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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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事项: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对象: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许可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三)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许可条件:(一)申报登记人: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 声、固体废物、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矿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 体、事业单位、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 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二)申报登记内容:排污者必须把其

2、向环境排放的污水、废气、噪声、固废、振动、电磁 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放污染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三)申报登记种类:一般排污申报登记建设项目申报登记建筑施工申报登记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四)申报登记文本及其填报对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小型企业、三产业、养殖业、机关、事业、个体 工商户。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社会化运 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3、厂及其它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月变更:污染排放发生变更的单位。申报时限:(一)正常申报登记:一般排污者必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申报上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及本年度 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二)新建、扩建、改建申报登记:必须在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 申报登记,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登记。(三)建筑施工申报登记:建制镇以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 15 日内办 理申报登记。(四)变更申报登记:当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排污者应在变更、调整前 15 日内办理变 更申报登记,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 3 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申

4、请人应提交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2、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3、燃料用量及检测单据复印件;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7、其它有关情况复印件。许可程序:一、受理(一)责任人:监察支队征管科各征收管理责任人员(二)受理方式:各区征收管理责任人上门发放申报文本或排污者到我局支队征管科领取申 报文本。各申报登记文本必须一式两份。对申报符合要求的按受理编号向申报单位签发受理 回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要求重新填写,限期申报。(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1、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四

6、)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员:市监察支队征管科核定人员(二)岗位职责:1、审查排污者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申报内容是否齐全,是否丢项漏项;3、审查供排水量物料是否平衡;4、审查产污、治污、排污是否平衡;5、审查年生产、排污与月生产、排污是否相一致。(三)发回:由监察支队核定组对审核合格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报经支队领导后发回一份于排污申报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者,视 为拒报。(四)时限:对一般排污申报要求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变更申报建筑、新扩改项目申报、 建筑施工申报的在其申报后 7 个工作日完成。三、核定岗位责任

7、人:局主管领导和支队核定组成员岗位职责:(一)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支队监督性监测数据、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的物料衡算数据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有关数据,结合排污者上季排污情况对排污者实际排污种 类和数量进行核定。(二)对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 (试行)的,支队核定人员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三)现场监督检查核定:对申报表进行核定时如有异议,可直接到排污现场对生产过程、 治污设施、排污去向等进行复核实。(四)经 3 人以上核定小组核定后的排污核定通知书经局主

8、管领领导进行审核签发,向 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成重新核定。核定时限及告知:(一)、一般排污核定在每月或每季末 10 日内进行,并在每月或每季终了 10 日内向排污者 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二)、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 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排污者。(三)、告知申报登记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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