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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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和谐谐社会社会视视角下的角下的劳动劳动者者权权益保障益保障 从从劳动劳动争争议议案件角度案件角度谈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化解论论文提要文提要:劳动是社会中重要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一个敏感而慎重的话题。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兼顾社会和谐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却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些冲突,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拟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特点角度出发,谈谈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指出实践中二者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在和谐社会视角

2、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预防与化解对接的机制。一、引言一、引言建设和谐社会,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构建和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自 2008 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日趋细化,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尤其一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更是劳动争议中最突出、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不仅牵涉面广,而且破坏性大。从该层面上说,劳动争议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极容易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劳资矛盾逐渐

3、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会,也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核心问题。一、近年来我院一、近年来我院审审理理劳动劳动争争议议案件特点(以公安法院案件特点(以公安法院为为样样本:略)本:略)(一)劳动者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时间长。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发生纠纷之日起,总是要经历重重繁琐的程序,从单位内、外部调解,到仲裁,直至起诉,总要花费劳动者大量的时间。特别是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查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4、。如此反复,不论是否已仲裁的案件,至法院起诉时,双方矛盾均已至白热化的阶段,矛盾尖锐突出,稍处理不当,会引发上诉乃至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二)争议内容多样化,群体性起诉案件增多。最近二年来,诉讼至我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呈现争议内容多样化的趋势,从过去以往的单纯工伤保险等纠纷逐渐转变为以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主的纠纷,且诉讼至法院的案件有许多均为群体性单独起诉案件,矛盾集中,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案件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当地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内发生的纠纷,所反映的问题多为一些普通存在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典型性,一纸判决可能

5、引发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处理这类敏感案件时,法院是慎之又慎。基于以上因素,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以上因素的存在,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相对于其它案件而言,更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考虑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社会和谐,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权益保障却常常遭遇一定的冲击,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二、和二、和谐谐社会社会视视角下角下劳动劳动者者权权益保障面益保障面临临的困境(重点)的困境(重点)(一)审判权独立行使与当地服务经济大局理念的冲突。(以本地企业现状为出发点)“公正司

6、法,一心为民”一直是法院工作的目标,公平和正义一直是司法审判的追求和生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涉及到政府行为、企业改制及当地投资环境等问题,当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极其关注,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到政府的压力,在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之间徘徊,在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之间抉择,人民法院总是难以找到二者最佳结合点,劳动者权益保障有时只是成为了一种流于形式的借口。有的当事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或者精神的负累,或者体力的疲乏,他们在长时间的诉讼之中,往往选择了自愿放弃,

7、虽然矛盾暂时从表面上来说不存在了,然而作为劳动者一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保障。如我院受理的众劳动者诉湖北金安纺织集团保险待遇纠纷数案,起诉时劳动者诉称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保险等各方面待遇,但在庭审中,该类案件却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湖北金安纺织集团系公安县重点企业,职工起诉所反映的问题在该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旦判决,在企业内会一石激起千层浪,给企业管理必然带来一定的冲击。为此,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也缘于各方面的压力,在此数案的调解过程中,法官是一调再调,虽终修成正果,但劳动者在其中作出的让步是自愿还是被迫,可以想象而知,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已。(二)劳动者个人公正意识与

8、司法固有规则的冲突。 (从诉讼风险的角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质上受各种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对各方面知识相对完整。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知识相对匮乏,难免会在其心中滋生官官相卫的想法,从而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片面性,其对法院司法公平正义的直接判断往往来自于个案的处理结果,而不会考虑程序、证据等审判规律的运行过程。劳动者个人的公正意识与司法审判的固有规则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劳动者与法院的沟通从开始即存在障碍。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因证据不足,或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法院支持时,劳动者一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己作为弱

9、势群体自始至终处在被欺压的地位,往往会不分缘由地主观上认为存在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从而情绪激动,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借以对法院施加压力,给法院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司法保障的有限性与劳动者权利救济多样性的冲突。 (从法院主管与管辖的角度)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灭火器,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并不是万能的,对当事人的起诉并非一概予以接受。当事人起诉范围及其诉讼请求的保障程度受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直接制约。只有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的事项,才能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许多地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体制改革,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大量下岗和整体拖欠工人工

10、资的情况。从事实表面上来说,这也属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但这种情况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面对此种状况,部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往往对此无法理解和接受,在劳动者的权益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下,部分劳动者不断进行上访、闹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四)法律立法规定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与法律规定冲突的角度,结合案例)虽然我国现有立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从各种形式、各种方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了保护,但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种现象却普通存在,有的是因为劳动者未能意识到或未引起重视,有的是因为虽已意识到但由于受从众心理的限

11、制而自愿接受客观现实,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中一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及事实却是大量而普遍存在着。一旦部分觉醒的劳动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社会影响面大,涉及相关部门多,又必然会遭遇到一定的冲击。以我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被告公安县麻豪口中心学校、公安县自强中学等要求给予双倍工资及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为例,原告系 90 年代初期聘用的民用教师,后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及民办教师制度的改革,原告被予以辞退。在随后的数年中,原告又相继被反复聘用,在工作期间,单位并未为其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及和县里主管教育的政府领导等均予以充分重视,因为

12、该现象属在 80 年代末民办教师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社会问题,稍有不慎,一处牵发全局皆动,教育工作局面相当被动。怎么办?是摆在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面前的一大难题。权衡再三,数被告一致决定,对此原告应给予的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只要不扩大社会影响面。最后在双方的自我协商下,此案予以调解结案。此案是结案了,得到了圆满解决,但其它众多未曾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而实质上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侵犯的现象仍在持续着,一旦有人再次觉悟,历史将再次重演。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与法律规定的若干冲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仍然受着潜在的威胁。三、和三、和谐谐社会社会视视角下角下劳动劳动者者权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建立益保障机制

13、的构建:建立预预防与化解防与化解对对接的机制,从源接的机制,从源头头上上预预防,在矛盾中化解(重点)防,在矛盾中化解(重点)(一)保障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劳动者为本的原则。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以劳动者为本的原则。2、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二)方式1、预防:(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1)立法: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2)行政:从政府角色定位及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的角度(4)劳资双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工会(3)司法:从能动司法的司法服务体系角度2、化解:(重点)调解制度的拓展与延伸四、四、结语结语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努力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追求社会和谐目标中寻找二者的最佳平衡点,通过健全劳动法治与调节体系,在预防与化解中引导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才是二者双重目标下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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