计量检定

14、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 的文件复印件1套;二是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未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的,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未按期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申请单位应当 承担不能按期考核,计量标准超过有效期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任。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11个方面的 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原

15、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 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交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l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 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连续”是指计量标准自上一次考核以来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 备的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要连续不中断。 (5)至少两套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套。 申请考核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量重复性试验。

16、(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申请考核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9)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如有更换,申请计量 标准复查考核时应提供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同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 请书”中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按更换后填写。 (10)如果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了封存(或撤销),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考核时应提供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1份。 (11)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还应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 他技术资料如比对试验记录和结果等。第二节第二节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一)初审 受理考核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考核单位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称 作“初审”。初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 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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