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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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内容摘要.1 一、引言.2二、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现状.2(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2(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三)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的现状.3(四)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与反思.3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意义.3(一)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3(二)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发展和我国保护人权的进步.4(三)全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精神.4(四)达到了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统一.4(五)体现了宪法与民法的统一.4四、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4(一)我国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已逐渐

2、成熟.51.精神损害虽无形,但应加以赔偿.52.对仅给与赔礼道歉等方式的突破.53.对人格商品化和精神利益无价理论的突破.5(二)我国成熟的法治环境已具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51.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作用.52.社会主义法制环境的健全.53.司法实践的借鉴作用.5(三)我国日益增长的国力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坚实后盾.51.我国国家财政的支持.512.促进我国国力的增长.5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实施方案的探讨.6(一)赔偿范围.6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62.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63.人身自由权.64.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其它人格权.6(

3、二)赔偿原则.61.非财产救济为主、财产救济为辅的原则.62.赔偿最高数额限定与赔偿数额适当相结合原则.63.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7六、结语.7参考文献.82试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十年前,对我国大多数人来讲,还是一个陌生的话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话题已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迅猛,国家的经济实力、法制环境已逐渐超赶世界发达国家,加上我国越来越重视我国公民人权发展状况,人们已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精神方面遭受的损害。我国民法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方面的法律已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但是在国家赔偿法方面

4、仍然没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实令人感到遗憾。本文通过对2005 年的一起社会关注焦点“佘祥林杀妻案”所引起的法律界关于是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讨论,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意义、社会基础、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探讨,阐明了将精神损害纳入我国国家赔偿对保护我国公民人权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关键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 人权 3试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试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一、引言2005 年 3 月,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经媒体曝光之后,有关国家赔偿的话 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受害者能否获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引起了人们 的广泛讨论

5、:佘祥林会遭遇 2001 年陕西泾阳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一样的对 待,得不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吗?最终法院判决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又出乎人们意料之 外。佘祥林最终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他比麻旦旦幸运的是,获得 了地方政府的 20 万元的生活补助。在“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麻旦旦被当地公安屈打 成招,被诬陷为嫖娼并被关押,后被强制两次检查为处女才被释放,麻旦旦在这宗荒唐 的处女嫖娼案中受尽屈辱,最终并未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案中,国家赔偿制度在精 神损害方面的缺陷表露无疑;在“佘祥林杀妻案”中,佘祥林被冤枉杀人,坐牢 11 年, 身心严重受损,但幸运的是,当地政府对佘祥林给

6、予了 20 万元的生活补助。它表明了在 司法实践中,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有了良好开端,现在我国国 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我认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已 水到渠成。下面就我的观点做一点粗浅的探讨。二、 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现状精神损害赔偿在 1986 年民法通则中首次被我国立法者引入法典,距今已二十余 载,它现已为广大人民所知晓,人们已逐渐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在精神损害方 面受到的侵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3 月 10 日做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地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

7、 方面向前又迈出了一大步。然而,上文中提到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却无 法在精神损害方面受到国家司法救济。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 1994 年颁布的国家赔偿 法将精神损害明确排出在外。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普通公民造成了相对人精神损害要 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机关造成了公民精神损害却可以得到豁免呢?下面我们来逐步分 析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不足与反思。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定义并无法律条文专门规定,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指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害。1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主体造成精神 痛苦、肉体痛苦和其它精神利益的损害。它既可能

8、由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是 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2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3而 我们通常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4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等形式的赔偿等方 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通俗地讲,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指国家主要以金 钱等方式救济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二)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 ,人 们对它既不熟悉也不敢提到。直到 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通则第 120

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至此,精神损害赔偿开 始被人们所接触,作为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在当时保 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人身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 。随着我 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越来越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由法律来解决,1986民 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显露出它的不完善之处。如它对具体人格权规定的 不完全、对身份权则完全没有规定等,造成了许多司法制裁受到制约。于是,最高法院 2001 年 3 月 10 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

10、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它对 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对身份权的保护也做了规定。被誉为“人身权保护的第二个里 程碑” 。5通过佘祥林案件引起的法律讨论,人们又期望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 的第三个里程碑早日出现。 (三)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的现状 国家赔偿法1994 年制定,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 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行使职权,改进工作。它展示了“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 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该法实施几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逐渐暴露出一 些问题,尤其是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不当的问题日益突出与严重。 正如有人所说,国家

11、赔偿法实施以来,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 经让许多人对之失去信心。特别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缺陷尤为突 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 损害的,国家只承担非财产责任形式(即为受害人在相应的受害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没有规定予以经济赔偿,这便是为何麻旦旦、佘祥林等许多在国家侵权中的受 害者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了。 (四)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与反思 我们知道国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除了导致公民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直接 财产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给公民精神带来的痛苦,它往往严重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荣誉 权和其他人格权,影响和降低社会和人们对受害人的正面评价,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 理阴影和心理负担,它相对给受害者带来的物质损害而言,后果更为严重。而这些精神 损害仅仅靠给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不能弥补的。只有引入精神损害赔 偿,才能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规范国家管理行为。佘祥林蒙 冤坐牢近 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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